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是指民政局、民政辦公室等主管民政方面工作的政府部門。民政部門主要職能: (一)擬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規章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全國性社團、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社團、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同胞社團、外華人在華社團、國際性社團在華機構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地方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中央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地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研究提出各類優撫物件優待、撫卹、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卹標準;擬定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稽核報批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承擔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擬定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計劃及實施方案,研究提出有關生活待遇標準;擬定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管理辦法和軍供站設定規劃;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日常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國際減災合作。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審批全國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指導地方社會救濟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群工作及社群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群建設。 (九)擬定國內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定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指導婚姻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擬定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縣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稽核報批;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排列順序及簡稱的稽核報批。 (十一)承辦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國際公有領域、天體地理實體和邊境地名命名、更名的稽核報批;擬定少數民族語地名和國外地名的漢字譯寫規則;規範全國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國內外標準地MISTRA書資料的審定。 (十二)組織、協調、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省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十三)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擬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規章;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標準;研究提出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保護政策;研究提出福利彩票(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券)發展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十四)擬定殯葬工作方針政策,推行殯葬改革。 (十五)擬定兒童收養管理的方針、政策;指導國內及涉外收養工作。 (十六)擬定收容遣送管理的方針、政策;協調省際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參加與民政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活動;管理民政工作領域的政府、民間組織和國際經援機構的多邊、雙邊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在華國際難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民政是指民政局、民政辦公室等主管民政方面工作的政府部門。民政部門主要職能: (一)擬定民政工作的基本方針、政策、規章和法律、法規,研究提出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 (二)負責全國性社團、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社團、在內地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臺灣同胞社團、外華人在華社團、國際性社團在華機構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會費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地方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中央單位所屬和掛靠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研究提出有關財務、收費管理辦法;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未經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指導、監督地方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研究提出各類優撫物件優待、撫卹、補助標準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亡撫卹標準;擬定革命烈士、因公傷亡人員褒揚辦法;稽核報批全國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承擔全國擁軍優屬擁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擬定退伍義務兵、轉業志願兵、復員幹部、移交地方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和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計劃及實施方案,研究提出有關生活待遇標準;擬定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管理辦法和軍供站設定規劃;指導軍地兩用人才培訓。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組織核查災情,統一發布災情,管理、分配中央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承擔中國國際減災十年委員會日常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減災規劃,開展國際減災合作。 (七)建立和實施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審批全國性社會福利募捐義演;指導地方社會救濟工作。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村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居民委員會建設,制定社群工作及社群服務管理辦法和促進發展的政策措施,推動社群建設。 (九)擬定國內及涉外婚姻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定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指導婚姻管理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擬定行政區劃總體規劃;負責縣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稽核報批;負責省、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排列順序及簡稱的稽核報批。 (十一)承辦縣以上行政區劃名稱、重要的自然地理實體、國際公有領域、天體地理實體和邊境地名命名、更名的稽核報批;擬定少數民族語地名和國外地名的漢字譯寫規則;規範全國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國內外標準地MISTRA書資料的審定。 (十二)組織、協調、指導省縣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負責省際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十三)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護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導殘疾人的權益保障工作,擬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規章;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各類福利設施標準;研究提出社會福利企業認定標準和扶持保護政策;研究提出福利彩票(中國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券)發展規劃、發行額度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福利資金。 (十四)擬定殯葬工作方針政策,推行殯葬改革。 (十五)擬定兒童收養管理的方針、政策;指導國內及涉外收養工作。 (十六)擬定收容遣送管理的方針、政策;協調省際收容遣送工作。 (十七)參加與民政有關的國際組織和國際活動;管理民政工作領域的政府、民間組織和國際經援機構的多邊、雙邊國際交流與合作;負責在華國際難民的安置和遣返事宜。 (十八)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