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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四年,是裸婚。婚後因為懷孕生孩子,社保斷了。去年和老公準備買房,但是買房的城市在限價限購,所以只有老公一個人才有購買資格,而且還要我們做公證,要我放棄房子的所有權。 當時我不願意買,老公也同意。 但是他還是去排號了,不知道是幸運還是不幸運,搖號搖中了。買了房,現在貸款也辦下來了。但是我心裡不舒服。我們的第一套房,就我們倆自己出的錢,居然沒有我的名字。 在辦貸款的做公證的時候,問公證人員,他說這個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只是為了避免以後有債務的時候才有效。 我想問問,這個房子到底是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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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列表
  • 1 # 雲龍天地

    你問婚後買房子只寫一個人的名字是共同財產嗎?這個問題得得看購房款是怎麼出的。如果購房款是你們一方父母出的錢,即使是你們兩個人的名字,也不是你們共同財產。如果父母願意把房子贈與你們,那是你們共同財產。如果婚後所購買的房屋是你們自己出的錢,寫一個人的名字也罷,寫兩個人的名字也罷,都是屬於共同財產。

  • 2 # 滄海小子

    婚前購買,是誰的名字,就屬於誰的財產,可以進行婚前財產公證。

    而如果是婚後買的房子,無論寫的是夫妻倆誰的名字,都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只要結婚證上的日期比購房的日期早就可以。

    而且就算是婚前一方購買房屋,婚後才登記在一方名下的,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若有按揭貸款,也轉為共同債務。當然如果婚前一方支付的首付款及按揭還款,其未明確表示歸共同所有的,應屬其個人財產。

  • 3 # 太極雲飛揚

    世上本無事,庸人自擾之,你何曾想過離婚?只有想離婚的人才在乎房子是不是共同財產。

    或者你是害怕,心中沒有安全感,害怕離婚後你老公把你掃地出門?

    我想問一下,你們的孩子現在多大?是不是你們親生的?

    房子只不過是活人的棲身之所。生不帶來,死不帶去。幾十年之後,還不是你們的孩子的?

    忽然想起了一個故事叫:“二桃殺三士”:

    春秋時代齊景公帳下有三員大將:公孫接、田開疆、古冶子,他們戰功彪炳,但也因此恃功而驕,晏子為避免造成未來可能的禍害,建議齊景公早日消除禍患。 晏子設了一個局:讓齊景公把三位勇士請來,要賞賜他們三位兩顆珍貴的 桃子;而三個人無法平分兩顆桃子,晏子便提出協調辦法——三人比功勞,功勞大的就可以取一顆桃。公孫接與田開疆都先報出他們自己的功績,分別各拿了一個桃子。這時,古冶子認為自己功勞更大,氣得拔劍指責前二者;而公孫接與田開疆聽到古冶子報出自己的功勞之後,也自覺不如,羞愧之餘便將桃子讓出並自盡。儘管如此,古冶子卻對先前羞辱別人吹捧自己以及讓別人為自己犧牲的醜態感到羞恥,因此也拔劍自刎——就這樣,只靠著兩顆桃子,兵不血刃地去掉三個威脅。 後人以二桃殺三士一詞表示“運用計謀殺人”的涵義。

    事實上,裡面根本沒有什麼彎彎繞。而你卻用陰謀論解釋它,如果過於的執著,說不定真會搞的家破人亡。人生其實就像抓沙子,捏得越緊,得到的越少,失去的越多。

  • 4 # 康樂苑

    康樂說:關鍵還是要看,那個公正最後有沒有做。

    一般來說,婚姻存續期間,財產都是大家的,夫妻雙方對財產都有所有權。

    但是也有特例哦,那就是 另有約定 的除外。

    約定財產瞭解一下?

    題主在體重也說到了,去過公證處,要你放棄所有權。不知道你們最後有沒有作這個公正,公正是有絕對的法律效力。

    而且,你看你的公正的內容是什麼?“放棄所有權”

    用書面形式約定,完全符合《婚姻法》對約定的財產的描述,而且還是公證處作的公正,公正內容是“放棄對房屋的所有權”,那麼這個房子就絕對和你沒有一點關係了。

  • 5 # 肖律師

    我僅僅是我個人意見,不知道是否準備。

    根據婚姻法及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婚後夫妻二人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不論房屋落到誰名下或落到雙方名下,該房屋均屬於夫妻二人共同財產,房貸為夫妻二人共同債務。

    而題目中所說的公證和限購,有可能改變上述情況。

    在這裡,我不是很清楚,為什麼限購的情況下還要辦理公證要求你放棄所有權。可能因為我周圍的城市不存在限購的問題。好了回到問題上,在這裡可能存在二種可能性:

    一是,因為有公證的存在,從而使你放棄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權,該公證可以理解為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一份協議,即你放棄房屋的所有權,而房貸也是你物件的個人債務,也與你無關。

