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的反向交易應該解釋為修改軟體、製造虛假K線圖誘騙客戶反向操作,與客戶對賭,將客戶資金盡數“榨取”。
現在網路平臺現貨投資詐騙案件大概有三個分類
第一種是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具有合法形式的現貨平臺經營者,將平臺中部分交易品種外包給“做市商”做市,平臺方為“做市商”提供後臺資料及資金支援,由“做市商”操縱品種價格並誘導投資者反向操作從而詐騙投資者資金。
第二種是利用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具有合法形式的現貨交易平臺,實施變相期貨交易,其盈利方式除收取客戶的手續費、交易費外,還按比例瓜分客戶的交易虧損。犯罪分子以故意反向引導操作、惡意刷單等方式致使被害人虧損,騙取資金。
第三種是利用非法架設的現貨交易平臺,誘騙客戶投資,透過篡改後臺交易資料、修改行情走勢、操縱價格、捲走客戶資金等方式,騙取客戶資金。運用任意注入的虛擬資金操控行情點位,指導客戶與所操縱行情進行反向操作,將客戶虧損金額佔為己有。
根據2017年中央一號檔案要求嚴厲打擊金融詐騙,公安部搞了嚴打後的審判和量刑結果看, 一般把網路投資詐騙在歸屬屬於電信網路詐騙的一種,定罪量刑與電信網路詐騙一樣,關於電信網路詐騙的量刑標準,具體真沒法一概而論,,有指控詐騙一百萬判2年的,也遇到指控詐騙3萬判8年的,還遇到沒法定詐騙最後定毀滅證據罪的,網路投資詐騙案件有他的高科技屬性和特有的特點,很多電信網路詐騙案件根本就查不清到底詐騙了多少數額,除了這些查不清的黑數以外,那些公安機關自認為查清的數額,到了法庭也有被律師推翻證據的可能。
此外還有主從犯的問題,犯罪其他情節的問題,是否自首是否退贓是否得到諒解等問題。
大致標準說一下吧,具體看實際公訴機關證據鏈和辯護技巧了,還有尤其法官的認知了。
一、以詐騙數額標準。
(1)能夠查到數額的。
詐騙數額只是電信網路詐騙定罪量刑的一個方面,並且這個數額是開庭過後法院認定的數額,不是公安機關查證的數額。
2016年12月,全國統一量刑數額標準 ,電信網路詐騙3000元以上可判刑,具體標準如下:
(1)電信網路詐騙數額3000元以上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兩個月刑期;
(2)電信網路詐騙數額達到3萬元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電信網路詐騙數額達到50萬,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2)查不到數額的。
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傳送詐騙資訊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網際網路上釋出詐騙資訊,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隱匿、毀滅證據等原因,致撥打電話次數、傳送資訊條數的證據難以收集的,可以根據經查證屬實的日撥打人次數、日傳送資訊條數,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關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二、以情節標準:
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1.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2.對於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3.對於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4.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6.對於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3)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7.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9.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0.對於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1.對於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後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後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於3個月。
12.對於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對於犯罪物件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4.對於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 20%以下。
(二)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組織、指揮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團伙的;
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的;
5.曾因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路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10.利用“釣魚網站”連結、“木馬”程式連結、網路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
你說的反向交易應該解釋為修改軟體、製造虛假K線圖誘騙客戶反向操作,與客戶對賭,將客戶資金盡數“榨取”。
現在網路平臺現貨投資詐騙案件大概有三個分類
第一種是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具有合法形式的現貨平臺經營者,將平臺中部分交易品種外包給“做市商”做市,平臺方為“做市商”提供後臺資料及資金支援,由“做市商”操縱品種價格並誘導投資者反向操作從而詐騙投資者資金。
第二種是利用經有關部門批准設立的具有合法形式的現貨交易平臺,實施變相期貨交易,其盈利方式除收取客戶的手續費、交易費外,還按比例瓜分客戶的交易虧損。犯罪分子以故意反向引導操作、惡意刷單等方式致使被害人虧損,騙取資金。
第三種是利用非法架設的現貨交易平臺,誘騙客戶投資,透過篡改後臺交易資料、修改行情走勢、操縱價格、捲走客戶資金等方式,騙取客戶資金。運用任意注入的虛擬資金操控行情點位,指導客戶與所操縱行情進行反向操作,將客戶虧損金額佔為己有。
根據2017年中央一號檔案要求嚴厲打擊金融詐騙,公安部搞了嚴打後的審判和量刑結果看, 一般把網路投資詐騙在歸屬屬於電信網路詐騙的一種,定罪量刑與電信網路詐騙一樣,關於電信網路詐騙的量刑標準,具體真沒法一概而論,,有指控詐騙一百萬判2年的,也遇到指控詐騙3萬判8年的,還遇到沒法定詐騙最後定毀滅證據罪的,網路投資詐騙案件有他的高科技屬性和特有的特點,很多電信網路詐騙案件根本就查不清到底詐騙了多少數額,除了這些查不清的黑數以外,那些公安機關自認為查清的數額,到了法庭也有被律師推翻證據的可能。
此外還有主從犯的問題,犯罪其他情節的問題,是否自首是否退贓是否得到諒解等問題。
大致標準說一下吧,具體看實際公訴機關證據鏈和辯護技巧了,還有尤其法官的認知了。
一、以詐騙數額標準。
(1)能夠查到數額的。
詐騙數額只是電信網路詐騙定罪量刑的一個方面,並且這個數額是開庭過後法院認定的數額,不是公安機關查證的數額。
2016年12月,全國統一量刑數額標準 ,電信網路詐騙3000元以上可判刑,具體標準如下:
