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 號)的規定:
(一)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關聯購銷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在2億元人民幣以上或其他關聯交易金額(關聯融通資金按利息收付金額計算)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上述金額不包括企業在年度內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或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關聯交易金額);
(二)跟蹤管理期間為2008年及以後年度的企業,無論其關聯購銷金額及其他關聯交易金額是否達到規模限制條件,均應準備跟蹤管理年度的同期資料;
(三)跨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承擔單一生產(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分銷或合約研發等有限功能和風險的企業,如在2008年及以後年度出現虧損,無論是否達到關聯購銷金額及其他關聯交易金額規模,均應準備發生虧損年度的同期資料,並於次年6月20日之前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國稅函〔2009〕363號);
(四)資本弱化,資本弱化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按照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的比例是否符合規定比例或獨立交易原則進行稽核評估和調查調整等工作的總稱。
(五)成本分攤協議,成本分攤協議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按照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的成本分攤協議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進行稽核評估和調查調整等工作的總稱。
(六)其他原因。
另外:屬於下列情形的企業,可以免於準備同期資料:
(一)關聯交易屬於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範圍;
(二)外資股份低於50%且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
根據《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國稅發〔2009〕2 號)的規定:
(一)2008年及以後年度發生的關聯購銷金額(來料加工業務按年度進出口報關價格計算)在2億元人民幣以上或其他關聯交易金額(關聯融通資金按利息收付金額計算)在4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企業(上述金額不包括企業在年度內執行成本分攤協議或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關聯交易金額);
(二)跟蹤管理期間為2008年及以後年度的企業,無論其關聯購銷金額及其他關聯交易金額是否達到規模限制條件,均應準備跟蹤管理年度的同期資料;
(三)跨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承擔單一生產(來料加工或進料加工)、分銷或合約研發等有限功能和風險的企業,如在2008年及以後年度出現虧損,無論是否達到關聯購銷金額及其他關聯交易金額規模,均應準備發生虧損年度的同期資料,並於次年6月20日之前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國稅函〔2009〕363號);
(四)資本弱化,資本弱化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按照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對企業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企業接受的權益性投資的比例是否符合規定比例或獨立交易原則進行稽核評估和調查調整等工作的總稱。
(五)成本分攤協議,成本分攤協議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按照所得稅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企業與其關聯方簽署的成本分攤協議是否符合獨立交易原則進行稽核評估和調查調整等工作的總稱。
(六)其他原因。
另外:屬於下列情形的企業,可以免於準備同期資料:
(一)關聯交易屬於執行預約定價安排所涉及的範圍;
(二)外資股份低於50%且僅與境內關聯方發生關聯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