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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7426819671465

    老樣子,先樹觀點,再闡述理由。

    觀點:法律上沒有障礙,但道德上的障礙可能需要自己跨越。

    1、損害結果

    男友骨折住院,損害結果已經出現。

    2、侵害行為

    女友提出分手的行為,只是日常生活中的正常行為,根據題主描述來看,也沒有語言和行為上的過激舉動,不能認定是法律上的侵害行為。

    3、因果關係

    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是直接的引起和被引起的關係,因果關係是客觀的,同時要符合社會一般人的認知。為了避免槓鈴成精,我再多說幾句。女友提出分手,男友骨折住院,兩者之間存在著一個介入因素,也就是跳樓的行為,提分手-跳樓-骨折住院。這時需要考慮介入因素的異常性的大小,這是按社會一般人理解來看的,我想沒幾個人會因為分手真的選擇自己跳樓吧(關於抑鬱症的情況我會在後面解釋,所以此處勿噴),因此介入因素太過異常,會中斷兩者之間的因果關係,即不再存在因果關係。

    4、過錯

    男女朋友,只是我們日常生活中的一種稱呼,並不能像夫妻、父母、子女一樣具有法律上的互助義務。按題主描述來說,也並不是在提分手的當場跳樓,女友也不存在勸阻的義務。

    關於抑鬱症,首先明確的是,在目前法律中,抑鬱症劃歸到精神病的一種,其嚴重程度是否影響到當事人的民事行為能力,需要由專業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但就實踐中的一般情況來說,大多數所謂的抑鬱症,還是被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對自己的行為有認識,應當對自己的行為負責。

    綜合來看,按題主描述的情況,題主是不用承擔法律責任的,否不否認情侶關係都沒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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