(1)電信網路詐騙數額3000元以上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20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兩個月刑期;
(2)電信網路詐騙數額達到3萬元的,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10000元,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3)電信網路詐騙數額達到50萬,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每增加50000元,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
(2)查不到數額的。
詐騙數額難以查證,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其他嚴重情節”,以詐騙罪(未遂)定罪處罰:
1.傳送詐騙資訊五千條以上的,或者撥打詐騙電話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網際網路上釋出詐騙資訊,頁面瀏覽量累計五千次以上的。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隱匿、毀滅證據等原因,致撥打電話次數、傳送資訊條數的證據難以收集的,可以根據經查證屬實的日撥打人次數、日傳送資訊條數,結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時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關證據,綜合予以認定。
二、以情節標準:
常見量刑情節的適用
1.對於未成年人犯罪,應當綜合考慮未成年人對犯罪的認識能力、實施犯罪行為的動機和目的、犯罪時的年齡、是否初犯、偶犯、悔罪表現、個人成長經歷和一貫表現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30%~60%;
(2)已滿十六週歲不滿十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犯罪,減少基準刑的10%~50%。
2.對於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3.對於從犯,應當綜合考慮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實施犯罪行為等情況,予以從寬處罰,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4.對於自首情節,綜合考慮自首的動機、時間、方式、罪行輕重、如實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惡意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從寬處罰的除外。
(1)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犯罪較輕的,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6.對於坦白情節,綜合考慮如實供述罪行的階段、程度、罪行輕重以及悔罪程度等情況,確定從寬的幅度。
(1)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罪行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30%;
(3)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50%。
7.對於當庭自願認罪的,根據犯罪的性質、罪行的輕重、認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10%以下。依法認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8.對於退贓、退賠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退贓、退賠行為對損害結果所能彌補的程度,退贓、退賠的數額及主動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9.對於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並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程度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積極賠償但沒有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儘管沒有賠償,但取得諒解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0.對於當事人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達成刑事和解協議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禮道歉以及真誠悔罪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11.對於累犯,應當綜合考慮前後罪的性質、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至再犯罪時間的長短以及前後罪罪行輕重等情況,增加基準刑的10%~40%,一般不少於3個月。
12.對於有前科的,綜合考慮前科的性質、時間間隔長短、次數、處罰輕重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前科犯罪為過失犯罪和未成年人犯罪的除外。
13.對於犯罪物件為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婦等弱勢人員的,綜合考慮犯罪的性質、犯罪的嚴重程度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4.對於在重大自然災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犯罪的,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 20%以下。
(二)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犯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從重處罰: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親屬自殺、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嚴重後果的;
2.冒充司法機關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詐騙的;
3.組織、指揮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團伙的;
4.在境外實施電信網路詐騙的;
5.曾因電信網路詐騙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曾因電信網路詐騙受過行政處罰的;
6.詐騙殘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學生、喪失勞動能力人的財物,或者詐騙重病患者及其親屬財物的;
7.詐騙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醫療等款物的;
8.以賑災、募捐等社會公益、慈善名義實施詐騙的;
9.利用電話追呼系統等技術手段嚴重干擾公安機關等部門工作的;
10.利用“釣魚網站”連結、“木馬”程式連結、網路滲透等隱蔽技術手段實施詐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