    而關於首付款你支付的部分,則轉變為借款可以要求你物件償還。但是房屋產權則與你無關。

    二是,根據當地的司法實踐。這個還要看你當地的司法實踐,因為你這個情況屬實的話,在當地不可能只有你一家這樣處理的,而且也極有可能上升到法律程式上。

    因為關於當地政策限購限價購買房屋房屋,夫妻二人為購買房屋,所做的公證並不是真實意思表示,而且你也實際霆了出資。從而判定涉案房屋實為你夫妻二人所有。

    但是該意見,我個人建議你儘量要去當地諮詢律師,看當地法院對此的司法實踐以及相關判例。

    綜上,我個人意見是夫妻二人因當地購房政策問題,而所作的公證並非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另外女方也實際出資。我個人認為該房屋仍是夫妻二人共同財產。

    但是還是要以當地的司法實踐為準。

    祝君如願!

  • 6 # 童律師會客室

    就單你的問題:婚後買的房子,但只寫了一個人的名字,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回答是:一般是,但在許多法定情形下不是。

    儘管中國《婚姻法》第17條規定了婚後所得共同財產制度,

    但是,中國《婚姻法》第18條對婚姻期間的個人財產做了規定,明確了五種情形屬於個人財產,即:一方婚前財產、個人醫療費、遺囑或贈與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個人生活用品以及其他應歸個人的財產。

    顯然,婚後買的房子,只寫一人名字並非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而且,《婚姻法》第19條還規定了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約定製度,即:夫妻雙方可以用協議的方式,將某項或某些財產確定為一方所有或者雙方分別所有的制度。

    你所述的個人情況就屬於這種情形,而且你們透過公證進一步確定了所購買房產歸你丈夫的法律事實。儘管你描述了為了買房的指標限制不得已而將房產寫在你丈夫名下,但主要的問題是你們對房產的歸屬做了約定,而且是法律效力高的公證約定。如果以你現有的證據事實,無疑房產歸你丈夫所有,你對買房的付款行為只能認定為借貸關係。

    目前情況下如何辦?本律師為你支招:

    1、現在,你和你丈夫就購買該房屋的做個說明,並簽署新的協議,約定:該房屋為你們夫妻共所有,並表明前期的公證僅為買房所用,其真實的意思表示並非確定房屋歸你丈夫所有。

    2、公證員對你的解答是錯誤的,你們的約定並不能對抗債權人,除非債權人知道你們的約定,否則,夫妻一方的舉債,仍屬於夫妻共同債務。

    3、保留買房時的相關證據資料,特別是你的支付憑證,萬一出現婚姻糾紛,也可舉證,法院會根據你的付款憑證和我在第一條所說的買房協議,可判決房子歸你們共同所有。

  • 7 # 429方寸世界

    雖然房屋為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買的,但女方公證放棄了房屋所有權,且房屋登記在男方名下,房屋屬於男方個人所有,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男方購房首付款為婚後所得,依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男方已償還貸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某些公證機構為了創收,在辦理涉房屋公正事宜時,經常違法違規。女方可能在辦理公證時,被男方與公證機構欺詐了。女方可以要求男方一起撤銷房產公證,撤銷公證後,房屋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離婚時,女方可以要求分割購房首付款、已償還貸款及上述款項利息。

  • 8 # 和而不同47

    婚後如果是夫妻買房,是共同財產。如果是一方父母出資的但沒有明確表示歸一方所有的,視為贈予,屬共同財產。明確表示並書面註明一方所有的,為個人財產。婚後買房,不能證明和註明是夫妻之外財產來源及明確歸屬一方的,即使寫明獨有的,也無效。屬共同財產。

  • 9 # 東進線上

    夫妻共同財產的法律定義是:夫妻結婚以後所產生的,不是有沒有寫個名字這麼簡單。所以算是夫妻共同財產,那怕沒名字!

  • 10 # 閒人聊房

    針對這個問題很多人都有疑問,根據中國《婚姻法》的條例,夫妻在婚姻存續過程時間,共同購買或者一方購買自主財產都被視為共同財產,就算房產證上面只有一方的名字,都被視為共同財產,而且現在銀行在房屋買賣的情況下,都要買賣雙方提供婚姻證明,也是避免這類的事情發生。

    但是有一種情況是可以避免的,比如雙方在婚前的財產公證下,在婚姻存續期間雙方的經濟且獨立的情況下,這種的可以不視為共同財產。

    如果個人在婚前儲存的財產又在婚後才購買房產的話,在有證據證明的情況下,如果雙方在離婚後,可以向法院申請裁決。

  • 中秋節和大豐收的關聯?
  • 女孩,姓侯。想知道生辰八字缺什麼及取名字?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