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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新影快訊

      窩贓、銷贓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贓物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行為。構成窩贓、銷贓罪要明知所窩藏、轉移、收購或者代為銷售的物品是犯罪所得的贓物。對於事實上窩藏、轉移、收購或者銷售了贓物,但確不知情的,不構成犯罪。犯罪所得的贓物,是指透過盜竊、搶劫、詐騙、貪汙等犯罪獲取的公私財物,包括金錢、物品等。構成窩贓、銷贓罪包括四種行為,其中窩藏是指將贓物隱藏起來,不讓他人發現或者替犯罪人儲存贓物,使司法機關不能獲取;轉移是指將贓物轉移到他處,以使偵查機關不能查獲;收購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收買贓物,個人為自己使用而買贓的不構成犯罪;代為銷售是指代犯罪人將贓物賣出的行為。只要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財物,又實施了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四種行為中任何一種的,就構成犯罪。依照刑法的規定,構成窩贓、銷贓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在實際辦案中,需要注意以下兩點:  

    1.犯罪團伙、集團在犯罪中進行分工,其中負責窩贓、銷贓的,應當以該團伙、集團犯罪的共犯論處,而不按窩贓、銷贓罪定罪處罰。如盜竊汽車集團中,有的人專門竊車、有的人專門銷車,對他們都應以盜竊罪處罰。  

    2.犯罪行為人本人窩藏、轉移、銷售贓物的,只處理其獲得贓物的犯罪行為,對其窩藏、轉移、銷售贓物的行為不單獨處罰,如盜竊財物並銷售的,不能按盜竊罪和銷贓罪數罪併罰,只處理盜竊罪就可以了。之所以這樣處理,是因為犯罪與窩贓、銷贓是一個完整的過程,對窩贓、銷贓行為不再另行處理,只有為別人窩贓、銷贓的才構成窩贓、銷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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