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燃氣引入管不得敷設在臥室、衛生間、易燃或易爆品的倉庫、有腐蝕性介質的房間、發電間、配電間、變電室、不使用燃氣的空調機房、通風機房、計算機房、電纜溝、暖氣溝、煙道和進風道、垃圾道等地方。
2.住宅燃氣引入管宜設在廚房、外走廊、與廚房相連的陽臺內(寒冷地區輸送溼燃氣時陽臺應封閉)等便於檢修的非居住房間內。當確有困難,可從樓梯間引入(高層建築除外),但應採用金屬管道且引入管閥門宜設在室外。
3.商業和工業企業的燃氣引入管宜設在使用燃氣的房間或燃氣表間內。
4.燃氣引入管宜沿外牆地面上穿牆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彎曲處應加不小於DN15清掃用三通和絲堵,並做防腐處理。寒冷地區輸送溼燃氣時應保溫。
5.引入管可埋地穿過建築物外牆或基礎引入室內。當引入管穿過牆或基礎進入建築物後應在短距離內出室內地面,不得在室內地面下水平敷設。
6.燃氣引入管穿牆與其他管道的平行淨距應滿足安裝和維修的需要,當與地下管溝或下水道距離較近時,應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7.燃氣引入管穿過建築物基礎、牆或管溝時,均應設定在套管中,並應考慮沉降的影響,必要時應採取補償措施。
8.建築物設計沉降量大於50mm時,可對燃氣引入管採取如下補償措施:(1)加大引入管穿牆處的預留洞尺寸。(2)引入管穿牆前水平或垂直彎曲2次以上。(3)引入管穿牆前設定金屬柔性管或波紋補償器。
9.燃氣引入管的最小公稱直徑應符合下列要求:(1)輸送人工煤氣和礦井氣不應小於25mm;(2)輸送天然氣不應小於20mm;(3)輸送氣態液化石油氣不應小於15mm。
10.燃氣引入管閥門宜設在建築物內,對重要使用者還應在室外另設閥門。
11.送溼燃氣的引入管,埋設深度應在土壤冰凍線以下,並宜有不小於0.01坡向室外管道的坡度。
12.地室、半地下室、裝置層和地上密閉房間敷設燃氣管道時,應符合下列要求:(1) 淨高不宜小於2.2m。(2)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房間換氣次數不得小於3次/h;有獨立的事故機械通風設施,其換氣次數不應小於6次/h。(3)應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裝置。(4)應採用非燃燒體實體牆與電話間、變配電室、修理間、儲藏室、臥室、休息室隔開。 (5)應按《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第10.8節規定設定燃氣監控設施。(6)燃氣管道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第10.2.23條要求。 (7)當燃氣管道與其他管道平行敷設時,應敷設在其他管道的外側。(8)地下室內燃氣管道末端應設放散管,並應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應保證吹掃放散時的安全和衛生要求。 注:地上密閉房間包括地上無窗或窗僅用作採光的密閉房間等。
13.燃氣立管不敷設在臥室或衛生間內。立管穿過通風不良的吊頂時應設在套管內。
14.燃氣立管宜明設,當設在便於安裝和檢修的管道豎井內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氣立管可與空氣、惰性氣體、上下水、熱力管道等設在一個公用豎井內,但不得與電線、電氣裝置或氧氣管、進風管、迴風管、排氣管、排煙管、垃圾道等共用一個豎井; (2)豎井內的燃氣管道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第10.2.23條的要求,並儘量不設或少設閥門等附件。豎井內的燃氣管道的最高壓力不得大於0.2MPa;燃氣管道應塗黃色防腐識別漆;(3)豎井應每隔2~3層做相當於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進行防火分隔,且應設法保證平時豎井內自然通風和火災時防止產生“煙囪”作用的措施;(4)每隔4~5層設一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上、下兩個報警器的高度差不應大於20m;(5)管道豎井的牆體應為耐火極限不低於1.0h的不燃燒體,井壁上的檢查門應採用丙級防火門。
15.當穿過衛生間、閣樓或壁櫃時,燃氣管道應採用焊接連線(金屬軟管不得有接頭),並應設在鋼套管內。
16.住宅內暗埋的燃氣支管應符合下列要求:(1)暗埋部分不宜有接頭,且不應有機械接頭。暗埋部分宜有塗層或覆塑等防腐蝕措施。(2)暗埋的管道應與其他金屬管道或部件絕緣,暗埋的柔性管道宜採用鋼蓋板保護。(3)暗埋管道必須在氣密性試驗合格後覆蓋。(4)覆蓋層厚度不應小於1Omm。(5)覆蓋層面上應有明顯標誌,標明管道位置,或採取其他安全保護措施。
