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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生命安全不被非法剝奪、危害的權利.
健康權是指公民保護自己身體各器官、機能安全的權利。
公民生命健康權包含三類: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
生命權是公民維護其生命安全利益的權力,主要表現為生命安全維護權,當他人非法侵害自身生命安全時,有權依法自衛和請求司法保護。凡致人死亡的非法行為均屬侵害生命權的行為。生命對於我們只有一次,具有最高價值,生命安全是公民從事一切活動的物質前提和基本條件,生命一旦喪失,任何權利對於受害人而言均無價值。我們有權珍愛生命,維護生命安全。
健康權是公民維護其身體健康即生理機能正常執行。具有良好心理狀態的權利。健康的內容主要表現為健康維護權,又兩層含義。其一,保持自己健康的權利。其二,健康利益維護權,當健康受到不法侵害時,受害人享有司法保護請求權。
身體權是公民維護其身體完整的人格權。
《民法通則》第98 條規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具體區分包括生命權即公民的生命受法律保護,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不僅要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而且還要侵害人承擔民事責任;身體權,凡直接傷害公民身體的,要承擔有關醫療費用及其他相關費用;健康權,對於違反《環境保護法》及相鄰關係的法律準則,以汙染、噪音、震響等危害他人身體健康的,即使未給某一部位造成明顯傷害的,也應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