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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華人講究“無酒不成宴”,但飲酒勸酒喝酒要講酒風講酒德,酒德酒風不好就會喝出人命,酒桌上把他人灌醉致人死亡者要承擔法律責任,呼和浩特市去年判處3起酒後死亡賠償案。

    2008年5月的一天晚上,趙某應邀與朋友徐某、周某等6人在呼和浩特市某飯店喝酒,席間徐、周等人不停地對趙某勸酒。結果,趙某當場喝的手腳癱軟、趴在桌上、小便失禁,第二天發現猝死在招待所的房間裡。經法醫鑑定,趙某系急性酒精中毒死亡。事後,趙某家人一紙訴狀將同桌飲酒的徐某等人告到法院,要求給付死亡賠償金等費用共計12萬餘元。法院認為趙某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本案中趙某有重大過錯,應自行承擔50%的責任;依法判處徐某等人承擔20%至5%不等的賠償責任。

    2008年6月的一天,田某在某酒店給女兒擺生日酒席。席間,田某的朋友謝某醉倒在餐桌旁,田某便在酒店開房讓謝某休息。第二天2時許有人發現謝某情況異常,當急救中心醫生趕到時謝已死亡。經鑑定,謝某系乙醇中毒致呼吸中樞麻痺死亡。謝某的親屬一怒之下將酒店、田某和同桌的數名客人一併告上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經濟損失10萬餘元。法院經審理依法判令田某賠償謝某的親屬經濟損失1萬元。

    另外一起飲酒過量死亡賠付案是酒後駕駛摩托車,造成交通事故死亡案,內蒙古英南律師事務所主任張若冰說:“在喝酒引發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原則上責任自負。對於因喝酒產生的損害後果,本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不過,發生以下4種情況,酒友就要承擔法律責任了。”

    張若冰所說的4種情況,一是強迫性勸酒,明知對方不能喝酒,或明知對方身體有疾病———對方已經明確表示身體不適的情況下仍然勸對方飲酒者,要承擔由勸酒引起的一切責任;二是明知對方喝醉已經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在無人照顧的情況下存在危險,清醒酒友未將醉酒者安全送達,醉酒者一旦出事清醒者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三是酒後駕車未勸阻,對於醉酒的酒友其他人應當勸阻其不得駕車,如果未加勸阻則就有可能承擔由此引發的相應法律責任;四是宴會的主人應當確保參加宴會的每個人的安全,醉酒者一旦出現意外事故,酒宴召集者就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張若冰說,隨著社會精神文明水平的提高,應當做到敬酒不勸酒。那種認為喝酒喝死是其自己的事與旁人無關舊觀念是錯誤的。民事責任承擔的條件之一就是過錯,有過錯就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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