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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風冷胡楊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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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平常心215509781
我們樂山市沙灣區原政府老舊住宅小區十幾年換了數次管理人,一次不如一次,小區內基本無公共設施,至今連消防簡單設施都沒,連年收的物管費從來沒有給業主公佈過一次帳目。2017年由區委目標辦劉副主任操控成立所謂的業委會,其主任副主任都是區上的關係戶,業委會成立至今,也和以往的管理一樣,只收費不管事,也不公佈帳目,小區十分混亂,外面的人進出小區如入無人之境,小區業主經常被盜,找業委會不管,叫找目標辦劉主任,找劉主任就是一頓訓斥,從來不聽業主建議和意見,等於小區就是他的,由他說是什麼就是什麼,強行壓制業主意見,與惡勢力沒有什麼區別。劉主任操控的業委會就是小區矛盾的製造者,就是小區混亂的製造者,有誰能為大家作主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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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茗韻業主心聲
看到這個問題,和手頭一個案例何其相似,簡單談幾點個人看法:
1,上半年成立的業委會,成立業委會時難道沒有召開業主大會麼?成立業委會時業主大會對物業的管理方式就應該有表決吧?(當然不是一定)!
2,成立業委會的作用是什麼?正常情況都是小區業主有較多訴求才會積極參與業委會的投票和競選!如果業委會選成卻不為業主做事!那是不是失去了成立業委會的本意?這樣的業委會的成立是不是合法合規?剛“當官”就擺官架子?
3,本案所說上半年才成立業委會,應該可以理解成首屆,但是,看你特別提到村委會協助,是真的公證協助麼?首屆籌備組組長應該是(鄉鎮)街道工作人員擔任,並主持工作!
4,業委會不願意召開業主大會談前期物業問題,看題主表述有阻礙召開業主大會的意思,那麼這所謂的業委員會是不是有問題?
5,聯名20%對於大的小區和新小區確實很難,但是如果地方法規有規定就必須進行,但是如果20%的聯名都做不到,召開業主大會的結果,肯定不可能達到你們換物業公司的目的!
6,物業管理條例有明文規定,業主有權監督、監管業委會,所以如果達不到20%,業主可以少數聯名直接找業委會表達訴求!
綜上所述業主心聲認為,最好的辦法是對業委會曉之以理,讓他們對得起自己的選票!中策為繼續聯名,讓業委會被動召開,同時罷免不作為業委會成員!下策為向相關部門投訴(效果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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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明月167635822
政府直接參入管理,方能明正言順,民生不能走市場,管理是關鍵,交錢不是問題,問題是隨心所欲只為利,不想管的事就以沒有執法權相拒,有利益的事權力大得可以殺人。居民生活管理只有政府可以搞定,沒有其他途徑,不然民生艱難困苦無止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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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秋葉落紅
一堆長篇大論的,沒個切實的解決方案咯。此案關鍵在社群,街道是否作為。實在不行,就上告轄區住建部門,乃至紀檢監察機關。
小區今年上半年在社群協助下成立了業委會,但業委會遲遲不籌備業主大會商議競標新物業或簽訂新合同,使得前置合同延續至今!部分業主想透過收集20%業主的簽名請求業委會舉行業主大會,但苦於沒有業主的聯絡方式(業委會手上的聯絡方式被告知無權使用)無法實施,請問有什麼途徑和辦法?推進召開業主大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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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規矩就不成方圓。舉行業主大會也是例會,每年舉行一次,提前做好各項準備工作,一是業主委員會主任要向業主作工作報告,總結一年來的業績,點出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下年的工作目標。另一個是公佈一年來的收支帳目,接受業主監督稽核。
如果有人提議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提議人就要提出召開大會的目的議題,並徵集小區20%以上的業主同意簽名認可,然後提交給業主委員會核定,並作出會議準備。當然了提議人是無權從業主委員會獲得業主聯絡電話的,誰知道你是出於何種目的。在徵集業主意見簽名過程中產生的費用肯定是由提議人出資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