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民法典》是第一部資本主義國家的和以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為基礎的民法典,其開創了近代民法歷史,為資本主義社會開闢了道路。《德國民法典》是資本主義社會向帝國主義過渡時期資產階級國家編纂的規模最大,對現代資產階級民事立法影響最廣泛的一部民法典。本文以兩部民法典之異同為主題對二者進行對比,以期在此對比研究下加深我們對整個資產階級民法的本質及其發展歷史的瞭解,從而對我們研究社會主義的民法理論及民法典的制定有所啟迪。 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是兩部世界著名的資產階級法典,在民法發展史上的地位十分顯赫。法國民法典奠定了大陸法系的基礎,而德國民法典則豐富和發展了大陸法系。我們在對比研究法、德民法典的過程中,有助於我們充分借鑑和吸收先進的法律思想和立法技術。 一、從立法的時代背景上分析 《法國民法典》的產生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它的產生重要經歷了以下歷史階段:在法國大革命前,民事法律規範在法國出現北方習慣法和南方成文法的劃分。在這種混亂的法律環境下,法國逐漸承認羅馬法的合法性,從而使法國的民事法律規範逐漸形成了習慣法體系。儘管當時的現行法律已朝著法典化邁出了一大步,但成文的習慣法彙編已不能滿足當時社會發展的需要,所以必須創造統一的、合乎理性的法典。1789年大革命爆發後,制定了一系列具有革命性的“中間法律”。這些“中間法律”以廢除封建特權和人身依附關係為目的,但其作為一種過渡性法律,法律不統一現象依然沒有得到解決。由於當時各方利益集團都希望新的民法典反映自己的利益,所以在民法典編纂問題上難以形成統一的意見。1799年拿破崙執政以後,組建法律起草委員會並親自主持開始起草民法典。從1802年2月5日到1804年3月15日,民法典分為36章陸續透過。3月21日,拿破崙簽署法令,將法典頒佈實施。 《德國民法典》制定時,資本主義已從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階段過渡。當時社會強調社會公共利益、強調對個人做出必要的限制、強調國家的干預等。19世紀的德國也存在不同地區使用不同法律的胡亂現象,為了追求法律的同一性,1873年德國國會的憲法修正案將帝國的立法許可權擴充套件到整個民法領域,使民法典的制定獲得了權力基礎。19世紀初中期關於民法典的編撰形成了法典編撰派和歷史法學派,他們的爭論為民法典的編撰奠定了思想理論基礎。19世紀後期,德國法學家在重視羅馬法的同時吸收了一部分日耳曼法的內容,使得民法的體系具有了合理性。1874年7月,德國聯邦組建起草委員會開始起草民法草案。草案經過起草委員會兩次稽核和修改,最後形成了“帝國國會法律議案”。1896年7月1日,帝國國會通過了議案。經過帝國皇帝1896年8月18日的簽署,帝國法律公報的公佈,《德國民法典》於1900年1月1日生效。 二、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體系結構及內容之比較 《法國民法典》,又稱《拿破崙法典》,主要以羅馬法、習慣法和國王的赦令為法律淵源。由於此法典產生於自由資本時代,所以其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教分離、人身自由、合法自由等為基本原則。在法典的總體結構上,是以國法大全之《法學階梯》為基礎,除總則外,分人法、物法和取得所有權的各種方法三編。由於拿破崙在主持法典制定時很少讓純粹的法律爭論參與,力求讓人們的注意力集中到現實生活而不是法律技術上,所以《法國民法典》即簡潔明晰,又通俗易懂。《法國民法典》之所以能成為典型的資產階級社會的法典,主要在於它的內容體現了資本主義發展的時代需要。 《德國民法典》主要繼承羅馬法的傳統,結合日耳曼法的一些習慣,並且根據19 世紀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新情況而制定。《德國民法典》雖然仍保留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私法的基本原則,但又在一定程度使它們在適應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需要,其主要基本原則有所有權有限原則、限制契約自由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等。