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擬定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擬定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擬定全縣農業的產業意見、引導農業產業結構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農產品品質的改善;起草我縣貫徹執行農業法規、規章、辦法的實施意見草案;指導全縣農業法規體系建設;提出全縣有關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價格、大宗農產品流通、農村信貸、稅收及農業財政補貼的政策建議。
三、提出深化全縣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貫徹執行農業基本政策;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耕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繼續做好農村合作基金會清理整頓工作。
四、研究提出全縣農業經濟結構調整的意見、規劃、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措施和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預測併發布主要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資訊,指導全縣農業部門資訊系統建設;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提出主要農產品、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進出口建議。
五、擬定全縣農業科技、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意見,協調農村科技教育工作,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協調農業技術推廣專案的遴選及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六、組織全縣農業資源區劃、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全市農作物秸杆綜合利用、農用地、漁業水域、宜農灘塗、宜農溼地、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七、擬定全縣漁業的發展戰略、規劃和技術進步措施;管理全縣漁業資源,負責保護全縣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生野生動植物工作;負責漁政監督管理工作。
八、組織實施農業技術標準和農業產品及綠色食品質量監督、農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建設;組織協調種子、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的監測、鑑定和執法監督管理;組織轄區生產種子的稽核;組織、監督對轄區植物的檢疫工作,上報疫情並組織撲滅。
九、承辦農業涉外事務;組織全縣農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負責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工作的情況綜合和有關業務的協調。
十一、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措施。
十二、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工作;指導有關社會團體為農業經濟發展服務,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一、擬定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擬定農業開發規劃並監督實施。
二、擬定全縣農業的產業意見、引導農業產業結構合理調整、農業資源的合理配置和農產品品質的改善;起草我縣貫徹執行農業法規、規章、辦法的實施意見草案;指導全縣農業法規體系建設;提出全縣有關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價格、大宗農產品流通、農村信貸、稅收及農業財政補貼的政策建議。
三、提出深化全縣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意見;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貫徹執行農業基本政策;指導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集體經濟組織、合作經濟組織建設;指導、監督減輕農民負擔和耕地使用權流轉工作;繼續做好農村合作基金會清理整頓工作。
四、研究提出全縣農業經濟結構調整的意見、規劃、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措施和大宗農產品市場體系建設與發展規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預測併發布主要農產品及農業生產資料供求情況等農村經濟資訊,指導全縣農業部門資訊系統建設;組織協調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提出主要農產品、重要農業生產資料的進出口建議。
五、擬定全縣農業科技、教育、技術推廣及其隊伍建設的發展規劃和意見,協調農村科技教育工作,實施科教興農戰略;組織協調農業技術推廣專案的遴選及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工作。
六、組織全縣農業資源區劃、生態農業和農業可持續發展工作;指導全市農作物秸杆綜合利用、農用地、漁業水域、宜農灘塗、宜農溼地、農村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利用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和管理。
七、擬定全縣漁業的發展戰略、規劃和技術進步措施;管理全縣漁業資源,負責保護全縣漁業水域生態環境和水生野生動植物工作;負責漁政監督管理工作。
八、組織實施農業技術標準和農業產品及綠色食品質量監督、農業植物新品種的保護工作;組織協調菜籃子工程建設;組織協調種子、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質量的監測、鑑定和執法監督管理;組織轄區生產種子的稽核;組織、監督對轄區植物的檢疫工作,上報疫情並組織撲滅。
九、承辦農業涉外事務;組織全縣農業對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負責全縣農業和農村經濟工作的情況綜合和有關業務的協調。
十一、農業產業化經營的措施。
十二、負責局機關和直屬事業單位的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制工作;指導有關社會團體為農業經濟發展服務,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