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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利益獲得方返還不當得利的範圍受善意還是惡意的影響。分為以下三種情況:①受益人為善意,即在取得利益時不知道沒有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範圍以利益存在的部分為限,如果利益已經不存在,則不負返還義務。所謂現存部分,不應該只限於原物或原物的固有形態,如形態已改變,其財產價值仍存在或可代償,仍屬於尚存部分。②受益人是惡意,即在取得利益時明知道沒有合法根據,其返還利益的範圍應是受益人取得利益時的數額,即使該利益在返還時已經減少甚至不復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還義務。③受益方在取得利益時為善意、嗣後為惡意的,其返還範圍應以惡意開始時存在的利益為準。一.給付發生的不當得利:1.給付的目的自始不存在;但在下列情形,當事人一方雖然沒有給付義務而為給付,另一方的的得利也不為不當得利:履行道德義務而為給付;為履行未到期債務而交付財產;明知無給付義務而交付財產;因不法原因而交付的財產(但是如果是單方面違法的,照樣構成不當得利,如綁架的贖金、黑社會的保護費等)。2.給付的目的未達到; 3.給付的目的嗣後不存在。二.給付以外的不當得利:1基於受益人自己的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2基於受損人的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3基於第三人的行為而發生的不當得利。4基於自然事件而發生的不當得利。5基於法律規定而發生的不當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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