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基本原則是指人們在制定和實施憲法過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準則,是貫穿立憲和行憲的基本精神。任何一部憲法都不可能憑空產生,都必須反映一國當時的政治指導思想、社會經濟條件和歷史文化傳統,憲法基本原則是對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而認真、全面地分析和歸納憲法的基本原則,對於瞭解憲法發展的規律性,特別是資本主義型別憲法與社會主義型別憲法間的歷史聯絡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世界各國憲法與憲政理論和實踐的考察表明,憲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權力制約原則和法治原則。一、人民主權原則主權是指國家的最高權力。人民主權是指國家中絕大多數擁有國家的最高權力。在法國啟蒙思想盧梭看來,主權是公意的具體表現,人民的公意表現為最高權力;人民是國家最高權力的來源,國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據契約協議的產物,而政府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國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託,因而主權只能屬於人民。人民主權學說的出現,是國家學就發展史上的一大飛躍,是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主義的銳利思想武器,是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的核心。因此,從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宣佈人的天賦權利不可轉讓、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宣佈“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是寄託於國民”以來,西方國家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認人民主權,並將其作為資產階級民主的一項首要原則,而且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主權在民。如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主權屬於人民”;日本1946年憲法規定,“茲宣佈主權屬於國民”;義大利現行憲法規定,“主權屬於人民,由人民在憲法所規定的形式和範圍內實現之”,等等。但這些形式上的規定並不意味著在資本主義國家中,廣大人民群眾已經享有當家作主的權利了。在生產資料資本家個人佔有的社會中,只能是有產者的權,人民主權則根本無從談起。只有在廢除生產資料私有制,建立起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基礎之上,人民主權才有可能實現。儘管在各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規範中,我們並沒有看到如資本主義國家憲法那樣明確規定的主權屬於人民,而只看到“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原則,但實際上“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是無產階級在建立自己的政權過程中,批判性地繼承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的基礎上,對人民主權原則的創造性運用和發展,“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實質上也就是主權在民。二、基本人權原則人權是指作為一個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儘管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是社會中的人,因而當人權與某一個體的人相結合時,不能不打上這個人所處客觀社會歷史條件的烙印,從而使人權在階級社會中,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但就人權最原創的意義而言,它在本質上屬於應有權利、道德權利。而且,雖然在人權源起於何時問題上,學者們有所謂人權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級的產物,是在法律之後產生的,或者認為人權是隨著人類的生產而產生的等不同論斷,但人權口號由17、18世紀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最先提出這一點上,則認識基本一致。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不僅國家政權建立在“君權神授”基礎之上,而且還公開推行等級特權和不平等。隨著封建社會末期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資產階級經濟地位的不斷提高,新興的資產階級也就強烈要求摧毀君權神授學說,要求建立以自由、平等為核心的發展資本主義的條件。因此,17、18世紀的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賦人權”學說,強調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財產的權利。