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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希平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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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邊關風
屬於違建的,啥都不說,政府該補償多少由政府說了算。但如果不是違建,該想要多少就跟政府提。只要補償價格合理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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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北京楹庭律師事務所
面對豬場的擴建、拆遷,養豬人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由於環境保護和工程專案建設等原因,許多農村地區的養殖場面臨著拆遷。對於養殖戶來說,最重要的是得到合理的補償,避免由於拆遷而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農村養殖場補償一般包括以下幾項:
1、國土資源部、農業部下發《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中規定:生產設施、附屬設施和配套設施用地直接用於或者服務於農業生產,其性質屬於農用地。按此規定,農村養殖場建築物、構築物服務於農業生產,按照農用地進行管理。所以土地補償費用按照土地年產值計算,因各個地區補償標準不一,具體數額參見當地下發的補償方案。2、牲畜圈舍等養殖場建築物一般按照重置價格進行補償,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例如浙江奉化補償標準為:油氈棚基準價70元/㎡,鋼棚結構基準價170元/㎡,磚瓦結構基準價200元/㎡,磚混結構基準價300元/㎡.
3、現代農村養殖場大多都有一定的規模,遇到拆遷,勢必會影響生產經營,對養殖戶造成一定的經濟損失。對於拆遷帶來的停產停業損失,養殖戶理應得到補償。一般按照經營面積或者營業收入、利潤進行補償。4、養殖場圈養大量牲畜以及各種用於生產經營的設施裝置,拆遷時需要搬遷,因此對於養殖場的搬遷費用,養殖戶應得到補償。例外用於被拆遷養殖場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按被拆遷房屋的人戶每月給予補貼。
5、為了促使被拆遷人儘早簽約,完成搬遷,各地區相繼實施了搬遷獎勵措施。據網路新聞報道,2017年北京市懷柔區制定了獎勵政策,各鄉鎮政府作為禁養區內畜禽養殖場(小區)、戶綜合整治的責任主體,沒關閉、清退1個畜禽養殖場(小區),獎勵10萬元。獎勵資金由區財政直接撥付到鎮鄉,由鎮鄉統籌,用於養殖戶關閉、清退相關工作。面對拆遷,廣大養殖戶一定要認真瞭解拆遷的政策和相關的法律知識,切記盲目簽約,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對於自身無法解決的拆遷問題,一定要找專業的律師為您提供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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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楹庭拆遷律師團陳澤莎
遇到養殖場的拆遷,一般都是以禁養違建等拆除,這時候作為養殖戶首先要注意的一點是千萬不可以自己拆除,這樣子的話對自己非常不利,第二給您下發的通知公告一定要重視,否則過了期限可能後期就很難再辦理了,最好是可以找相關專業的律師就詳細問題做一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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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吳少博律師事務所
由於禁養政策,2016年已有不少養殖場關門、整改或者遷移,2017年禁養還會繼續,將會有更多的養殖場關門。為什麼要劃禁養區?禁養區劃定有什麼標準?帶著這些問題,我們聽一下拆遷律師吳少博怎麼說。
吳少博律師:嚴格講在八、九十年代各地發展養殖種植類行業比較多,因為養殖行業入門門檻低而且能夠解決村民工作、收入來源的問題。隨著時代發展,現在對環保的要求越來越嚴格,各個地方都在劃定相關的禁養範圍,特別是在一些水源保護地。從全國來看,在津京冀、珠三角、長三角等範圍,還有江蘇,湖南等重點水源保護地,以及名勝古蹟保護區的範圍內都劃定了禁養範圍,目的就是保護環境以及保障居民的健康生產、生活。
遇到禁養以及因為環境問題而關閉的養殖場、養殖小區,作為養殖場的經營者到底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從國務院公佈的規定看,2017年年底之前要關停、關閉、搬遷全部的養殖場或養殖小區,有利的淨化水質以及大氣環境,支援進行規模化改造以及規模化建設。中國《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中也是如此進行要求的,並且結合《全國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十二五”規劃》來講,全國範圍內的養殖場進行關閉搬遷勢在必行,是不可迴避的問題。
