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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融資融券交易期限要求

    投資者從事融資融券交易,融資融券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標的證券暫停交易,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仍未確定恢復交易日或恢復交易日在融資融券債務到期日之後的,融資融券的期限順延。證券公司與其客戶也可以根據雙方約定了結相關融資融券交易。特殊情況下融資融券交易期限的處理由證券公司與客戶在合同中約定。

    2、融資融券交易申報內容

    融資融券交易申報分為融資買入申報和融券賣出申報兩種。融資買入申報內容應當包括①投資者信用證券賬號、②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程式碼、③標的證券程式碼、④買入數量、⑤買入價格(市價申報除外)、⑥“融資”標識、⑦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融券賣出申報內容應當包括①投資者信用證券賬號、②融資融券交易專用席位程式碼、③標的證券程式碼、④賣出數量、⑤賣出價格(市價申報除外)、⑥“融券”標識、⑦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內容。其中,上述融資買入、融券賣出的申報數量應當為100股(份)或其整數倍。

    3、融券賣出申報價格的限制

    投資者融券賣出的申報價格不得低於該證券的最近成交價;如該證券當天還沒有產生成交的,融券賣出申報價格不得低於前收盤價。融券賣出申報價格低於上述價格的,交易主機視其為無效申報,自動撤銷。 投資者在融券期間賣出透過其所有或控制的證券賬戶所持有與其融入證券相同證券的,其賣出該證券的價格也應當滿足不低於最近成交價的要求,但超出融券數量的部分除外。

    4、投資者融資買入時,融資保證金比例的具體規定

    根據《融資融券試點交易實施細則》,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時,融資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證券公司在不超過上述交易所規定比例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融資買入標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所適用的折算率標準,自行確定相關融資保證金比例。 例如,假設某投資者信用賬戶中有100元保證金可用餘額,擬融資買入融資保證金比例為50%的證券A,則該投資者理論上可融資買入200元市值(100元保證金÷50%)的證券A。

    5、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的具體規定

    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投資者融券賣出時,融券保證金比例不得低於50%。證券公司在不超過上述交易所規定比例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融券賣出標的證券在計算保證金金額時所適用的折算率標準,自行確定相關融券保證金比例。 例如,某投資者信用賬戶中有100元保證金可用餘額,擬融券賣出融券保證金比例為50%的證券B,則該投資者理論上可融券賣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證金÷50%)的證券B。

    6、以證券充抵保證金時,如何計算保證金金額

    投資者以現金作為保證金時,可以全額計入保證金金額;以證券充抵保證金時,應當以證券市值或淨值按交易所規定的下列折算率進行折算:

    (1)國債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5%;

    (2)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折算率最高不超過90%;

    (3)其他上市證券投資基金和債券折算率最高不超過80%;

    (4)深證100指數成份股、上證180指數成份股股票的折算率最高不超過70%,其他股票折算率最高不超過65%。

    需要指出的是,證券公司可以在不高於上述標準的基礎上,根據證券流動性、波動性等指標自行確定各類充抵保證金證券不同的折算率。 舉個簡單的例子,如果某投資者信用賬戶內有100元現金和100元市值的證券A,假設證券A的折算率為70%。那麼,該投資者信用賬戶內的保證金可用金額為170元(100元現金×100%+100元市值×70%)。

    7、保證金可用餘額的組成

    (1)作為保證金的現金。投資者信用資金賬戶內的現金由作為保證金的現金和融券賣出所得現金兩部分組成,其中融券賣出所得現金只能用於買券還券,不能作為保證金;

    (2)充抵保證金的證券。投資者信用證券賬戶內的證券由充抵保證金的證券和融資買入證券兩部分組成,其中充抵保證金證券部分直接經摺算後計入保證金可用餘額;

    (3)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部分。融資融券交易產生的浮盈經摺算後可計入保證金總額,如融資融券交易形成浮虧的,浮虧金額需全額從保證金可用餘額中扣減;

    (4)未了結融資融券交易已佔用保證金部分。

    8、投資者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的規定

    《上海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均規定維持擔保比例的基本標準,投資者信用賬戶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30%。同時明確規定,證券公司在不低於上述基本標準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投資者資信狀況等因素,自行確定維持擔保比例的最低標準。

    9、追加擔保物的條件規定

    滬深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試點交易實施細則》規定,當投資者維持擔保比例低於130%時,證券公司應當通知投資者在不超過2個交易日的期限內追加擔保物,且客戶追加擔保物後的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150%。 證券公司應當對投資者提交的擔保物進行整體監控,並計算其維持擔保比例,在不低於上述規定標準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客戶資信狀況等因素,自行確定追加擔保物的維持擔保比例標準。

    10、投資者提取信用賬戶內資金或證券的規定

    滬深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試點交易實施細則》規定,維持擔保比例超過300%時,客戶可以提取保證金可用餘額中的現金或充抵保證金的有價證券,但提取後維持擔保比例不得低於300%。證券交易所另有規定的除外。

    11、融資融券交易規模的限制

    為了防範市場過度波動風險,滬深證券交易所《融資融券交易試點實施細則》對單隻證券的融資融券規模進行了以下限制:

    (1)單隻標的證券的融資餘額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時,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資買入;當其融資餘額降低至20%以下時,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資買入;

    (2)單隻標的證券的融券餘量達到該證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時,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暫停其融券賣出;當其融券餘量降低至20%以下時,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復其融券賣出。

    12、融資償還規定

    投資者融資買入證券後,可透過賣券還款或直接還款的方式向證券公司償還融入資金。 賣券還款是指投資者透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賣券,結算時賣出證券所得資金直接劃轉至證券公司融資專用賬戶的一種還款方式,申報時需增加相應“賣券還款”標識。 以直接還款方式償還融入資金的,具體操作按照證券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約定辦理。 投資者賣出信用證券賬戶內證券所得價款,須先償還其融資欠款。

    13、融券償還規定

    投資者融券賣出後,可透過買券還券或直接還券的方式向證券公司償還融入的證券。 買券還券是指投資者透過其信用證券賬戶申報買券,結算時買入證券直接劃轉至證券公司融券專用證券賬戶的一種還券方式,申報時需增加相應“買券還券”標識。 以直接還券方式償還融入證券的,按照證券公司與投資者之間的約定以及交易所指定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辦理。 未了結相關融券交易前,投資者融券賣出所得價款除買券還券外不得他用。 證券公司應當與客戶約定無法償還特定標的證券的特殊情況下,現金及其他償還方式及其處理流程。

    14、強制平倉約定

    投資者未能按期交足擔保物或者到期未償還融資融券債務的,證券公司應當根據約定採取強制平倉措施,處分客戶擔保物,不足部分可以向客戶追索。 平倉所得資金優先用於清償客戶所欠債務,剩餘資金記入客戶信用資金賬戶。 平倉包括平倉買入和平倉賣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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