在啟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賦人權學說和人權口號的指導下,資產階級開始進行了爭取人權的鬥爭。在資產階級革命過程中以及革命勝利後,人權口號逐漸被政治宣言和憲法確認為基本原則。社會主義國家建立以後,同樣也在憲法中確認了基本人權原則。雖然在措辭上,社會主義憲法並未直接合作“人權”一詞,但憲法中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實質上就是對基本人權的確認。如中國憲法中規定的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會經濟文化方面的權利,等等,就是基本人權的主要內容。同時,我們說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柄質特徵就是人民當家作主,而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則是人民當家作主最直接的表現,因此,如果憲法不對此加以規定,那麼,人民當家作主就只能是抽象的原則。必須明確的是,由於資本主義憲法所體現的基本人權原則以資產階級所有權為核心,因而雖然其憲法規範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權的形式表現出來,但它的特點在於以人權的普遍性掩蓋人權的階級性;社會主義憲法則在具體規範中,公開限制少數敵對分子的部分人權,其特點在於以人權的階級性謀求人權的普遍性。三、法治原則法治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統治階級按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法律化、制度化,並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是17、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重要的民主原則。如洛克認為,政府應該以正式公佈的既定法律來進行統治,這些法律不論貧富、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並不因特殊情況而有出入。潘恩也說,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國家中法律便應該成為國王。其核心思想在於依法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這種主張對於反對封建專制特權,確立和維護資產階級的民主制起了很大的作用。因而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各資本主義國家一般都在其憲法規定和政治實踐中貫徹了法治原則的精神。在他們看來,憲法本身就是國家實行法治的標誌,並且一般都在憲法規範中宣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作為1971年法國憲法序言的《人權宣言》宣佈:法律是公共意志的體現,全華人民都有權親身或經由其代表去參與法律的制定。法律對於所有的人,無論施行保護或處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們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擔任一切官職,除德行和才能的差別外不應有其他差別,等等。然而,由於資本主義國家的立國基礎是資本的特權,因此法治原則在資本主義國家中不可能真正實現。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建立,使法治原則發展到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如果說資本主義國家的法治是體現資本特權的法治,那麼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則是以消滅特權為目的法治。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不僅宣佈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國家機關和全體公民最高的行為準則,而且還規定國家的立法權屬於最高的人民代表機關。這樣,在社會主義國家中,不僅憲法和法律具廣泛深厚的民主基礎,所有機關、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嚴格依法辦事,而且以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作為堅強的後盾,從而使社會主義的法治原則有了真正實現的前提條件。四、權力制約原則權力制約原則是指國家權力的各部分之間相互監督、彼此牽制,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它既包括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也包括國家權力對國家權力的制約。權力制約之所以是憲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取決於憲法的邏輯起點和憲法的基本內容。儘管導致近代憲法產生的根本原因是商品經濟的普遍化發展,但從政治的局面而言,則是國家權力所有者的轉換。也就是說當國家權力從過去由少數人所有,轉變為至在形式上由多數人所有,亦即人民主權出現後,由於各種主客觀原因,導致國家權力的所有者與國家權力的行使者相互分離。為了保障國家權力所有者應有的地位和作用,並使這種保障機制具有足夠的權威,確認權利制約權力的國家根本法也就應運而生。就憲法的基本內容來說,不僅保障公民權利始終處於核心、主導地位,而且對國家權力不同部分之間的制約機制也有明確規定。在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殃為分權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現為監督原則。