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條 國有企業團員3人以上的,成立團支部。團員7人以上的團支部,設立支部委員會。
國有企業團員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設立團的總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團總支”)。團員人數不足50人、確因工作需要的,經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准,也可以設立團總支。
國有企業團員人數100人以上的,設立團的基層委員會(以下簡稱“團委”)。團員人數不足100人、確因工作需要的,經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准,也可以設立團委。
第八條 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設定應當從實際出發,適應深化國有企業改革要求和國有企業團員青年流動分佈情況,可以不完全與黨組織和行政建制對應。可以按照地域相鄰、規模適當、有利於生產經營、便於管理的原則,成立聯合團組織。
積極探索工程專案建團、產業鏈建團、生產線建團、公寓建團、網路建團等模式。為期6個月以上的工程專案、研發團隊等,具備條件的,應當成立團組織。
可以建立團主導的青年志願服務組織、公益組織、文藝體育組織等青年組織和“青年之家”,創新國有企業團的基層組織形態。
第九條 國有企業團的支部委員會一般由3至5人組成,設書記1人,必要時可以設副書記1人。國有企業團的總支部委員會一般由5至7人組成,設書記1人,可以設副書記和組織委員、宣傳委員、紀律委員等若干委員。
國有企業團的基層委員會一般不設常務委員會。團員在2000人以上或下設團委的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根據工作需要,經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准,可以設立常務委員會。
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國有企業團的基層委員會一般由7至9人組成;設常務委員會的國有企業團的基層委員會一般由15至21人組成,其中常務委員5至9人。國有企業團的基層委員會設書記1人,副書記1至3人。
經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准,委員會人數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放寬。
第十條 國有企業團(總)支部委員會一般由團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2年或3年。團(總)支部書記、副書記一般由團員大會從新當選的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不設委員會的團支部書記、副書記由團員大會選舉產生。
國有企業團的基層委員會由團員大會或者團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至5年,一般應當與同級黨組織保持一致。國有企業基層團委書記、副書記以及設立常務委員會的常務委員,一般由本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召開團員大會選舉的團的基層委員會書記、副書記,也可以由團員大會從新當選的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應當嚴格執行任期制度,任期屆滿應當按期進行換屆選舉,選舉結果須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准。
國有企業團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國有企業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認為有必要時,經過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見,可以調動或指派下級團組織的負責人。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直屬企業(單位)團組織換屆選舉工作,以中央企業系統團委為主指導,審批程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中央企業及其直屬企業(單位)召開團員代表大會,可以為團組織隸屬地方的下一級企業(單位)分配代表名額。
第十二條 為執行某項任務臨時組建的機構,團組織關係不轉接的,經上級團組織批准,可以成立臨時團組織。臨時團組織班子成員由批准其成立的團組織指定。
第七條 國有企業團員3人以上的,成立團支部。團員7人以上的團支部,設立支部委員會。
國有企業團員人數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設立團的總支部委員會(以下簡稱“團總支”)。團員人數不足50人、確因工作需要的,經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准,也可以設立團總支。
國有企業團員人數100人以上的,設立團的基層委員會(以下簡稱“團委”)。團員人數不足100人、確因工作需要的,經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准,也可以設立團委。
第八條 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設定應當從實際出發,適應深化國有企業改革要求和國有企業團員青年流動分佈情況,可以不完全與黨組織和行政建制對應。可以按照地域相鄰、規模適當、有利於生產經營、便於管理的原則,成立聯合團組織。
積極探索工程專案建團、產業鏈建團、生產線建團、公寓建團、網路建團等模式。為期6個月以上的工程專案、研發團隊等,具備條件的,應當成立團組織。
可以建立團主導的青年志願服務組織、公益組織、文藝體育組織等青年組織和“青年之家”,創新國有企業團的基層組織形態。
第九條 國有企業團的支部委員會一般由3至5人組成,設書記1人,必要時可以設副書記1人。國有企業團的總支部委員會一般由5至7人組成,設書記1人,可以設副書記和組織委員、宣傳委員、紀律委員等若干委員。
國有企業團的基層委員會一般不設常務委員會。團員在2000人以上或下設團委的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根據工作需要,經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准,可以設立常務委員會。
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國有企業團的基層委員會一般由7至9人組成;設常務委員會的國有企業團的基層委員會一般由15至21人組成,其中常務委員5至9人。國有企業團的基層委員會設書記1人,副書記1至3人。
經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准,委員會人數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適當放寬。
第十條 國有企業團(總)支部委員會一般由團員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2年或3年。團(總)支部書記、副書記一般由團員大會從新當選的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不設委員會的團支部書記、副書記由團員大會選舉產生。
國有企業團的基層委員會由團員大會或者團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每屆任期3年至5年,一般應當與同級黨組織保持一致。國有企業基層團委書記、副書記以及設立常務委員會的常務委員,一般由本級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產生;召開團員大會選舉的團的基層委員會書記、副書記,也可以由團員大會從新當選的委員會委員中選舉產生。
國有企業基層團組織應當嚴格執行任期制度,任期屆滿應當按期進行換屆選舉,選舉結果須報同級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批准。
國有企業團的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國有企業黨組織和上級團組織認為有必要時,經過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見,可以調動或指派下級團組織的負責人。
第十一條 中央企業直屬企業(單位)團組織換屆選舉工作,以中央企業系統團委為主指導,審批程式按照有關規定辦理。中央企業及其直屬企業(單位)召開團員代表大會,可以為團組織隸屬地方的下一級企業(單位)分配代表名額。
第十二條 為執行某項任務臨時組建的機構,團組織關係不轉接的,經上級團組織批准,可以成立臨時團組織。臨時團組織班子成員由批准其成立的團組織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