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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仁者無敵仁者見仁

    如果他不在網上傳影片,如果他不觸碰國家倡導的尊師重教的底線,那麼可能就是治安案件。自作孽不可活呀!打人還這麼張揚,長記性了吧!

  • 2 # 手機使用者71012910516

    常某二十年後打老師,如果一不錄製影片,如果二不傳播影片,張老師沒報警治案事件都不是。現在這事變成這樣,那就是刑事案件,判其十八月刑期是從輕,就其在全國的惡劣影響及對教育的禍害,還應該重懲,以儆效尤。

  • 3 # 遊戲山水軍

    常某案的判決,形成了比較大的爭論,也許還會爭論下去。但法院的判決,最高院的點評,人民日報的發聲,代表了中國決策層的導向,也代表廣大人民的心聲,與其喋喋不休,不如靜下心來各自思考成敗得失,痛定思痛,幡然悔過,和諧發展!

  • 4 # mcz107436431

    常某打張老師的案件和一般打架、鬥毆、群毆案件完全不一樣。每個人都有自已的老師,小時侯幾乎所有學生都受過老師不同程度的懲戒,當然本人也不例外,二十多年過去,早已把小時侯學校中的事情淡化和忘記了。

    老師是給學生無私的傳授知識的,老師有恩於每一位學生,常某之所以有知識,有文化,都是老師教給他的,再聰明的人沒有老師教育靠自學是不行的。

    打老師如同打自己的父母,祖宗,是一種恩將仇報的嚴重犯罪行為。

    常某指使別人錄製暴力打張老師影片傳到網路,更是罪加一等,據說全國6.8億人看了此影片,影響極壞。

    在網路傳播暴力兇殺影片又是一種嚴重的犯罪行為。

  • 5 # 香榭d落葉

    謝謝邀請!單純的毆打就是治安案件。但是,先將自己的手機解鎖開啟拍攝功能,交給同伴安排好拍攝,然後攔住老師確認身份,一邊掌嘴一邊逼迫老師認二十年前的“錯”,拍攝結束後馬上與同伴檢視完整影片的錄製效果,回家後與家人(包括年幼的女兒)一同欣賞影片中自己的英雄形象,熬過了打人事件的治安責任追訴期後,馬上親自剪輯並傳給部分同學並傳入常氏宗親群,讓自己在同學朋友和宗族圈子裡樹立起人人頂禮膜拜的英雄形象,隨後傳播“失控”,全社會都在欣賞他的英雄形象(也有部分人斥責唾棄)。至此,他的這一系列行為對社會群眾的價值觀念產生巨大沖擊,“有仇必報”(無視法律)濫用私刑成了正義的英雄行為,嚴重危害到了社會秩序的穩定。觸犯了刑法。

    他陳述的有關“仇”的很多情節有同伴在法庭外向媒體作證但不出庭作證。也有人想媒體爆料,報“仇”只是藉口,他拍攝傳播打人影片是出於另一原因,但未經證實,可不予採信。但根本目的無疑是擴散自己的英雄影響力(即“尋求刺激”)。

    1、強行假設他與家人和同伴不說謊,然後再評判。復“仇”論、“因”果論、“惡”師論等都是建立在假設他們不說謊的前提基礎上,但是從他們在法庭內外的種種表演來看,基礎不牢固,他們說謊的比例很大。

    2、強行將“先開啟自己手機拍攝功能、安排拍攝、拍攝後立即欣賞、過後傳播擴散”與“單純打人”割裂開。

    3、強行將影片傳播分割成“圈內”與“圈外”。影片傳播“失控”就像黃河決堤,你在黃河堤岸上挖開一個口子,然後說“我只對挖口子一事負責,決堤則是因為黃河水氾濫,與我無關”?

  • 6 # 一覽眾山小199046936

    中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規定了上訴不加刑原則。有網友發表的言論,明眼人一看就知道,該網友不是學習法律專業的人!……

  • 7 # 使用者4627297385662

    這個事還有眾位討論的必要嗎?常某被判刑主因並不是他報復了20年前對他進行體罰的老師。而是因為他製作了打老師的影片並傳播,此影片的傳播在社會大眾的思想上造成了兩種觀念的大波動,此種波動有害於學生和教師的師生關係,這是判他的主因。網路不是法外之地,上傳影片要慎重。

  • 8 # 手機使用者57607386014

    首先說什麼是尋釁滋事罪,本案件中打人者與被打者只是一般的治安案例,但透過攔路歐打他人並拍成影片傳發其性質就不是一般的治安事件了,國法條例中有藉故生非,無故生非,尋機報復都屬於尋釁滋事罪,本案`中為何不是張老師起訴打人者而是公訴機關起訴,因為打人者己經觸犯了法律的尋釁滋事罪,並透過影片傳發影響了社會秩序,社會良知社會公德於國法所不容。

  • 9 # 屠龍刀HD

    常某仁打老師一案,一審己審結,法院以刑事案件按刑法罪名是尋釁滋事罪判定被告有期徒刑1年6個月,社會上分兩種觀點,絕大多數人認可此屬刑事案件支援認可法院的判決,另有部分人認為是治安案件,其理由是常某是因被老師體罰毆打而心存怨恨實施報復的行為,並且老師受傷輕微。這種觀點誤區在於老師對常某的體罰行為只是常某自述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援!再者也是時代有別,過去人們認可並賦予老師對學生嚴厲的教學方法,叫嚴父出孝子嚴師出高徒,我們做父親的難道對孩子就沒有做過過激過度的體罰打罵嗎?能接受兒子當街打罵父親並拍攝影片嗎?