分權原則亦稱公權、制衡原則。分權是指把國家權力分成幾部分,分別由幾個國家機關獨立行使;制衡則是指這幾個國家機關在行使權力過程中,保持一種互相牽制和互相平衡的關係。分權原則是17、18世紀歐美資產階級革命時期,資產階級根據近代分權思想確立的。它為資產階級革命以後建立資產階級民主制度,以代替封建專制制度提供了方案。1787年美國憲法就按照典型的分權、制衡原則,確立了國家的政權體制。法國《人權宣言》則稱“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受美、法等國的影響,各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均以不同形式確認了分權原則。從資本主義各國政治實踐看,分權原則對於確立和鞏固資產階級民主制度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美國總統尼克松被迫辭職,雖然是資產階級壟斷集團相互傾軋的結果,但分權原則不能不說也是一個重要環節。隨著資本主義國家行政權的日益擴大和立法權的日益縮小,分權、制衡原則也正在日益走向衰落。
憲法基本原則是指人們在制定和實施憲法過程中必然遵循的最基本的準則,是貫穿立憲和行憲的基本精神。任何一部憲法都不可能憑空產生,都必須反映一國當時的政治指導思想、社會經濟條件和歷史文化傳統,憲法基本原則是對這些方面的集中反映。而認真、全面地分析和歸納憲法的基本原則,對於瞭解憲法發展的規律性,特別是資本主義型別憲法與社會主義型別憲法間的歷史聯絡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對世界各國憲法與憲政理論和實踐的考察表明,憲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人民主權原則、基本人權原則、權力制約原則和法治原則。一、人民主權原則主權是指國家的最高權力。人民主權是指國家中絕大多數擁有國家的最高權力。在法國啟蒙思想盧梭看來,主權是公意的具體表現,人民的公意表現為最高權力;人民是國家最高權力的來源,國家是自由的人民根據契約協議的產物,而政府的一切權力都是人民授予的。因此,國家的主人不是君主,而是人民,治理者只是受人民委託,因而主權只能屬於人民。人民主權學說的出現,是國家學就發展史上的一大飛躍,是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主義的銳利思想武器,是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的核心。因此,從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宣佈人的天賦權利不可轉讓、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宣佈“整個主權的本原主要是寄託於國民”以來,西方國家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認人民主權,並將其作為資產階級民主的一項首要原則,而且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主權在民。如法國第五共和國憲法規定“國家主權屬於人民”;日本1946年憲法規定,“茲宣佈主權屬於國民”;義大利現行憲法規定,“主權屬於人民,由人民在憲法所規定的形式和範圍內實現之”,等等。但這些形式上的規定並不意味著在資本主義國家中,廣大人民群眾已經享有當家作主的權利了。在生產資料資本家個人佔有的社會中,只能是有產者的權,人民主權則根本無從談起。只有在廢除生產資料私有制,建立起生產資料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基礎之上,人民主權才有可能實現。儘管在各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規範中,我們並沒有看到如資本主義國家憲法那樣明確規定的主權屬於人民,而只看到“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原則,但實際上“一切權力屬於人民”是無產階級在建立自己的政權過程中,批判性地繼承資產階級民主思想的基礎上,對人民主權原則的創造性運用和發展,“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實質上也就是主權在民。二、基本人權原則人權是指作為一個人所應該享有的權利。儘管人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的,是社會中的人,因而當人權與某一個體的人相結合時,不能不打上這個人所處客觀社會歷史條件的烙印,從而使人權在階級社會中,具有鮮明的階級性,但就人權最原創的意義而言,它在本質上屬於應有權利、道德權利。而且,雖然在人權源起於何時問題上,學者們有所謂人權是人類社會發展到一定階級的產物,是在法律之後產生的,或者認為人權是隨著人類的生產而產生的等不同論斷,但人權口號由17、18世紀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最先提出這一點上,則認識基本一致。在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不僅國家政權建立在“君權神授”基礎之上,而且還公開推行等級特權和不平等。隨著封建社會末期資本主義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資產階級經濟地位的不斷提高,新興的資產階級也就強烈要求摧毀君權神授學說,要求建立以自由、平等為核心的發展資本主義的條件。因此,17、18世紀的西方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提出了“天賦人權”學說,強調人人生而享有自由、平等、追求幸福和財產的權利。在啟蒙思想家提出的天賦人權學說和人權口號的指導下,資產階級開始進行了爭取人權的鬥爭。