17.住宅內暗封的燃氣支管應符合下列要求: (1)暗封管道應設在不受外力衝擊和暖氣烘烤的部位。 (2)暗封部位應可拆卸,檢修方便,並應通風良好。
18.室內燃氣管道穿過承重牆、地板或樓板時必須加鋼套管,套管內管道不得有接頭,套管與承重牆、地板或樓板之間的間隙應填實,套管與燃氣管道之間的間隙應採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1.燃氣引入管不得敷設在臥室、衛生間、易燃或易爆品的倉庫、有腐蝕性介質的房間、發電間、配電間、變電室、不使用燃氣的空調機房、通風機房、計算機房、電纜溝、暖氣溝、煙道和進風道、垃圾道等地方。
2.住宅燃氣引入管宜設在廚房、外走廊、與廚房相連的陽臺內(寒冷地區輸送溼燃氣時陽臺應封閉)等便於檢修的非居住房間內。當確有困難,可從樓梯間引入(高層建築除外),但應採用金屬管道且引入管閥門宜設在室外。
3.商業和工業企業的燃氣引入管宜設在使用燃氣的房間或燃氣表間內。
4.燃氣引入管宜沿外牆地面上穿牆引入。室外露明管段的上端彎曲處應加不小於DN15清掃用三通和絲堵,並做防腐處理。寒冷地區輸送溼燃氣時應保溫。
5.引入管可埋地穿過建築物外牆或基礎引入室內。當引入管穿過牆或基礎進入建築物後應在短距離內出室內地面,不得在室內地面下水平敷設。
6.燃氣引入管穿牆與其他管道的平行淨距應滿足安裝和維修的需要,當與地下管溝或下水道距離較近時,應採取有效的防護措施。
7.燃氣引入管穿過建築物基礎、牆或管溝時,均應設定在套管中,並應考慮沉降的影響,必要時應採取補償措施。
8.建築物設計沉降量大於50mm時,可對燃氣引入管採取如下補償措施:(1)加大引入管穿牆處的預留洞尺寸。(2)引入管穿牆前水平或垂直彎曲2次以上。(3)引入管穿牆前設定金屬柔性管或波紋補償器。
9.燃氣引入管的最小公稱直徑應符合下列要求:(1)輸送人工煤氣和礦井氣不應小於25mm;(2)輸送天然氣不應小於20mm;(3)輸送氣態液化石油氣不應小於15mm。
10.燃氣引入管閥門宜設在建築物內,對重要使用者還應在室外另設閥門。
11.送溼燃氣的引入管,埋設深度應在土壤冰凍線以下,並宜有不小於0.01坡向室外管道的坡度。
12.地室、半地下室、裝置層和地上密閉房間敷設燃氣管道時,應符合下列要求:(1) 淨高不宜小於2.2m。(2)應有良好的通風設施。房間換氣次數不得小於3次/h;有獨立的事故機械通風設施,其換氣次數不應小於6次/h。(3)應有固定的防爆照明裝置。(4)應採用非燃燒體實體牆與電話間、變配電室、修理間、儲藏室、臥室、休息室隔開。 (5)應按《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第10.8節規定設定燃氣監控設施。(6)燃氣管道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第10.2.23條要求。 (7)當燃氣管道與其他管道平行敷設時,應敷設在其他管道的外側。(8)地下室內燃氣管道末端應設放散管,並應引出地上。放散管的出口位置應保證吹掃放散時的安全和衛生要求。 注:地上密閉房間包括地上無窗或窗僅用作採光的密閉房間等。
13.燃氣立管不敷設在臥室或衛生間內。立管穿過通風不良的吊頂時應設在套管內。
14.燃氣立管宜明設,當設在便於安裝和檢修的管道豎井內時,應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氣立管可與空氣、惰性氣體、上下水、熱力管道等設在一個公用豎井內,但不得與電線、電氣裝置或氧氣管、進風管、迴風管、排氣管、排煙管、垃圾道等共用一個豎井; (2)豎井內的燃氣管道應符合《城鎮燃氣設計規範》第10.2.23條的要求,並儘量不設或少設閥門等附件。豎井內的燃氣管道的最高壓力不得大於0.2MPa;燃氣管道應塗黃色防腐識別漆;(3)豎井應每隔2~3層做相當於樓板耐火極限的不燃燒體進行防火分隔,且應設法保證平時豎井內自然通風和火災時防止產生“煙囪”作用的措施;(4)每隔4~5層設一燃氣濃度檢測報警器,上、下兩個報警器的高度差不應大於20m;(5)管道豎井的牆體應為耐火極限不低於1.0h的不燃燒體,井壁上的檢查門應採用丙級防火門。
15.當穿過衛生間、閣樓或壁櫃時,燃氣管道應採用焊接連線(金屬軟管不得有接頭),並應設在鋼套管內。
16.住宅內暗埋的燃氣支管應符合下列要求:(1)暗埋部分不宜有接頭,且不應有機械接頭。暗埋部分宜有塗層或覆塑等防腐蝕措施。(2)暗埋的管道應與其他金屬管道或部件絕緣,暗埋的柔性管道宜採用鋼蓋板保護。(3)暗埋管道必須在氣密性試驗合格後覆蓋。(4)覆蓋層厚度不應小於1Omm。(5)覆蓋層面上應有明顯標誌,標明管道位置,或採取其他安全保護措施。
17.住宅內暗封的燃氣支管應符合下列要求: (1)暗封管道應設在不受外力衝擊和暖氣烘烤的部位。 (2)暗封部位應可拆卸,檢修方便,並應通風良好。
18.室內燃氣管道穿過承重牆、地板或樓板時必須加鋼套管,套管內管道不得有接頭,套管與承重牆、地板或樓板之間的間隙應填實,套管與燃氣管道之間的間隙應採用柔性防腐、防水材料密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