  • 10 # 呼嚕娃99968

    公開場所打人還威脅說以後見一次打一次,還上傳影片炫耀“戰果”,屬於黑社會性質了!沒有當黑社會份子處理就不錯了!

  • 11 # 使用者9963272488142

    說你是治安案件就是治安案件,說你是刑事案件就是刑事案件,依據?我就是,我有自由裁定權,我就是法。不服?你看到了吧?輿論、申述沒用的!

  • 12 # 執著仙子17

    這社會沒權沒勢的老白姓好好待著千萬別惹事兒,惹了事兒,有權力的人想給你定什麼罪你就是什麼罪,胳膊擰不過大腿,這個打人案件,張粘了教師身份的光,他是老師他打你行,你打他問題就上升到了教育層面,尊師重教,但老師的素質參差不齊,不都在一個水平線上,做出來的事情不見得讓學生和家長心服口服,某些教師的教學藝術真得有待提高,君子動口不動手,何必是自己的學生,靠打教育學生,大家說他的教學水平如何,當然常某某也不必在打回去,二十年過去了,你生活的也不錯,何必沒事兒找事兒呢?和垃圾人一般見識,你不就變成同類了嗎?

  • 13 # 朱金剛律師

    我為什麼認為常仁堯20年後打老師案無罪

    前天 12:34 · 律師

    我為什麼認為常仁堯20年後打老師案無罪

    主題詞:尋釁滋事、故意傷害、網路傳播、犯罪行為、繼續犯、連續犯,刑事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前言:

    作為一名執業多年的律師,我也對該案發表了我的意見和簡略評述:不構成犯罪。

    現從各方媒體及灤縣法院庭審獲悉情況如下:

    案件過程:

    1、2018年7月某天,常某和友人路邊遇到受害人張老師,因初二上學時被該老師毆打、羞辱,遂上前毆打張老師(傷情不構成輕傷),整個過程由友人持常某手機錄製影片約9分鐘許。

    2、同年8月24日,常某剪輯1分多鐘影片傳於初中同學楊某等2人及宗親群。“公訴機關指控,2018年8月24日,常仁堯擷取前1分09秒內容,透過手機微信轉發給初中同學楊某。同年11月15日,又微信轉發給同學辛某,后辛某又轉發給其他同學。”

    4、同年12月19日,常某錄影片承認其毆打了張老師,後其父聯絡常某回家配合公安調查途中被當地警方採取措施後移交灤縣警方,以尋釁滋事罪立案偵查並移交檢院起訴,後於2019年6月12日開庭審理。

    5、於7月10日公開宣判常某獲刑一年6個月。

    分析如下:

    1、刑法是規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否需要刑事處罰的法律。具體到本案,常某確實有毆打他人行為,但他的行為的主觀動機就是報復傷害,是由於20年前受害人的體罰、毆打、羞辱長期心理壓力得不到釋放,故意傷害的主管意圖明顯,並非尋釁滋事罪的追求心理刺激、發洩情緒;其行為的直接物件是特定的受害人,並非隨意攔截、辱罵、毆打不特定的社會公眾,這是尋釁滋事和故意傷害最明顯、也是最實質的區別。

    2、本案的傷情鑑定不構成輕傷,也就是說不符合“(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以上輕微傷的;”中司法解釋規定,同時也未符合司法解釋的其他規定所述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3、全案影片經公訴機關提證法院各方參與人質證,影片全長9分多鐘,前面1分多鐘是常某毆打的經過,後面是常某、受害人爭吵及路邊群眾勸說的情況,事後爭議雙方各自離開,均未報警事件平息。影片當中並未造成當地較大規模的社會秩序的混亂,難於構成刑法意義上的“造成惡劣社會影響”。

    4、常某傳播編輯後的1分多鐘的影片與同學楊某、辛某和宗親群(人數多少庭審中未能實時披露)發生在毆打行為結束一個多月以後,後經他人(公訴機關未能確認最終是誰引發大量傳播,但可以確定常某傳送的人數和範圍侷限於上述人群)傳播後引發廣泛傳播。從這一情況,可以看出常某傳播行為物件和範圍均較為有限,不是引起廣泛輿論的傳播者。從最高院司法解釋看,常某不存在誹謗意圖、不存在利用資訊網路辱罵、恐嚇他人,造成廣泛輿論的影響一方面是資訊的傳播速度有別於傳統資訊傳播渠道,另一方面也是各類媒體和公眾知情權的需要,但造成廣泛輿論和“情節惡劣,破環社會秩序”還不能直接劃等號,公眾的知情權利和“破壞社會秩序”如果能劃等號的話,我們所有的新聞媒體和各類自媒體都是幫兇、都是犯罪的行為者,我們的刑法是否都要予以刑事處罰呢?!

