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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樂翔

    結果滿意了,就認為律師“高明”;結果不滿意,就認為律師“水平差”。這種最為簡單的評價方式雖然有著一定的合理性,但其實並不能完全真正地反映出律師的業務水平和工作情況。這是因為,律師承辦的案件,大都各不相同,每件案件有每件案件的具體情況,所以對於律師來說,承辦的案件的具體情況不同,結果自然也就不同。案件與案件如果沒有可比性,那麼某一案件的判決結果自然並不能完全反映律師的水平和工作質量。 許多律師在辦理的眾多案件中,既有勝訴,也有敗訴。即使在同一件案件中,也有可能在一審和二審過程中,分別有勝訴和敗訴。在這種情況下,我們更不能簡單地以訴訟結果來評價律師的工作。 那麼到底該如何評價律師的工作呢?筆者以為,律師工作是一項綜合性的法律服務工作,所以對於律師工作的評價,也應該結合眾多方面來綜合考慮。這些方面包括: 1、律師的工作態度如何。“態度決定一切”。對於律師工作來說,律師的工作態度,往往決定了律師投入在該項工作上的時間、精力以及人力等。而律師在工作上投入的時間、精力往往又決定了律師對於該項工作的熟悉程度和研究深度。律師工作態度認真、負責、客觀,這樣的律師當然是好律師。工作態度相反的律師,雖然有時碰運氣也可能打贏幾個官司,但這樣的律師絕對不能稱為好律師。 2、能否恪守律師的職業道德。一名律師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盡職盡責地維護委託人的合法利益;敬業勤業,努力鑽研業務;珍視和維護律師職業聲譽,模範遵守社會公德,注重陶冶品行和職業道德修養;嚴守國家機密,保守委託人的商業秘密及委託人的隱私;尊重同行,同業互助,公平競爭等等。律師能否遵守職業道德,既反映了律師人品的高下,也反映了律師是否合格和稱職。 3、是否遵守律師的執業紀律。律師的執業紀律既包括律師在執業機構中的紀律,即律師能否遵守律師事務所的規章制度,也包括律師在訴訟和仲裁中的紀律,既律師能否依法從事訴訟和仲裁活動,還包括了律師與當事人以及對方當事人的紀律,即律師必須按照規定要求與當事人以及對方當事人打交道,最後還包括律師與同行之間的紀律,即律師與律師之間必須遵守行業競爭規範,公平競爭,自覺維護執業秩序,維護律師行業的榮譽和社會形象等。律師能否遵守律師執業紀律,反映了律師的工作和行為是否規範,是否符合律師執業紀律的要求。如果有的律師不能遵守律師執業紀律,那麼這樣的律師不僅不是合格的律師,而且還應該受到管理機構必要的處分和處罰。 4、能否為當事人及時、準確地提供諮詢和解答。律師作為專業法律工作者,接受當事人的委託之後,應該及時、準確地為當事人提供必要的法律諮詢和解答。這不僅反映了律師的工作態度,而且反映了律師的業務水平和工作經驗。 5、律師的預見是否準確。及時、準確預測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和法律後果,是律師提供法律服務的主要內容之一。律師事先的預見,不僅有助於當事人及早防範可能發生的法律風險和法律後果,而且還可以使當事人明白事情的輕重緩急,減輕不必要的心理壓力,或者提早做好必要的心理準備。律師預見的準確程度,不僅反映了律師的法律分析判斷能力,更反映了律師的執業經驗。 6、律師代言是否表達清楚並有說服力。俗話說,話有三說,巧說為妙。一名優秀的律師必須具有很好的口頭表達能力,這是大家公認的說法,這也說明了律師口頭表達能力對於律師的重要性。律師工作的很大一部分內容,都是靠口頭表達來完成的,如果一名律師缺乏很好的口頭表達能力以及技巧,屬於“茶壺裡煮餃子———肚裡有嘴裡倒不出來”的話,那麼這位律師的工作能力,必然大打折扣。 7、律師起草的法律文書是否合格、規範。規範的法律文書,既積極地配合了司法機關的相關工作,又清楚地表達了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既有利於司法機關順利辦案,也有利於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起草合格、規範的法律文書,是律師工作的最基本要求。 律師起草的法律文書,是律師法律理論功底的體現,最能直接體現律師業務水平。如果一名律師“光說不練”寫不出像樣的法律文書來,那麼這樣的律師肯定“中看不中用”,既不會受到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的尊重,也很難把律師工作完全做好。 