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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6714470155983

    基金當事人之間的關係

    1.持有人與管理人之間的關係。

    基金持有人與基金管理人之間的關係是透過信託關係而形成的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係。前者是基金資產的所有者,後者是基金資產的經營者;前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社會團體,後者則是由職業投資專家組成的專業經營者。

    2.持有人與託管人之間的關係。

    基金持有人和基金託管人的關係是委託與受託的關係。基金髮起人代表基金持有人把基金資產委託給基金託管人保管。對持有人而言,基金資產委託專門的機構保管,尤其是公開募集的基金持有人比較分散,以其單個力量無法有效保護資產的安全,透過基金託管人的介入,有利於保證基金資產的安全。

    反映在不同的基金型別上:封閉式基金由發起人代表基金持有人委託託管人;開放式基金由管理人以設立人的身份代表持有人委託託管人。

    3.管理人與託管人之間的關係。

    管理人與託管人的關係主要因各國法律、法規和基金型別的不同而存在差異。在國外,有的基金由託管人擔任受託人角色,託管人與管理人形成委託與受託的關係;有的基金由管理人擔任受託人的角色,管理人與託管人形成委託與受託的關係。

    在中國,管理人和託管人是平行受託關係。即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受基金持有人的委託,分別履行基金管理和基金託管的職責。

    在業務運作關係上,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都是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專業性機構,同時,二者之間具有互相監督的關係。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資產,但不實際持有基金資產。

    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資產,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進行清算交割,並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是否合法合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均對基金持有人負責。二者的權利和義務在基金契約或基金章程中有明確規定,任何一方有違規之處,對方都有權監督並及時制止,直至請求更換違規方。

    這種相互制衡的執行機制,有利於保證基金財產的支全和基金運用的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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