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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kznup25205

    1.賽前競走主裁判召集全體競走裁判員會議,研究裁判方法及裁判員分工,熟悉比賽場地和路線,做好裁判器材、用品的檢查和準備工作。

    2.比賽前一小時裁判員到達賽場,主裁判召集會議,進一步明確裁判分工、職責、判罰執法區域、比賽中裁判員換位的時間和方法。裁判員對準計時錶後出發上崗,一般賽前10分鐘到達工作崗位。

    3.記錄處、紅卡顯示牌處、用水站、飲水和飲料站、計時、記圈、折返點等處的裁判員和工作人員,應於賽前30分鐘到達工作崗位,協助佈置好比賽用的桌椅、裁判器材、用水和飲料等,確保賽前做好全部準備工作。

    4.裁判員認為某運動員出現技術動作犯規時,應進行警告,同時向該運動員出示警告判罰牌,將標有犯規性質符合(“-”騰空或“運動員的以下競走姿勢和動作容易造成競走犯規:支撐腿從前擺著地到垂直部位有屈腿現象,競走時身體重心上下起伏較大;不是以足跟先著地,或足跟著地不明顯甚至全腳著地走,後蹬動作不充分,蹬地後小腿後撩過大,擺動腿前抬大腿過高;步幅過大或步頻過快;動作不協調。

    5.記錄員應將收集到的紅卡及時填寫到判罰總記錄表中,並通知紅卡顯示牌記錄員登記在紅卡顯示牌上,對已有來自不同單位3名裁判的紅卡的運動員犯規,要及時向主裁判報告。當主裁判執行取消比賽資格的判罰後,記錄員應記下主裁判執行判罰的時間。

    6.主裁判出示判罰紅牌時,被判罰取消比賽資格的運動員應及時摘掉佩帶的號碼,並離開比賽路線。

    7.比賽結束後,主裁判應將被取消比賽資格的運動員號碼及時通知終點主裁判,並在成績表上簽字。每項比賽結束後,在抗議有效時間(30分鐘)內不要離開賽場。

    8.有關裁判員和服務人員應按規則規定,準備供應飲水和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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