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書是一種特殊的承諾形式,是對雙方初步協議的最後確認。合同的確認書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實際上是與承諾聯絡在一起的。雙方達成初步協議以後,一方要求以其最後的確認為準,這樣,他所發出的確認書實際上是對要約所作出的最終的、明確的、肯定的承諾,可見,確認書實際上是承諾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判斷是否作出承諾的重要證據。
中國合同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這實質上是中國合同法對合同確認書這種特殊書面形式的成立時間所作的承諾一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承諾生效的時間即為合同成立的根據這一規定,其實際上隱含著一種意思,即採用合同書包括確認書這些特定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必須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才能成立。
本條還規定,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時間的,最後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但對這一條款的內容不宜絕對化的理解,應當聯絡其他有關條文來正確理解其涵義。因為中國《合同法》第46條已規定:“採用合同書包括確認書訂立合同,沒有簽字或者蓋章的當事人已經履行主要義務的,該合同有效”。
正確的理解應當是,在採取書面形式簽定合同時,雙方在合同確認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合同法定的成立時間。這實際上是對書面合同附加了特殊形式要件的要求,目的在於維護交易安全。因為就合同書來講,儘管其可能內容詳盡,形式完備,但僅從字面上卻難以確定誰是承諾方,誰是要約方;此時,如果沒有雙方的簽字或蓋章,自然難以確定其是否是雙方當事人最終的意思表示,也會為合同欺詐打開了方便之門。
所以,雖然一方當事人沒有簽字或者蓋章,只要其履行行為足以證明合同的存在,那麼合同實際上依然有效成立。這樣規定,顯然是為了能制裁那些企圖借雙方簽訂或蓋章的時差,牟取不當利益,或故意拖延訂立合同的惡意行為,同時也是儘量使合同能夠得以成立,鼓勵交易的進行,促進商業發展。
故這樣規定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體現。
確認書是一種特殊的承諾形式,是對雙方初步協議的最後確認。合同的確認書在合同訂立的過程中實際上是與承諾聯絡在一起的。雙方達成初步協議以後,一方要求以其最後的確認為準,這樣,他所發出的確認書實際上是對要約所作出的最終的、明確的、肯定的承諾,可見,確認書實際上是承諾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判斷是否作出承諾的重要證據。
中國合同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採用信件、資料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籤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這實質上是中國合同法對合同確認書這種特殊書面形式的成立時間所作的承諾一生效,合同即告成立,承諾生效的時間即為合同成立的根據這一規定,其實際上隱含著一種意思,即採用合同書包括確認書這些特定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的,必須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才能成立。
本條還規定,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時間的,最後簽字或蓋章時合同成立。但對這一條款的內容不宜絕對化的理解,應當聯絡其他有關條文來正確理解其涵義。因為中國《合同法》第46條已規定:“採用合同書包括確認書訂立合同,沒有簽字或者蓋章的當事人已經履行主要義務的,該合同有效”。
正確的理解應當是,在採取書面形式簽定合同時,雙方在合同確認書上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合同法定的成立時間。這實際上是對書面合同附加了特殊形式要件的要求,目的在於維護交易安全。因為就合同書來講,儘管其可能內容詳盡,形式完備,但僅從字面上卻難以確定誰是承諾方,誰是要約方;此時,如果沒有雙方的簽字或蓋章,自然難以確定其是否是雙方當事人最終的意思表示,也會為合同欺詐打開了方便之門。
所以,雖然一方當事人沒有簽字或者蓋章,只要其履行行為足以證明合同的存在,那麼合同實際上依然有效成立。這樣規定,顯然是為了能制裁那些企圖借雙方簽訂或蓋章的時差,牟取不當利益,或故意拖延訂立合同的惡意行為,同時也是儘量使合同能夠得以成立,鼓勵交易的進行,促進商業發展。
故這樣規定也是誠實信用原則的具體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