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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

    一、《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和組織

    保護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多年來積極開展的一項國際合作活動。1972年11月16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巴黎總部舉行的第17屆大會上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對文化和自然遺產的標準作了明確規定,同時還確定了實施《公約》的指導方針。這個《公約》是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全球範圍內製定和實施的一項具有廣泛和深遠影響的國際準則和檔案。《公約》的主要任務之一是確定世界範圍內的文化與自然遺產,以便國際社會將其作為人類共同遺產加以保護。《公約》的宗旨在於促進各國和各民族人民之間的合作與相互支援,為保護人類共同的遺產作出積極的貢獻。

    為了落實《公約》的各項規定,1976年教科文組織成立了世界遺產委員會,這是一個政府間的國際合作機構。該委員會由公約締約國大會選舉的21個國家組成,每年舉行一次會議。它主要有三大任務:

    一是將全世界公認的具有突出意義和普遍價值的文物古蹟和自然遺產列入《世界遺產名錄》。

    二是管理“世界遺產基金”,審定各國提出的技術和財政援助方面的申請。

    三是對已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專案的保護及管理狀況進行監測,以促進其保護和管理水平的改善與提高。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還設立了世界遺產中心,作為世界遺產委員會的秘書處,負責處理《公約》實施中的日常事務。

    世界遺產基金專門為實施《公約》而設立,旨在為保護列入《名錄》的文化和自然遺產提供必要的幫助。

    世界遺產基金的資金主要來自兩個方面:

    一是公約締約國固定繳納的金額,按規定各國應繳納其向教科文組織繳納會費的1%。

    二是各締約國的自願捐款,其他機構或個人的贈款,以及透過各國或國際專門銷售活動所得的款項。

    基金主要用於各種方式的援助和技術合作,包括為確定或消除遺產受破壞的原因以及為採取保護措施而進行的研究、專家諮詢服務,培訓保護或修復技術方面專業人員,提供裝置等。儘管基金的規模和數量與需要相比仍顯得微不足道,但它對保護遺產的某些重要專案起到了一定的支援和輔助作用。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世界遺產委員會為了提高保護、評審、監測、技術援助等工作的水平,還特別約請了三個國際上有權威的專業機構,作為其專業諮詢機構。凡遺產的考察、評審、監測、技術培訓、財政與技術援助等均由這幾個機構派出專家予以幫助。這三個機構是:

    國際古蹟遺址理事會(ICOMOS),主要負責文化遺產方面的工作。該組織成立於1965年,總部設在法國巴黎,是國際上唯一從事文化遺產保護理論、方法、科學技巧的運用和推廣的非政府國際機構。

    世界保護聯盟(IUCN,原來稱國際自然及自然資源保護聯盟),主要負責自然遺產方面的工作。該組織成立於1948年,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主要任務是促進和鼓勵人類對自然資源的保護與永續利用。

    國際文物保護與修復研究中心(ICCROM),主要負責文化遺產方面的技術培訓、研究、宣傳和為專家服務的工作。該組織成立於1959年,總部設在義大利羅馬,是國際上文化遺產領域從事培訓、專家服務、文獻資料與研究的專門機構。

    目前(截至1999年12月),全世界共有149個國家成為《公約》締約國,已有631處遺產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其中文化遺產481處,自然遺產128處,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22處。這些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確認的世界遺產是人類罕見的,且目前無法替代的財產,其價值具有真實性和惟一性。一旦列入,就表明它們為全人類所有,將受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所有成員的共同保護和集體援助。即使在戰爭中也不能作為軍事攻擊的目標。

    三、定義和標準

    世界遺產分為自然遺產、文化遺產、自然遺產與文化遺產混合體和文化景觀。世界遺產具有明確的定義和供會員國提名及遺產委員會審批遵循的標準。

    1.文化遺產

    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建築物、雕刻和繪畫,具有考古意義的成分或結構.銘文、洞穴、住區及各類文物的綜合體。

