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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pietr49411

    公證人員透過檢驗筆跡的方法來檢測遺囑的真實性。公證人員要按《繼承法》第十七條關於對遺囑形式的基本要求,對遺囑各形式要件的真實性與合法性進行認真的稽核確認。自書遺囑要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稽核自書遺囑是否是遺囑人親筆書寫時,應以遺囑繼承人與法定繼承人無爭議為前提,同時還要有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能夠證明是親筆書寫的證據材料;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作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擴充套件資料《遺囑公證細則》第十二條:公證人員詢問遺囑人,除見證人、翻譯人員外,其他人員一般不得在場。公證人員應當按照《公證程式規則(試行)》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製作談話筆錄。談話筆錄應當著重記錄下列內容:(一)遺囑人的身體狀況、精神狀況;遺囑人系老年人、間歇性精神病人、危重傷病人的,還應當記錄其對事物的識別、反應能力;(二)遺囑人家庭成員情況,包括其配偶、子女、父母及與其共同生活人員的基本情況;(三)遺囑所處分財產的情況,是否屬於遺囑人個人所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四)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願,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代書人的情況,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為;(五)遺囑人未提供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應當詳細記錄其處分遺產的意思表示;(六)是否指定遺囑執行人及遺囑執行人的基本情況;(七)公證人員認為應當詢問的其他內容。談話筆錄應當當場向遺囑人宣讀或者由遺囑人閱讀,遺囑人無異議後,遺囑人、公證人員、見證人應當在筆錄上簽名。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2、繼承人、受遺贈人;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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