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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正者擔天下

    扭頭走人,還有不放的。

    現在公立學校工資低,壓力大,官僚還嚴重,不想幹的老師比比皆是,前幾年的我還真的萌生退意想一走了之,那年的暑假節約了四千塊多塊錢,去了一趟西藏,路上遇到一個同行的喇嘛,一路上和我聊了很多,也解了很多心結,那年的九月開學,我無牽無掛地重新走進校門。

    其實想走和想留,只是在自己,想走,誰都留不住,校長,算個毛。想留,好好幹,把一屆又一屆的,學生教好。

    就像電影《老師好》裡面講的,是因為遇到了你們玩,我才變得美麗。

  • 2 # 鋸沫老樹的粉絲

    去意以絕,不必理會,你不上班也沒人逼你非去,但是五年內你是沒資格在進公職機關單位了,五年立業的黃金年齡。背水一戰,去闖天下,成為自由職業者了,做臨時工不會比老師工資高多少,去私企也不會高很多。國企看進哪些單位,一般四五千就不錯。合資企業可能高點,去網站應聘也許工資會高,但依然是打工者。你會發現你當你沒有創業方向時候,回頭是岸了。其實單位領導事出於好心給你個後悔的機會。按照國家勞動法,教師法,一個月過後,你就是自動離職了。單位如果工作關係給你保留半年已經很寬容了,假如半年後你依然堅持,不用你說,單位關係也是會寫上以辭職。辭職了時間全是自己的了,但是由自己支配的時間不產生經濟效益,就是浪費生命了,也是資源浪費。問問自己家裡有沒有雄厚的資金支援你創業?如果沒有,還是辛苦點吧,多給自己想點賺錢的路。不能白辭職一回呀,咋也得比做老師工資待遇更優厚,更有發展前途才是。

  • 3 # 水木123456789123456

    謝謝您的邀請!說說我的拙見。教師這個職業,對很有本事的人來說不願意幹,對一般人來說想幹還很難入編。不過說實在的現在教師這個職業不太好乾,整天與教學無關的事太多了,這事就不具體說了,幹過教師的都知道,就單說教學成績,學生素質參差不齊,每個班都有那麼幾個俏皮搗蛋不正乾的,說輕了不理,重了家長不讓,動不動就上告!輕者賠禮道歉罰款,重者通報開除,飯碗也丟了!不管,教學成績上不去,領導不讓,自己良心也過不去。還有一種情況是不適合教學工作,不知你是何種原因想辭職?最好跟學校領導好好溝通(曉之以理,動之以情)再辭為好,也便於以後的就業。

  • 4 # 教育人小石頭

    這種現象很普遍,我這邊要走的經常和領導吵架。由於學校地處鄉鎮,加之待遇也差,因而每年都會有很多人走。但是“來了就走不了”,就像被孫悟空施了定身法一樣,在學校教書,可能一輩子都不能走。想要考公務員或者其它事業單位,好不容易廢寢忘食進入面試,領導不簽字,只能被迫放棄;想要考調進入城區學校,離家近點,領導不簽字,一切都成為泡影,更有甚者辭職都不簽字,有欺人太甚。特別是外地較遠的老師,想回家上班,找領導簽字,吵架打架都不管用。更奇葩的是,簽字關鍵時候,領導直接玩人間蒸發,玩消失,最初還好能夠打通電話,但是就是沒有人接,後來索性連電話也打不通了,整個學校都找不到人。前年暑假有位英語老師想考調進城,她千方百計打聽到領導的家在某某小區,就是豁出去了,硬生生地守株待兔在小區門口呆了一天一夜,都沒有看見領導,灰溜溜地走了。後來組織老師到教育局去討說法,教育局不過是踢皮球,不了了之。更為荒唐的是去年,好不容易教育局同意報名可參見考試,幾十名老師名也報了,報名費都交了,准考證也發了。結果某校長到會同市政府、市人大、人社局 和教育局討說法,說報名過程不符合程式,結果報名全部作廢,全部退費,由於該校是處於鄉鎮,教師人數眾多,結果當年的城區考調絕大多數沒有達到開考比例。這就成了往高處走不了,在原地待遇又提不高的尷尬局面-----穩定。前些年曾出現每年走20—30人的現象,走了以後根本招不到人,甚至沒法開課的現象,所以就出現了現在“嚴防死守”不準走,把老師死死地“穩定在這裡。”國家不是說鼓勵人才流動嗎?令人羨慕的職業怎麼沒有多少人願意來呢?

  • 5 # 凡晨FC

    對於這個問題,首先自己先與學校領導進行必要的協商,表明自己的離職原因。如果達不到辭職要求可以申請法律援助。依據勞動法規定維護自己的權利。

    一、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與單位的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其辭職條件、辭職程式和辭職糾紛的解決均適用《勞動法》及調整勞動關係的行政法規程式如下:

    1.辭職人員首先應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陳述辭職的理由和去向;

    2.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收到辭職申請後,應在3個月內予以辦理辭職手續;

    3.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經稽核批准後,向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轉交《辭職申請表》和人事檔案。

    4.中小學教師辭職,審批許可權按調出教育系統的審批規定辦理。

    5.國家統一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在規定的服務期限內,一般不得辭職。

    6.辭職人員提出辭職申請超過3個月,所在單位仍不給辦理辭職手續的,辭職人員可直接向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提出辭職申請。

    7.行政機關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流動,可參照以上內容。

    二、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部分人員與單位的關係就不適用《勞動法》,其辭職適用國家相關人事管理法規。

    依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提出辭職,並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應從收到辭職申請起三個月內,予以辦理辭職手續,發給辭職證明書,並且按國家關於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規定,進行人事檔案移交、接轉手續,一般事業單位人員的辭職是沒有實質性的要件的,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一、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員工與單位的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其辭職條件、辭職程式和辭職糾紛的解決均適用《勞動法》及調整勞動關係的行政法規程式如下:

    1.辭職人員首先應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陳述辭職的理由和去向;

    2.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收到辭職申請後,應在3個月內予以辦理辭職手續;

    3.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經稽核批准後,向市人才交流服務中心轉交《辭職申請表》和人事檔案。

    4.中小學教師辭職,審批許可權按調出教育系統的審批規定辦理。

    5.國家統一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畢業研究生在規定的服務期限內,一般不得辭職。

    6.辭職人員提出辭職申請超過3個月,所在單位仍不給辦理辭職手續的,辭職人員可直接向人才交流服務中心提出辭職申請。

    7.行政機關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流動,可參照以上內容。

    二、不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這部分人員與單位的關係就不適用《勞動法》,其辭職適用國家相關人事管理法規。

    依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可以提出辭職,並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應從收到辭職申請起三個月內,予以辦理辭職手續,發給辭職證明書,並且按國家關於流動人員人事檔案的規定,進行人事檔案移交、接轉手續,一般事業單位人員的辭職是沒有實質性的要件的,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人事部關於印發《全民所有制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辭職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三條 辭職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有利於人才的分佈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相適應;

    (二)有利於更好地發揮人才作用;

    (三)鼓勵和支援人才到邊遠地區、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工農業生產第一線及其他國家最需要的地區、行業和部門工作。

    第四條 辭職必須按人事管理許可權,向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五條 所在單位或主管部門從收到辭職申請起,除本規定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情況外,應在三個月內,予以辦理辭職手續併發給辭職證明書。

    第六條 與所在單位訂有聘用合同的人員,其辭職按聘用合同的規定辦理。聘用合同沒有明確規定的,可按本規定的第五條或第七條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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