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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220686403821

    不可以,簡單闡述一下我自己的觀點

    1、道德和法律是相互聯絡的,可以說,法律包含了最低層次的道德準則

    2、道德所能約束的範圍遠超過法律,即使法律再健全,對某些事情也無法約束,還是要靠道德約束,但法律的約束具有強制性。

    3、道德所以不可缺少的一個重要因素是道德約束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而法律約束是滯後的。也就是說只要當一個人(和團體)已經做出觸犯法律的事情,才可能收到法律的制裁——但此時已經造成損失了。而良好的道德修養和素質可以使人不去作損害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的事情。

  • 2 # 扶尾貓南巷味少

    法與道德屬於上層建築superstructure的不同範疇。法律屬於制度的範疇;而道德則屬於社會意識形態的範疇。法律規範的內容主要是權利與義務,強調兩者的衡態;道德強調對他人、對社會集體履行義務,承擔責任。法律規範的結構是假定、處理和制裁或者說是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而道德規範並沒有具體的制裁措施或者法律後果。法由國家的強制力保證實施;而道德主要憑藉社會輿論、人們的內心觀念、宣傳教育以及公共譴責等諸手段。法是按照特定的程式制定的,主要表現為有關國家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檔案,或者是特殊判例;而道德通常是潛移默化的。法必然要經歷一個從產生到消亡的過程,它最終將被道德所取代,人們將憑藉自我道德觀念來實施自我行為。

      一、道德與法律的學理含義:

      (一)道德的含義:從唯物史觀的角度來看,道德根源於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恩格斯講:“一切以往的道德論歸根到底都是當時的社會經濟狀況的產物。而社會直到現在還是在階級對立中運動的,所以道德始終是階級的道德。”這表明道德的內容最終由經濟條件決定,並伴隨經濟的發展而有相應的變化;基於不同的物質生活條件的不同社會集團,有著不同的道德觀,在階級社會中的道德具有階級性。因此,我們可以把道德簡單的概括為:道德是生活在一定物質生活條件下的自然人關於善與惡、光榮與恥辱、正義與非正義、公正與偏見、野蠻與謙遜等觀念、原則以及規範的總合,或者說是一個綜合的矛盾統一體系。

      (二)與道德密切相關的法律的含義。

      沒有亙古不變的永恆道德,也沒有亙古不變的永恆法律。今天的社會,代表不同利益的統治集團仍然還存在,但是他們代表的階級利益是根本不同或者是對立的。不同的統治集團各有各自的階級利益,以及與其階級利益相適應的道德。法律在本質上是統治集團的整體意志上升為國家意志,既然法律是意志的具體化,而道德當然屬於意志範疇,那麼法律當然反映統治階級的道德觀。從側重道德的角度,我們可以將法律定義為:在主觀方面,法是國家意志和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在客觀方面,法的內容由一定的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前者體現了法的國家意志性和統治階級意志,後者體現了法的物質制約性。法就是這兩個方面的矛盾統一體。

      結合中國國情,中國法律與道德的現狀:

      1.一國範圍內的法與統治階級的道德都是統治階級的整體意志的體現。

      2.法與統治階級的道德相互滲透。忠孝節義是中國曆代封建王朝維護其階級統治的道德規範,在其立法中體現為“十惡”不赦的大罪。在司法實踐中,甚至是將儒家思想的教義作為辦案的根據,《春秋決獄》一書就是其中的典型。

      3.法與道德相輔相成,共同服務於統治階級的整體利益。孟子《離樓上》中講到“徒法不足以自行”,它需要其它手段的配合,其中法就是一個重要的手段。

      4.道德的狀況制約立法的發展。

      5.道德對法的實施起著舉足輕重的促進作用。

      6.道德有助於彌補法律調整的真空。

      7.法必須以道德作為價值基礎。

      8.法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

      二、道德與法律的辯證關係

      (一)道德與法律是社會規範最主要的兩種存在形式,是既有區別又有聯絡的兩個範疇。二者的區別至少可歸結為:

      1.產生的條件不同。原始社會沒有現代意義上的法律,只有道德規範或宗教禁忌,或者說氏族習慣。法律是在原始社會末期,隨著氏族制度的解體以及私有制、階級的出現,與國家同時產生的。而道德的產生則與人類社會的形成同步,道德是維繫一個社會的最基本的規範體系,沒有道德規範,整個社會就會分崩離析。

      2.表現形式不同。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一種行為規範,它具有明確的內容,通常要以各種法律淵源的形式表現出來,如國家制定法、習慣法、判例法等。而道德規範的內容存在於人們的意識之中,並透過人們的言行表現出來。它一般不訴諸文字,內容比較原則、抽象、模糊。

      3.調整範圍不盡相同。從深度上看,道德不僅調整人們的外部行為,還調整人們的動機和內心活動,它要求人們根據高尚的意圖而行為,要求人們為了善而去追求善。法律儘管也考慮人們的主觀過錯,但如果沒有違法行為存在,法律並不懲罰主觀過錯本身,即不存在“思想犯”;從廣度上看,由法律調整的,一般也由道德調整。當然,也有些由法律調整的領域幾乎不包括任何道德判斷,如專門的程式規則、票據的流通規則、政府的組織規則等。在這些領域,法律的指導觀念是便利與效率,而非道德。

      4.作用機制不同。法律是靠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而道德主要靠社會輿論和傳統的力量以及人們的自律來維持。

      5.內容不同。法律是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一般要求權利義務對等,沒有無權利的義務,也沒有無義務的權利。而道德一般只規定了義務,並不要求對等的權利。比如說,面對一個落水者,道德要求你有救人的義務,卻未賦予你向其索要報酬的權利。向被救起的落水者索要報酬往往被視為不道德。

      (二)道德與法律又是相互聯絡的。它們都屬於上層建築,都是為一定的經濟基礎服務的。它們是兩種重要的社會調控手段,自人類進入文明社會以來,任何社會在建立與維持秩序時,都不能不同時藉助於這兩種手段,只不過有所偏重罷了。兩者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推動的。其關係具體表現在:

      1.法律是傳播道德的有效手段。道德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社會有序化要求的道德,即社會要維繫下去所必不可少的“最低限度的道德”,如不得暴力傷害他人、不得用欺詐手段謀取利益、不得危害公共安全等;第二類包括那些有助於提高生活質量、增進人與人之間緊密關係的原則,如博愛、無私等。其中,第一類道德通常上升為法律,透過制裁或獎勵的方法得以推行。而第二類道德是較高要求的道德,一般不宜轉化為法律,否則就會混淆法律與道德,結果是“法將不法,德將不德”。〔1〕法律的實施,本身就是一個懲惡揚善的過程,不但有助於人們法律意識的形成,還有助於人們道德的培養。因為法律作為一種國家評價,對於提倡什麼、反對什麼,有一個統一的標準;而法律所包含的評價標準與大多數公民最基本的道德信念是一致或接近的,故法的實施對社會道德的形成和普及起了重大作用。

      2.道德是法律的評價標準和推動力量,是法律的有益補充。第一,法律應包含最低限度的道德。沒有道德基礎的法律,是一種“惡法”,是無法獲得人們的尊重和自覺遵守的。第二,道德對法的實施有保障作用。“徒善不足以為政,徒法不足以自行”。執法者的職業道德的提高,守法者的法律意識、道德觀念的加強,都對法的實施起著積極的作用。第三,道德對法有補充作用。有些不宜由法律調整的,或本應由法律調整但因立法的滯後而尚“無法可依”的,道德調整就起了補充作用。

      3.道德和法律在某些情況下會相互轉化。一些道德,隨社會的發展,逐漸凸現出來,被認為對社會是非常重要的並有被經常違反的危險,立法者就有可能將之納入法律的範疇。反之,某些過去曾被視為不道德的因而需用法律加以禁止的行為,則有可能退出法律領域而轉為道德調整。

      總之,法律與道德是相互區別的,不能相互替代、混為一談,也不可偏廢,所以單一的法治模式或單一的德治模式不免有缺陷;同時,法律與道德又是相互聯絡的,在功能上是互補的,都是社會調控的重要手段,這就使得德法並治模式有了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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