    6、從行為上看,常某的行為不是刑法意義上的連續犯、或者繼續犯,其毆打行為的動機直接決定是對特定受害人的故意傷害,其行為表現就是報復傷害行為,不是追求發洩情緒、心理刺激的隨意針對不特定物件的傷害,所以公訴機關、法院將毆打行為和傳播行為視為一個連續的犯罪行為過程看待是錯誤的,毆打行為沒有連續或繼續發生,傳播行為也不是毆打行為的繼續。

    7、從刑法上的因果關係看,既然毆打行為和傳播行為不是一個連續或繼續的行為,那麼就不應當合在一起評價。也即是說常某造成目前廣泛輿論的現實情況,不是常某的傳播行為和該行為的主觀追究辱罵、恐嚇、誹謗的心理刺激等因素造成的,中國的刑法犯罪構成要件始終追求客觀和主觀的相統一,需要對犯罪行為客觀分析但絕不能重複評價或者混淆評價,結合行為時的主觀意圖分析,堅持行為分析在先,主觀分析在後,才能科學釐清犯罪構成。

    寫在最後,師生關係歷來要求尊師重道的道德遵守,但這一傳統觀念不是法律意義上的法律價值。

    從法律上看,學校與學生是平等的民事主體,教師是服從於學校的履行教育義務的具體執行人,教師並不能因此獲得體罰、毆打、羞辱學生的超越法律的特權,從各類法律和法規及政策看,都是禁止教師作出以上行為的,即任何人沒有超越法律去尋求傷害他人的特權。本案常某毆打他人是錯誤的,但不構本次討論的罪名,當然也不構成故意傷害。但可以予以治安處罰處理。

  • 14 # 呦呦鹿鳴35569953

    法院都判決了,審判長對媒體也解讀了此案判決原因理由!還在這裡煽動輿論混淆是非,問一些莫名其妙的問題,是什麼人,是什麼居心?

  • 15 # 手機使用者13960708906

    這樣的法官也不是一個真正的好法官,不是本著教育方面出發,而是將完全純屬一個治安案件而擴大化整治人,只是常某倒黴罷了,上傳影片是常某傳的嗎?這樣的法官這樣的公訴人,不會給社會帶來好秩序的,更不會給出公正的判決!

  • 16 # 風華國樂17

    對常某毆打老師的案件怎麼定性我們不是法律專業的,真不知道誰對誰錯了。但還有些不解,張老師騎電動車路過常某在等人的路邊是常某攔截還是追逐?上傳影片到網路是誰上傳的?6.8億點選傳播的資料實不實?張老師以前是否體懲過常某?體懲和沒有體懲案件的判決是一樣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並不是有些人所說的在為常某毆打老師脫罪。常某毆打老師肯定是違法行為。必須受到法律的懲罰。但是常某應該是他所犯的罪以相應的法律對他以公正公平的判決。這樣才能顯示法律的尊嚴。大眾才能心服口服!

  • 17 # 雪豹13988

    本來是一件簡單的治安事件,最後演變成了一場刑事訴訟案件,不可謂不悲。歸根結底是這件事嚴重的觸動了華人的道德神精,一日為師,終身為父的道德觀綁架了這件事,為了兼顧到民情民意,法律的天秤可能就會傾斜。這件事讓我想起了我初中時的一個男性老師,因其平時習武,對全班大多數男生用盡各種招式的汙辱性體罰,如:扇嘴巴,飛踹,下跪等等……。說多了都是淚,老師隊伍也有變態和人渣,所以,法律不該受民意道德綁架。

  • 18 # 神秘組織有關部門

    治安案件!非要被扯上刑事案件判!有什麼辦法。。。 打人者是20年前被打者學生,打人者20年的精神損失怎麼法官不提?為什麼教師打人合法合理?學生重道便不是打出來的,是以德服人便不是暴師手下出人才。

  • 19 # 黃犢

    我個人認為常某的行為不構成犯罪,屬治安案件管理範疇。其原因是常某打老師事出有因符合刑法中的有關規定,不屬於尋釁滋事。網路傳播造成惡劣的社會責任常某有一定責任,其它傳播者以及網路媒體的不作為也應付相應的法律責任。綜上所述本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可以給予常某治安拘留,賠償張老師一定的精神賠償並進行相應的罰款,並勒令常某在媒體及公開場合向張老師賠情道謙。

  • 20 # 電噴燃油泵總成

    刑事案件。無故毆打傷害他人身體,涉嫌故意傷害,應當以故意傷害罪懲罰並附帶民事賠償,法律規定故意傷害罪判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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