    建築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因其建築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觀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單獨或相互聯絡的建築群。

    遺址:從歷史、美學、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人造工程或人與自然的共同傑作以及考古遺址地帶。

    其標準有:

    (1)代表一種獨特的藝術成就,一種創造性的天才傑作。

    (2)能在一定時期內或世界某一文化區域內,對建築藝術、紀念物藝術、規劃或景觀設計方面的發展產生過重大影問。

    (3)能為一種已消逝的文明或文化傳統提供一種獨特的或至少是特殊的見證。

    (4)可作為一種建築或建築群或景觀的傑出範例,展示人類歷史上一個(或幾個)重要階段。

    (5)可作為傳統的人類居住地或使用地的傑出範例,代表一種(或幾種)文化,尤其在不可逆轉之變化的影響下變得易於損壞。

    (6)與具有特殊普遍意義的事件或現行傳統或思想或信仰或文學藝術作品有直接和實質的聯絡(委員會認為,只有在某些特殊情況下或該項標準與其他標準一起作用時,此款才能成為列入《名錄》的理由)。

    2.自然遺產

    從美學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由地質和生物結構或這類結構群組成的自然面貌。

    從科學或保護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地質和自然地理結構以及明確規定的瀕危動植物物種生境區。

    從科學、保護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天然名勝或明確劃定的自然地帶。

    其標準有:

    (1)構成代表地球現代化史中重要階段的突出例證。

    (2)構成代表進行中的重要地質過程、生物演化過程以及人類與自然環境相互關係的突出例證。

    (3)獨特、稀少或絕妙的自然現象、地貌或具有罕見自然美的地帶。

    (4)尚存的珍稀或瀕危動植物種的棲息地。

    3.文化景觀的型別:

    (1)由人類有意設計和建築的景觀。包括出於美學原因建造的園林和公園景觀,它們經常(但並不總是)與宗教或其他概念性建築物或建築群有聯絡。

    (2)有機進化的景觀。它產生於最初始的一種社會、經濟、行政以及宗教需要、並透過與周圍自然環境的相聯絡或相適應而發展到目前的形式。它又包括兩種次類別:一是殘遺物(化石)景觀,代表一種過去某段時間已經完結的進化過程,不管是突發的或是漸進的。它們之所以具有突出、普遍價值,就在於顯著特點依然體現在實物上。二是持續性景觀,它在當地與傳統生活方式相聯絡的社會中,保持一種積極的社會作用,而且其自身演變過程仍在進行之中,同時又展示了歷史上其演變發展的物證。

      《世界遺產公約》的新意在於把人們迄今為止幾乎一直認為互不相干的自然保護和文化保護聯絡了起來。世界上的一切,概括起來不外乎自然的和人工的兩個方面。長期以來,自然與文化兩者一直被認為是互相對立的兩種因素。然而自然的存在與人工的創造兩者具有不同的性質,但它們之間又有其不可分割的聯絡、是相輔相成的。人類創造的最美的工程,往往是由於它們和自然環境有和諧的統一,而某些最為壯觀的自然景觀往往也帶有人類活動的深深印記。

      中國於1985年11月22日正式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個國家一經簽署公約,即須保證保護好本國領土上被公認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古蹟和遺址。從某種意義上說,這些國家向世界提供了它們擁有的、並應完好無損地留給後人的最大財富,為了保護這些遺產,可以得到國際上的援助。

      從1986年起,中國就開始世界遺產的申報及保護管理工作。截至1999年底,已先後向世界遺產委員會申報世界遺產專案30個,其中已批准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23處。已批准的23處中,文化遺產的16處,自然遺產的3處,文化和自然雙重遺產的4處(見表)。23處世界文化遺產,在全世界現有500餘處遺產名錄中僅佔4%,對中國這樣一個有5000年燦爛文化的文明古國來說是很不相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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