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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重慶胡律

    目前中國《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是:對於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等特殊案件,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也就是說涉嫌職務犯罪的案件,其聘請的律師並不是一定不能會見。

    我個人認為,隨著法治的不斷進步,國家和社會應當給予刑辯律師更多的權利,至少在會見上面應該儘可能的支援。這有利於律師更全面的更及時地瞭解案件的資訊,最大程度地保護犯罪嫌疑人的法律權利。

  • 2 # 曹順海一德州律師

    現階段律師無法會見。

    估計相關法律規定會修改,留置是限制人身自由,被調查者有權獲得律師辯護和法律諮詢,防止發生冤假錯案。

    所以修改法律,允許聘請律師勢在必行。

  • 3 # 揚州談律師

    答:不可以

    一、監察法中沒有律師、會見這兩個詞,也即律師會見被採取留置措施者,沒有法律依據。

    二、留置,是監察機關(反腐敗工作機構、政治機關)行使調查權時所採用的調查措施之一,與公安、檢察機關等執法和司法機關在刑事偵查中所採用強制措施性質不同,前者適用監察法,後者適用刑事訴訟法。

    三、對監察機關將案件檢察院後,律師可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會見此前被採取留置措施者。

  • 4 # 饒通州

    目前的情況是不允許的,留置跟刑拘、逮捕不是一個概念,留置期間主要是怕被留置人員的家屬、同案轉移、藏匿等事情發生,對案件的偵察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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