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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坐飛機允許攜帶的隨身行李最高為5公斤,托執行李最高為50公斤,自理行李為10公斤。根據《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第三十七條 托執行李必須包裝完善、鎖釦完好、捆紮牢固,能承受一定的壓力,能夠在正常的操作條件下安全裝卸和運輸,並應符合下列條件,否則,承運人可以拒絕收運:(一)旅行箱、旅行袋和手提包等必須加鎖;(二)兩件以上的包件,不能捆為一件;(三)行李上不能附插其他物品;(四)竹籃、網兜、草繩、草袋等不能作為行李的外包裝物;(五)行李上應寫明旅客的姓名、詳細地址、電話號碼。托執行李的重量每件不能超過50公斤,體積不能超過40×60×100釐米,超過上述規定的行李,須事先徵得承運人的同意才能託運。自理行李的重量不能超過10公斤,體積每件不超過20×40×55釐米。隨身攜帶物品的重量,每位旅客以5公斤為限。持頭等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可隨身攜帶兩件物品;持公務艙或經濟艙客票的旅客,每人只能隨身攜帶一件物品。每件隨身攜帶物品的體積均不得超過20×40×55釐米。超過上述重量、件數或體積限制的隨身攜帶物品,應作為托執行李託運。擴充套件資料:《中國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國內運輸規則》第四十條 旅客的逾重行李在其所乘飛機載量允許的情況下,應與旅客同機運送。旅客應對逾重行李付逾重行李費,逾重行李費率以每公斤按經濟艙票價的1.5%計算,金額以元為單位。第四十一條 承運人為了運輸安全,可以會同旅客對其行李進行檢查;必要時,可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檢查。如果旅客拒絕接受檢查,承運人對該行李有權拒絕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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