在資產階級革命過程中以及革命勝利後,人權口號逐漸被政治宣言和憲法確認為基本原則。社會主義國家建立以後,同樣也在憲法中確認了基本人權原則。雖然在措辭上,社會主義憲法並未直接合作“人權”一詞,但憲法中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的規定,實質上就是對基本人權的確認。如中國憲法中規定的公民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權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會經濟文化方面的權利,等等,就是基本人權的主要內容。同時,我們說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柄質特徵就是人民當家作主,而公民基本權利和自由則是人民當家作主最直接的表現,因此,如果憲法不對此加以規定,那麼,人民當家作主就只能是抽象的原則。必須明確的是,由於資本主義憲法所體現的基本人權原則以資產階級所有權為核心,因而雖然其憲法規範往往以公民普遍享有人權的形式表現出來,但它的特點在於以人權的普遍性掩蓋人權的階級性;社會主義憲法則在具體規範中,公開限制少數敵對分子的部分人權,其特點在於以人權的階級性謀求人權的普遍性。三、法治原則法治是相對於人治而言的。它是指統治階級按民主原則把國家事務法律化、制度化,並嚴格依法進行管理的一種方式,是17、18世紀資產階級啟蒙思想家所倡導的重要的民主原則。如洛克認為,政府應該以正式公佈的既定法律來進行統治,這些法律不論貧富、不論權貴和莊稼人都一視同仁,並不因特殊情況而有出入。潘恩也說,在專制政府中國王便是法律,同樣地,在自由國家中法律便應該成為國王。其核心思想在於依法治理國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對任何組織和個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權。這種主張對於反對封建專制特權,確立和維護資產階級的民主制起了很大的作用。因而資產階級革命勝利後,各資本主義國家一般都在其憲法規定和政治實踐中貫徹了法治原則的精神。在他們看來,憲法本身就是國家實行法治的標誌,並且一般都在憲法規範中宣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如作為1971年法國憲法序言的《人權宣言》宣佈:法律是公共意志的體現,全華人民都有權親身或經由其代表去參與法律的制定。法律對於所有的人,無論施行保護或處罰都是一樣的。在法律面前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們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擔任一切官職,除德行和才能的差別外不應有其他差別,等等。然而,由於資本主義國家的立國基礎是資本的特權,因此法治原則在資本主義國家中不可能真正實現。社會主義國家政權的建立,使法治原則發展到了一個新的歷史階段。如果說資本主義國家的法治是體現資本特權的法治,那麼社會主義法治原則則是以消滅特權為目的法治。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不僅宣佈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一切國家機關和全體公民最高的行為準則,而且還規定國家的立法權屬於最高的人民代表機關。這樣,在社會主義國家中,不僅憲法和法律具廣泛深厚的民主基礎,所有機關、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嚴格依法辦事,而且以生產資料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作為堅強的後盾,從而使社會主義的法治原則有了真正實現的前提條件。四、權力制約原則權力制約原則是指國家權力的各部分之間相互監督、彼此牽制,以保障公民權利的原則。它既包括公民權利對國家權力的制約,也包括國家權力對國家權力的制約。權力制約之所以是憲法的基本原則,主要取決於憲法的邏輯起點和憲法的基本內容。儘管導致近代憲法產生的根本原因是商品經濟的普遍化發展,但從政治的局面而言,則是國家權力所有者的轉換。也就是說當國家權力從過去由少數人所有,轉變為至在形式上由多數人所有,亦即人民主權出現後,由於各種主客觀原因,導致國家權力的所有者與國家權力的行使者相互分離。為了保障國家權力所有者應有的地位和作用,並使這種保障機制具有足夠的權威,確認權利制約權力的國家根本法也就應運而生。就憲法的基本內容來說,不僅保障公民權利始終處於核心、主導地位,而且對國家權力不同部分之間的制約機制也有明確規定。在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殃為分權原則;在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中,權力制約原則主要表現為監督原則。分權原則亦稱公權、制衡原則。分權是指把國家權力分成幾部分,分別由幾個國家機關獨立行使;制衡則是指這幾個國家機關在行使權力過程中,保持一種互相牽制和互相平衡的關係。分權原則是17、18世紀歐美資產階級革命時期,資產階級根據近代分權思想確立的。它為資產階級革命以後建立資產階級民主制度,以代替封建專制制度提供了方案。1787年美國憲法就按照典型的分權、制衡原則,確立了國家的政權體制。法國《人權宣言》則稱“凡權利無保障和分權未確立的社會、,就沒有憲法”。受美、法等國的影響,各資本主義國家的憲法均以不同形式確認了分權原則。從資本主義各國政治實踐看,分權原則對於確立和鞏固資產階級民主制度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如美國總統尼克松被迫辭職,雖然是資產階級壟斷集團相互傾軋的結果,但分權原則不能不說也是一個重要環節。隨著資本主義國家行政權的日益擴大和立法權的日益縮小,分權、制衡原則也正在日益走向衰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