2013年國務院規定的《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當中所劃定的範圍主要是在飲用水水源地、自然保護區、名勝風景區、城鎮居民區及文化教育科研研究區禁止養殖行業的存在。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對於新建養殖場的選址要給予嚴格的審批,對前期未在禁養區範圍之內的養殖場進行嚴格監管,比如缺失證照的要補辦。一旦劃到禁養區的範圍內要停辦動物檢疫合格證明,以及停發相應的動植物養殖補助等資助資金。
這就是我在前邊所講到的全國形式,現在所採取的手段和方式都是合法的,但是到實踐中就變成不合法方式,有很多養殖場直接被停水停電、強制拆除,或者直接強制把養殖的畜牧處理掉,這是一些不合法的行政強制行為,但在現實中是真實存在的。
按照國務院審批以及各個地方所公佈的畜牧養殖環境的落實辦法中所言的內容,我認為在禁養維權的過程中要注意四點問題。
一、首先要考量是否納入禁養範圍。
禁養範圍的確定一般情況下要考量當地的市、縣、區域級人民政府是否有相應的行政命令、紅標頭檔案、抽象性的行政行為劃定禁養區域,從“十二五”規劃和《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要求各個地方制定自己所轄區域內的禁養範圍,比如江蘇所制定的是水源保護地平均一公里半徑範圍內不能存在養殖場,湖南長沙公佈的距離是五百米範圍內不能存在養殖場。各個地方劃定的範圍是不一樣的,但是主要都是劃在水源保護地、風景名勝區等地,這都是禁養的主要範圍。這個規劃的實施辦法作為地方人民政府都要公佈制定實施的。首先要核定區縣人民政府有沒有制定規劃,如果制定了,養殖場是否劃定在禁養範圍內,如果養殖場不符合環境的要求,但要確定是否在對水源保護產生影響的範疇內。
二、從合理性講,是否達到汙染搬遷必要性。
這個問題分兩個角度來講,如果沒有納入禁養範圍,在進行環保關停就要看有沒有搬遷關停的必要性,這是從合理以及部分合法的角度來講。如果納入到禁養的範圍內,這就不是一個重點問題了。我所代理江蘇崑山的禁養案件,我們首先透過查詢資訊公開發現該養殖場並未納入禁養範圍,但是該養殖場確實缺乏對汙染環境處理的相關設施,最後申請增加汙染處理設施,進行二次處理,並且相應的環保部門以及人民政府進行批示,補辦相關證照後還是可以從事養殖工作。
三、具體行政行為的落實。
關停、搬遷、關閉的是具體行政行為一整套的執行程式,從最早下達關停通知就是一個具體行政行為,這可能是一個具體的行政處罰行為。面對一個行政處罰行為,按照中國《行政處罰法》規定以及《行政訴訟法》、《行政複議法》的配套規定來講的話,養殖場有複議和訴訟的權利,對是否應該實施關閉關停納入到法律司法審查的權利。
關閉關停涉及到建築物,按照《行政強制法》第44條規定,在複議、訴訟結束之後如果還是必須要拆除的話才能納入到行政強拆或司法強拆的過程。現在各個地方在落實關閉關停的具體措施上是有出入的,有的地方是斷水斷電後置之不理,只要水電不恢復就不能進行養殖行業,養殖場只能停業。或把畜牧養殖的裝置全部搬遷,把養殖的動物全部賣掉,強制拆除後完全沒有恢復生產的條件。
四、補償依據。
按照《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要給予補償,但是補償在實踐中都是偏低的。按照畜牧養殖的規模來進行補償停產停業損失,對預期利益以及現有的固定資產都沒有考量,這就是雙方的主要矛盾。養殖場的建設是隻能從事養殖行業,一旦關閉關停房屋的利用價值就沒有了。所以拆遷與否,對於養殖企業主來說都是一樣的,按照養殖場的方式建造的房屋不能從事其他行業了。
作為拆遷律師在維權的時候要在這方面進行實際考量,如果確實達到關閉關停以及能夠轉產的話,可以讓當地政府幫助轉產,然後補償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的費用。如果達不到轉產的話,就要求當地政府進行回購。北京這邊有很多是這樣案例,政府願意給予一定的補償額度回購企業地上的附著物。即便這不是真正的拆遷,政府回購地也沒有什麼用途,但是作為被關停企業來講這是一種公平合理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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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離村莊,公路,河流,塘壩,稻田太近,汙染自然環境,我們這兒實行一切的做法,全部予以拆除,並根據豬場的規模大小予以適當的經濟補償。工作進展得很順利。因為當地老百姓很支援,順民心,遂民意,沒什麼阻力。養豬場拆除了,但畜牧事業還是要發展。一般的做法是養豬戶自己去較偏僻地方選址,與當地群眾租山租荒坡荒地,畜牧水產單位規劃,國土,林業,環保部門審查同意方可開工建設。資金自籌。管理部門視養豬的規模,按飼養數量和類別,豬崽,架子豬,肥豬,母豬,分別按政策給予補貼。同時提供貸款,治病,防病有關服務。我非這方面的專業人士,僅將瞭解到的一些情況說一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