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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zkamr38729

    一、如何認定假冒註冊商標罪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犯罪構成的四要件是區分該罪與非罪的標準,根據法律規定,假冒註冊商標罪的成立,必須具備犯罪構成四要素的形式條件和情節嚴重的實質條件。凡不具備上述條件的,就不能作為犯罪處理,有些只能是一般的商標侵權行為。1、未經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違法所得數額不大,同時也不具備其他嚴重情節的,根據本法第13條之規定,“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展於一般商標侵權的違法行為。2、假冒商標與假冒裝潢。所謂假冒裝潢是指用線條、色彩、圖案以及文字等來假冒他人裝潢和包裝,達到以假亂真,矇騙消費者的目的。裝潢和商標二者是不同的,稍具商品知識的消費者是能分別的。假冒他人商品裝潢也會誤導消費者,損害消費者利益,但根據本法的規定,這類行為並不構成犯罪。但有一種情況除外,近年來,假冒名酒瓶貼圖案欺騙消費者案件增多,因為名優酒類的特定名稱以及瓶貼裝潢起到了商標的作用,成為消費者認購的一種顯著標志。為了加強對名優酒類商標專用權的保護,國家商標局根據企業的要求,已經將十三家酒廠的名優酒 (如“貴州茅臺”酒、四川“五糧液”酒)的瓶貼裝潢中起到商標作用的部分,作為商標予以註冊,因此,任何單位和個人,對於假冒這十三家名酒瓶貼的案件,以假冒註冊商標罪論處。二、假冒註冊商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別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和註冊商標專用權;而後者侵犯的則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2、客觀要件不同。前者是本經他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他人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而後者則是採用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來騙取公私財物。可見,從理論上看,二者有本質區別。司法實踐中存在一些在純系虛假的商品上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如行為人在純系中國產電視機上貼上國外名牌商標騙取他人錢財,對此行為,應定詐騙罪。

  • 2 # 使用者2458114238191884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是指生產者、銷售者違反國家有關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包括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生產、銷售假藥罪,生產、銷售劣藥罪等9個具體罪名。假冒註冊商標罪是指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單純從定義上考察,上述兩罪的內涵和外延似乎相去甚遠。但在司法實踐中,兩罪往往存在交叉競合的情況,從而發生認定困難,並導致處理上的分歧。因此,明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與假冒註冊商標罪的重疊與分界,無論從理論還是現實的層面上說,都是非常必要而有意義的。本文即試圖探討這一問題。

    一、假冒註冊商標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的交叉競合

    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犯罪物件是他人的註冊商標,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可能是偽劣商品,也可能不是偽劣商品。如果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同時又是偽劣商品,則存在假冒註冊商標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交叉競合的情況。有人認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必然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交叉競合,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實際上包含假冒註冊商標罪。因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必然同時?quot;偽劣商品\"中的\"偽\"商品。筆者認為,此種觀點值得商榷。

    首先,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並不必然是偽劣商品。誠然,從單純字面上來看,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必然是偽商品,因為假冒者,偽也!但實際上這是一種望文生義的理解。因為此處的\"偽劣商品\"不能僅從通俗角度來理解,它是有特定含義的。根據現行刑法,此處的偽劣商品除了包括特指的假藥,劣藥,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偽劣醫療器械、醫用衛生材料,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偽劣農藥、獸藥、化肥、種子,不符合衛生標準的化妝品等8種商品外,也指其他的偽劣產品。根據刑法第140條之規定,這裡所謂的偽劣產品,表現為四種形式:(1)摻雜、摻假的產品。即指在所生產、銷售的產品中摻入雜物、異物或者假成分的產品。如加鹽的味精、摻沙子的棉花、注水的豬肉、兌水的醬油等。(2)以假充真的產品。即以他種產品冒充的此種產品。如司法實踐中出現的以人造革冒充皮革、以自來水冒充礦泉水、以驢肉冒充鹿肉的,即屬於此種情形。(3)以次充好的產品。即以質量次的、差的產品冒充好的、優質的產品。而此種質量次的、差的產品必須是劣質產品,即達不到一般合格產品的基本要求。如果是以一般的合格產品冒充優質產品,則不屬於此處所言的以次充好。(4)冒充合格產品的不合格產品。所謂不合格產品,是指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產品。綜上,偽劣產品包括假產品和劣質產品兩類。假產品,是指種類、名稱與內容不相符合的產品,即從產品的成份上講是假冒的;劣質產品,即不合格產品。以假冒鳳凰牌商標的腳踏車為例,如果假冒腳踏車的質量雖然沒有鳳凰牌腳踏車那樣過硬,但符合一般腳踏車的各項質量要求,那該腳踏車就不屬偽劣商品;如果假冒腳踏車存在明顯瑕疵,如車架鋼材不合格、電鍍質量不符合要求,那該腳踏車則屬偽劣商品。因此,並非有\"偽\"的因素的商品即屬於偽劣商品。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並非全部都是偽劣商品。

