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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法潤金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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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浩然一個
《國家賠償法》就必須要改!採用三三制的方法。政府,辦案機關,辦案人。如辦案涉嫌違規違法的,還要追糾法律責任。這樣才可能儘量減少冤假錯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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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冰天雪地207043974
大家想想,他們製造冤假錯案,讓國家來賠償,他們什麼責也不擔,所以出現的冤假錯案就會越來越多,對了是辦案人員的功勞,錯了個人又不擔責,有國家承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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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梁六一
根據法律,是沒有辦法再申請辦案人員賠償的。但,一般翻案以後,普通民眾根本不清楚案件中的辦案人員是否有受到處罰。
賠償有價、光陰無價,誰來為“罪犯”們被“偷”走的時光負責?【全文共1299個字,15張圖片,預計閱讀時長5分鐘】
460萬買9217天"喂,給你460萬,給我工作25年,幹不幹?"
"當然幹啊,老闆!"
"但是有一個要求,斷絕與旁人的一切往來!期間不能結婚生子,不能時常和家人見面,相當於與世隔絕!"
"唔……這個……"
一天500左右的工資,聽起來挺不錯的!可是要求有點……
劉忠林,一位蒙冤28年的吉林男子。近日,透過不斷的申訴,最終獲得了460萬的國家賠償!
1990年的一場命案,奪去了劉忠林25年3個月的人身自由!從22歲的小夥變成如今的天命之年,他失去了很多很多!
9217天,是目前平反冤案中被拘押時間最長的!
人生的大好時光,因為一個"故意傷人罪",白白浪費在了監獄中!
盼了20多年,等了20多年,終於迎來了無罪審判!
單從物質上講,劉忠林表示雖然和當初1600多萬元的索賠金額存在差距,但還是滿意的。
可其它方面來看,劉忠林確信這筆錢無法彌補他的損失,"我最好的時間都被剝奪了。現在沒有家,沒有後代,仍是一場空。"
如果沒有這事,劉忠林應該早已成家,孩子也有了!但是現在他什麼都沒有,還帶著一身的傷痛,身邊有的只剩賠償金!
家人之間為錢翻臉,擔心別人為了錢看上他,與社會脫節……
一切的一切,都是一場空!
對於冤假錯案的受害者來說,再多的賠償都不算多!
受害者們的那些事兒同樣是2018年,同樣是無罪釋放,同樣是遭遇良多,但不一樣的是李錦蓮比劉忠林少關押了6年。
1998年,48歲的李錦蓮因被控訴投毒致2名孩童死亡,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
19年的牢獄之災,19年的申訴之路,19年的鴻溝。
因為這場冤案,李錦蓮沒能在母親面前盡孝,沒能擔起家中重擔,沒能陪伴妻子最後的時光……
為了替父親申訴,李錦蓮的女兒奮戰了19年,照顧家裡,為長輩料理後事,拒絕了眾多追求者,一路勇敢前行!
老房子年久失修,出獄後的李錦蓮只能和女兒四處借住於親戚朋友家。雖然平反獲得了293萬的賠償金,但生與死的分離、身體與靈魂的摧殘,能夠用金錢來衡量嗎?
李錦蓮說:"人自由了,心還沒自由。"
每天只能睡2、3個小時的他,終日困於無從釋放的怨憤和對家人的愧疚,母親的離世、妻子的命,女兒的青春,都無可挽回。
曾經與妻子安享晚年的美好願望,徒留下李錦蓮一人。
曾經因為絕望,李錦蓮無數次想要尋死,但為了洗脫嫌疑,他咬牙堅持著。
曾經想要好好孝順的老母親,帶著沒能見到兒子的遺憾走了,徒留失眠的李錦蓮"子欲養而親不待"!
人生有多少個19年可以浪費?
19年的堅持,只是為了"清白地回家"!!!
多年的獄中生活,讓受害者遠離了人群,脫離了社會!
有人起碼可以活著看到自己平反的一天,但有人卻只能留家人代為看著!
河北男子聶樹斌的生命永遠定格在了1995年4月27日。
不是意外身亡,不是自殺,而是因故意殺人、強姦婦女被判處死刑!
但真相僅僅如此嗎?
2005年,罪犯王書金的落網為我們揭開了真相!
其實1994年的姦殺案,真正的罪犯是王書金,而非聶樹斌。
但當年聶樹斌的上訴最終沒能成功,早早地被處以死刑,沒能看到他恢復清白的一天!
只留下悲痛的老父母!你永遠無法知道在聶樹斌因罪獲刑後,聶家遭遇多少的鄙夷、多少的無助。一家人都在喪子、喪弟的痛苦之中!
生還有平反的希望,死就什麼都沒有了!
正義會遲到,但永遠不會缺席多麼希望正義永遠不會遲到!
受害者們可以受罪少一些!
相信越來越完善的法律,會撫平更多人的傷口!
期待沒有冤假錯案的未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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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擊浪而歌
應該追訴辦案人員民事和刑事責任,以追責使之辦案以法律為準則少出錯誤乖誤判所造成後果嚴重性,體現中國以法治國嚴肅性。
回覆列表
觀點(或答案):不能直接申請辦案人員予以賠償。理由如下: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可知,國家賠償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因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由國家賠償義務機關代表國家,給權益被損害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依法給予的賠償。
國家賠償的原因,是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造成的,行使職權的本身或過程可能是合法或違法的,但其職權來源於國家授權,也就是相當於是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代表國家在行使職權。因此,對造成損害的賠償,從名義上也只能是由被代表的國家來賠償,而不能由權益被損害人直接找代表國家行使職權的具體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類似於民事法律關係中委託代理,代理人基於被代理人的委託授權,代表被代理人從事的行為後果理應由被代理人承擔,相對人不能找代理人直接承擔責任。當然,這並不是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便可以想怎樣就怎樣而不用承擔任何責任了,在這裡只是說權益受損害人不能直接向行使職權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要求賠償而己。根據《國家賠償法》第16條、第31條,如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過程中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國家賠償的,國家賠償義務機關在國家賠償後,應當責令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部分或者全部賠償費用。對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還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對於賠償而言,無論是什麼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的外(如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雙倍賠償),均應遵循一個“填平"的規則,即你的損害有多大,那麼對你的賠償就彌補多少。通常情況,不能透過賠償來“贏利"。那麼,國家賠償亦是如此,你不能已經透過國家賠償彌補了損失,又向辦案人員再要一份超出損失的一倍賠償,哪怕他(她)辦了冤假錯案有過錯(也有冤假錯案辦案人沒有過錯的),否則有違公平原則!對辦案人員辦案中有過錯的責任,該怎樣追究便怎樣追究,不能也不需要透過受害人獲得超出法律規定的雙倍賠償來體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