8、律師是否足夠地勤快。律師接受委託辦理案件,既要三番五次往返於律師事務所和司法機關之間,又要調查取證、查檔、查詢法律法規,還要經常地與當事人進行溝通和交流,所以沒有一副好腿腳是不可以的。合格的律師要麼自己不辭辛苦地跑來跑去,要麼妥當地安排律師助理或者其他人員妥善地完成各項工作。而不合格的律師要麼把當事人使喚來使喚去,要麼就乾脆能推就推,能拖就拖,甚至不惜誤事也懶得跑腿。律師是否足夠地勤快,這不僅反映了律師的工作態度,也反映了律師的人品和素質。 9、律師能否及時對當事人提出合理的建議和意見,必要的時候給當事人以適當的提示,為當事人把關,協助當事人決策。作為專業法律工作者,律師無疑對處理法律事務的各個環節更熟悉,對處理各種各樣的問題更有經驗,所以在當事人不能準確判斷形勢或者拿不定主意的時候,律師應該協助當事人決策,給當事人提出合理可行的意見和建議。比如是否要採取訴訟措施、是否可以調解、是否必須堅持訴訟到底等等,都需要律師的參與並提出合適的建議,當事人才可以做出正確的選擇。 10、律師的工作是否能夠給當事人以必要的安慰。比如刑事案件,大多數情況下,要把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無罪釋放出來都是不可能的。就是民事案件,要使當事人都達到訴訟目的贏得勝訴,也是不可能的。在被告人被判刑、當事人敗訴的情況下,如果律師能夠使當事人認識到被告人被定罪判刑的合理性和正當性,或者使當事人認識到敗訴的原因所在,最終使當事人能夠正確認識和正確對待,心理上最終能夠接受,那麼這樣的律師無疑是非常優秀的律師。否則的話,如果以不負責任的語言和理由,使當事人不僅不能接受,而且激化矛盾,使當事人走向與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國家機關對抗的道路,那麼就可能把當事人引入歧途,這樣的律師無疑是低水平的律師。 11、律師的工作是否存在失誤。一般情況下,有理應該打贏官司,但有理卻未必能夠打贏官司。其中的原因之一就是有理的時候如果出現工作失誤,就可能喪失法律上的依據或者保護,這樣就可能有理也打不贏官司。律師受人之託,必須忠人之事,容不得半點工作失誤。這就要求律師必須嚴格按照律師各項工作的規範要求去工作。如果律師違反工作規範,或者疏忽大意,出現工作失誤,那麼這樣的律師必然不能為當事人所接受,更不可能得到當時人的肯定和讚賞。 12、律師工作的結果是否令當事人滿意。當事人委託律師,自然都想追求自己滿意的結果。律師工作追求的目標,不能違背當事人的意志,都應該在合法的前提下向著當事人追求的目標而努力。所以結果對於當事人來說,是最為重要的。結果好,無論律師本身的水平或者品格如何,對當事人來說都不甚重要了。如果結果不能令當事人滿意或者接受,那麼即使有再多的理由,都回避不了該項追求失敗的現實。這種結果,不僅當事人痛苦,其實對律師來說,也是一件非常痛苦的事情。如果這樣的結果不是律師本身工作的原因造成的,那麼就並不能說明律師無能或者業務水平低,不應因此而影響對律師的評價。如果這樣的結果是律師本身工作的原因造成的,那麼自然律師就有責任,這樣的律師則是當事人的悲劇。 13、是否有助於提高當事人的法律意識。律師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過程,實質上也是普法的過程,是當事人學習和提高法律意識的過程。優秀的律師,透過自己的服務,會使當事人對國家法律和執法的狀況等等有著正確的認識,並能提高當事人防範法律風險的能力。而一些低水平的律師,對當事人灌輸所謂的“打官司就是打關係”等等錯誤理論,縱容、唆使當事人向司法人員行賄送禮,誤導當事人形成錯誤的法律意識,最終則有可能貽害無窮。這種差別,不僅顯示了一名律師業務水平的高低,也體現了一名律師社會責任感的差異。 綜上分析,律師工作的複雜多樣性,決定了對律師工作客觀評價的複雜多樣性。 官司的輸贏有的時候與律師工作的水平相關,但許多時候並不是判斷律師工作水平的唯一標準。對於許多當事人來說,即使輸了官司,但如果透過律師卓有成效的工作,解答了當事人的法律疑難,減輕了當事人的心理壓力,緩解了當事人的身心之累,免除了當事人的口舌之爭以及腳力辛苦,並提高了當事人的法律意識,那麼當事人也並不是沒有收穫,律師的價值依然不可否認。 作為當事人,瞭解一名律師往往比打一場官司還要複雜和困難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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