    其次,從法律規定上來講,如果認為所有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都屬於偽劣商品,則假冒註冊商標罪即可完全包括在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中,二者形成一種法條競合關係。在存在法條競合的情況下,法律適用原則是\"特別法優於一般法\",那麼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與假冒註冊商標罪,究竟誰是\"特別法\",誰是\"一般法\"呢?很難判斷。因此,將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理解為全部都是偽劣商品,進而得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包括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結論,是不符合立法原意的。事實上,二罪並不是一種種屬關係,而是一種並列關係。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其主要特徵在於犯罪物件?quot;偽劣\";而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其主要特徵在於行為的\"假冒\"。

    二、假冒註冊商標罪與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交叉競合時的處理

    由於兩罪存在著以上交叉競合的情況,導致在對其追究刑事責任時,需要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認定和處理。  (一)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屬於偽劣商品。即行為人在自己生產、銷售的同種類合格產品上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

    在這種情況下,實際上行為人只實施了一個犯罪行為(假冒他人註冊商標),因此,構成犯罪的,只能單獨追究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刑事責任。由於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不屬於偽劣商品,故不能按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來追究刑事責任。但是,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以一般的同種類合格產品更換上優質或者馳名商品的商標,冒充優質或者馳名商品出售的案件,卻往往是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來論處的。

    例如,胥某聲稱能搞到批次茅臺酒,馬某聞之即稱有銷貨門路。1994年7月,馬找到胥,給其定金16萬元,約定以每瓶110元的價格讓胥組織茅臺酒貨源。胥得款後便與羅某密謀,商定用貴州省仁懷縣恆興酒廠生產的賴茅酒(每瓶售價16元)更換商標後,冒充茅臺酒賣給馬某。嗣後,胥和羅購買賴茅酒500件(每件12瓶),將此批酒更換上\"茅臺酒\"的包裝後賣於馬某,馬又支付胥某現金20萬元和匯票30萬元。11月,胥又購買賴茅酒815件,更換成\"飛天牌\"茅臺酒的包裝後賣給馬某,馬支付胥現金14萬元。案發後,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法院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判處胥某有期徒刑十二年。

    筆者認為,上述判決是值得商榷的。首先,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商品並非全部都是偽劣商品。因此,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並非即是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行為。本案中,行為人以普通白酒改頭換面後貼上名酒的商標,冒充名酒出售牟利。這種普通白酒雖然在質量上可能不及名酒,但在性質上,卻不能將其歸為偽劣產品,因其既沒有摻入假成分而成為假產品,也沒有違反產品質量標準而成為劣質產品,充其量只是一般的普通產品。因此這種行為是不應以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來論處的,而應按照假冒註冊商標罪來處罰。其次,如果將所有以非真實產品冒充真產品生產、出售的行為,均作為生產、銷售偽劣商品行為來處理,則假冒註冊商標罪就失去了單獨存在的意義,而這顯然是有悖立法本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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