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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西天蝸牛

    可以透過訴訟途徑要求其歸還。

    情景再現:

    張三、李四,二人合夥創業,計劃分別出資10萬元,但由於李四手頭資金緊張,於是請求合夥人張三為其墊付出資10萬,現合夥人張三要求李四歸還墊付出資,李四不予歸還。

    不確定我的描述是否符合題主的問題,大致應該是不差的。

    對於這種情形,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如果合夥創業一事已經啟動,那麼張三、李四之間的合夥協議自然是有效的。

    其中,李四請求張三為其墊付出資10萬的行為,已經構成“借款”,屬於典型的“借款合同”關係。

    如果雙方並未約定借款利率,則視為不支付利息。

    如果雙方約定的利率在法律允許的範圍之內(年利率不超過24%),則李四將承擔還本付息的義務。

    在這個案例中,如果合夥人李四未按照約定的時間還款,張三可以以其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向法院起訴李四要求其履行責任。

    如李四拒不履行,張三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名下財產用以償債。

  • 2 # 股權導師郭富律師

    現實中由於部分合夥人財力有限,我們通常允許這樣的合夥人部分出資的形式先完成公司的註冊,或者不足部分由其他股東先行墊付,雙方間形成一個民間借貸的法律關係,這是合夥經常會出現的事情。

    當公司狀況好的時候還好說,萬一公斤發展的不好,還會引起矛盾。

    個人建議,在借款關係形成時,雙方必須簽訂明確的借款協議,對借款數額、歸還期限,用途、如何歸還,擔保均作明確約定。

    尤其是如何歸還,我們一般要求在分紅中確定具體的比例用於歸還。擔保用股權質押或者其他財產抵押的方式進行擔保。

    這樣既緩解了合夥人資金不足的情況,又充分調動合夥人的積極性,透過分紅的方式歸還借款。比起純打工,更能激發這部分人的積極性,對優秀的想入股的員工,該方法同樣適用。由於有擔保,出借人的權利相應的有較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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