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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556521082964

    1、在基層法院非常普遍。除了代理審判員承辦案件不能擔任審判長而必須要找另外一個審判員當審判長的情況,絕大多數案件都是承辦人當審判長,其他合議庭成員由人民陪審員擔任。如果沒有人民陪審員,法院辦案的效率最多是目前的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因為參與別人案件的庭審和合議等工作浪費了法官很大一部分工作時間。2、多數情況下合議庭意見一致,少數情況不一致時,少數服從多數。基層法院的大多數案件都是法律規定非常清晰、毫無爭議的,合議庭意見多數都能達成一致。我在找他們評議案件的過程也非常簡單,案件證據如何、事實如何、法律規定如何、一般情況下的量刑如何、本案量刑時需要考慮的情節如何,一一說清楚,他們也都不會有什麼異議。少數情況下,案件本身就有爭議,這時候沒有“必定正確”的選擇,本來就需要少數服從多數這種制度來確定最終結論。於是找合議庭成員來,把爭議焦點和涉及的不同觀點、相關理論說清楚,讓他們選擇。在極少數情況下,我認為我的選擇正確,但我是少數意見時,我會要求開庭務討論,集體討論後再次嘗試說服他們,如果還說服不了,那我就提議交院長決定提交審委會討論。如果主管院長認為有必要,就交審委會討論決定,如果他不同意提交,那最終結果就是按多數意見形成裁判。比如最近我就有個案件,我認為無罪,但另外兩個陪審員都認為有罪,我要求提交審委會討論以後,多數意見還是贊同他們的有罪觀點,最終也是按有罪判決了。3、人民陪審員的正確使用方法你們知道的,有時候案件會遇到很多外來壓力,尤其是刑事案件,罪與非罪的後果很嚴重。如果是當事人自己刻意造出來的社會輿論其實好辦,主要是宣判時做好安保防止當事人鬧事,對案件結果的影響並不大。但如果遇到行政壓力很難頂住時,法官和法院面臨的威脅是“你要現在馬上死還是以後慢慢死?”這種情況下,可以讓一個陪審員提有罪意見,經辦人和另外一人提無罪意見,然後提交審委會討論。這樣,如果最終是無罪,畢竟是提了兩種意見給審委會討論的,而且是集體的決策,行政壓力那邊就有了交代。如果最終結果是有罪,那畢竟合議庭多數意見是無罪,就算秋後算帳要追責,也沒法追究合議庭的責任。人民陪審員是我們法官天然的好朋友啊!4、陪審員的意見是否重要?評論對這個問題很感興趣,我就補充回答一下:非常重要。

    基層法院的案件,大多數都是簡單、明確、清晰的,陪審員可能是尊重法官專業性,也可能是因為人情、職場之類的其他原因,但無論如何,這種案件陪審員基本上都是贊同經辦人意見的。很少會有陪審員節外生枝非要提出不同的意見。陪審員在案件處理中的職權等同於審判員,有三分之一的決策權,這是必須要保障的。因此,陪審員如果要堅持他自己的意見,那經辦人也只能儘量拿法律規定、案例、書本等加以說服。但是,最終的決策就是少數服從多數。說服不了陪審員的,如果他是少數意見,也仍然要記錄在合議筆錄裡;如果陪審員是多數意見,那麼除了說服工作外,就只能透過提交審委會討論的形式才能加以改變,作出最終結論。陪審員缺乏足夠的專業能力。在遇到疑難複雜案件時,經辦人會自己把事實和法律問題先透過翻書查資料、和其他同事討論等把爭議問題理清楚,得出最終的ABCD幾種觀點,再羅列出來讓陪審員瞭解之後,給他們作出自己的選擇。即過程由承辦人自己把握,但最終的決策仍然是少數服從多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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