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片放逐法(亦稱陶片流放法)是公元前5世紀雅典等若干古希臘城邦所實施的一項獨特的政治法律制度。〔3〕每年雅典城邦公民大會第6次常務委員會(亦稱為主席團,為公民大會500人議事會的常設機構)會議期間(12月),常務委員會會詢問公民大會是否需要進行陶片放逐投票,以使城邦擺脫影響力太大的人士(制度設立的最初目的是為了放逐有恢復僭主野心的雅典政治家),如果大會表決透過該提案,則於翌年的2月或3月間實施放逐投票,地點在雅典的阿哥拉(Agora)。但放逐投票會議的召開並不意味著一定有人被放逐,因為雅典法律規定放逐投票須達到6000 人的法定人數。投票當日,阿哥拉中央用木板圍出一個一個圓形場地,並留出10個入口,與雅典的10個部落相對應,以便同一部落的公民從同一入口進場。投票者在選票——陶罐碎片較為平坦處,刻上他認為應該被放逐者的名字,投入本部落的投票箱。如果選票總數未達到6000,此次投票即宣告無效;如果超過6000,再按票上的名字將票分類,得票最多的人士即為當年放逐的人選,放逐期限為10年(一說為5年,但都可以為城邦的需要而隨時被召回)。被放逐者無權為自己辯護,須在10天內處理好自己的事務,然後離開城邦。放逐期間,被放逐者的公民權和財產權保留,回到城邦後自動恢復。 陶片放逐制度設立的最初目的是為了對付政治上掌握大權而意圖恢復建立僭主政治的雅典政客。也有人認為其是針對那些濫用權力、危害國家利益、侵犯公民權利的官員而實施的。 陶片放逐法在古希臘乃至整個世界歷史上具有重要歷史地位。陶片放逐法是防止那種可能使雅典陷於黨爭並摧毀其國家的一個安全閥門。陶片放逐法的實施的確對當時雅典政治家的野心產生過相當的震懾作用。它與後來西方民主下的彈劾制度有著緊密的聯絡和歷史淵源
陶片放逐法(亦稱陶片流放法)是公元前5世紀雅典等若干古希臘城邦所實施的一項獨特的政治法律制度。〔3〕每年雅典城邦公民大會第6次常務委員會(亦稱為主席團,為公民大會500人議事會的常設機構)會議期間(12月),常務委員會會詢問公民大會是否需要進行陶片放逐投票,以使城邦擺脫影響力太大的人士(制度設立的最初目的是為了放逐有恢復僭主野心的雅典政治家),如果大會表決透過該提案,則於翌年的2月或3月間實施放逐投票,地點在雅典的阿哥拉(Agora)。但放逐投票會議的召開並不意味著一定有人被放逐,因為雅典法律規定放逐投票須達到6000 人的法定人數。投票當日,阿哥拉中央用木板圍出一個一個圓形場地,並留出10個入口,與雅典的10個部落相對應,以便同一部落的公民從同一入口進場。投票者在選票——陶罐碎片較為平坦處,刻上他認為應該被放逐者的名字,投入本部落的投票箱。如果選票總數未達到6000,此次投票即宣告無效;如果超過6000,再按票上的名字將票分類,得票最多的人士即為當年放逐的人選,放逐期限為10年(一說為5年,但都可以為城邦的需要而隨時被召回)。被放逐者無權為自己辯護,須在10天內處理好自己的事務,然後離開城邦。放逐期間,被放逐者的公民權和財產權保留,回到城邦後自動恢復。 陶片放逐制度設立的最初目的是為了對付政治上掌握大權而意圖恢復建立僭主政治的雅典政客。也有人認為其是針對那些濫用權力、危害國家利益、侵犯公民權利的官員而實施的。 陶片放逐法在古希臘乃至整個世界歷史上具有重要歷史地位。陶片放逐法是防止那種可能使雅典陷於黨爭並摧毀其國家的一個安全閥門。陶片放逐法的實施的確對當時雅典政治家的野心產生過相當的震懾作用。它與後來西方民主下的彈劾制度有著緊密的聯絡和歷史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