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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468499589928

    從純粹理論的角度來說,刑法和民法是兩個分支,二者有自己獨立的邏輯結構,這也讓很多刑法學家都認為沒有必要區分刑事與民事的界限(可以去參考一下張明楷《刑法學》第五版中關於詐騙罪與民事欺詐的分析)。

    然而實際司法活動中,刑事與民事的界限又是存在的,從案件程式上來說,一個案件一旦被認定為涉及刑事犯罪,則民事部分審理中止;同樣一個案件一旦已經被法院受理,提起了民事訴訟,公安機關往往是不予立案的。實踐中這種非此即彼的處理方式,讓我們才會去不斷思考刑事和民事的界限在哪裡?但其實,這個界限真正所要強調的其實還是究竟哪些行為應當納入刑法的調整範圍。

    是否構成犯罪僅需要看其是否符合犯罪構成要件。然而犯罪構成看上去簡單明瞭,但是越是本源的概念越難說明白。比如說什麼叫做“非法佔有的故意”。舉兩個例子:1、某甲對某乙說:“你家中最近有血光之災,需要捐出錢財才能驅邪避災。”某乙聽後,給了某家2萬元。一般來說,我們認定某甲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但是同樣的,一正規寺廟對某乙說:“看面相,施主明年不順,需要在本廟花2萬請一尊佛。”寺廟在實踐中肯定不會認定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2、小王借給小丁10萬,小丁把汽車抵押給小王,但是沒有辦理登記,後來小丁又把車輛賣給了小紅, 同樣沒有辦理登記,小王為了索取債務打破車窗,開回汽車,其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的故意?相信這個案例進一步補充條件可以得出無數種回答。

    一般來說,主張司法人員本著謙抑性原則來處理案件,也就是說能不用刑法手段的時候儘量不用,對於“非法佔有”的理解,應該在符合社會大眾一般認識的基礎上,結合司法人員自身的經驗判斷。但是這種原則本身由於司法人員自己的理解和經歷是存在差異的。所以你會發現,難以準確去說出刑事和民事的界限在哪裡。而強調這些界限的司法解釋及發文也只能進行原則性或者列舉性規定。

    補充一個觀點,關於刑事與民事的界限在執行上的運用:從執行上來說,根據相關司法解釋,刑事案件的執行順序是優先於一般民事案件的。這種執行順序上的優先性,在非法集資等案件中影響深遠。但同時,刑事案件的執行往往不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因此實踐中,你會發現有些“聰明”的被告人會辯稱自己的合法債務其實是犯罪所得,努力證明自己有罪,以此來為家庭留下點錢財,避免自己坐牢後,老婆還要還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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