德國民法典以羅馬法的《學說彙纂》為藍本分為總則、債的關係法、物權法、親屬法、繼承法五篇。與《法國民法典》不同的是《德國民法典》注重立法技術的應用,其語言比較抽象和概括,體現了邏輯推理和體系化的思想。《德國民法典》是資本主義國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是適應帝國主義時代要求的,所以從其之後,《法國民法典》對各國民事立法的影響大大減少。 三、兩部法典對中國的影響 中國正處於市場經濟的體制下,民法的作用顯得非常重要,因此制定一部符合中國國情和時代特徵、體系完整、內容充實、科學實用的民法典也顯得越來越迫切。透過借鑑,我們在制定中國民法典時必須注意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處理好中國傳統文化與民法典的關係。中國在民法法典化的程序中,必須注重引進的西方先進法律思想和中國傳統文化相結合,使民法精神深入人心,樹立正確的民法觀念。二是中國民法典的制定必須自足國情,體現社會化的要求。法國民法典是大革命的產物,而德國民法典是立足於自由市民的、羅馬個人主義法律思想的土壤之上產生的,所以中國民法典的制定必須堅持基本國情,在促使經濟發展的同時注重和保障人權,才能適應現代市民社會的發展。三是確立理性主義和實用主義相結合的立法原則。中國在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堅持理性主義就是注重立法的超前性。只有在堅持理性主義的情況下制定的民法典才具有指導意義。此外,我們在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必須注重言語的實用性,這樣的法典才能被人們充分理解和應用。 四、總結 《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兩大民法典時隔百年,前者是代表自由資本主義時代的民法典,後者是代表壟斷資本主義時代的民法典。法、德兩國民法典分別代表了大陸法系的兩面旗幟,是資產階級民法發展的兩個里程碑。對後世世界各國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響。
《法國民法典》是第一部資本主義國家的和以資本主義經濟制度為基礎的民法典,其開創了近代民法歷史,為資本主義社會開闢了道路。《德國民法典》是資本主義社會向帝國主義過渡時期資產階級國家編纂的規模最大,對現代資產階級民事立法影響最廣泛的一部民法典。本文以兩部民法典之異同為主題對二者進行對比,以期在此對比研究下加深我們對整個資產階級民法的本質及其發展歷史的瞭解,從而對我們研究社會主義的民法理論及民法典的制定有所啟迪。 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是兩部世界著名的資產階級法典,在民法發展史上的地位十分顯赫。法國民法典奠定了大陸法系的基礎,而德國民法典則豐富和發展了大陸法系。我們在對比研究法、德民法典的過程中,有助於我們充分借鑑和吸收先進的法律思想和立法技術。 一、從立法的時代背景上分析 《法國民法典》的產生是一個漫長的歷史過程。它的產生重要經歷了以下歷史階段:在法國大革命前,民事法律規範在法國出現北方習慣法和南方成文法的劃分。在這種混亂的法律環境下,法國逐漸承認羅馬法的合法性,從而使法國的民事法律規範逐漸形成了習慣法體系。儘管當時的現行法律已朝著法典化邁出了一大步,但成文的習慣法彙編已不能滿足當時社會發展的需要,所以必須創造統一的、合乎理性的法典。1789年大革命爆發後,制定了一系列具有革命性的“中間法律”。這些“中間法律”以廢除封建特權和人身依附關係為目的,但其作為一種過渡性法律,法律不統一現象依然沒有得到解決。由於當時各方利益集團都希望新的民法典反映自己的利益,所以在民法典編纂問題上難以形成統一的意見。1799年拿破崙執政以後,組建法律起草委員會並親自主持開始起草民法典。從1802年2月5日到1804年3月15日,民法典分為36章陸續透過。3月21日,拿破崙簽署法令,將法典頒佈實施。 《德國民法典》制定時,資本主義已從自由資本主義向壟斷階段過渡。當時社會強調社會公共利益、強調對個人做出必要的限制、強調國家的干預等。19世紀的德國也存在不同地區使用不同法律的胡亂現象,為了追求法律的同一性,1873年德國國會的憲法修正案將帝國的立法許可權擴充套件到整個民法領域,使民法典的制定獲得了權力基礎。19世紀初中期關於民法典的編撰形成了法典編撰派和歷史法學派,他們的爭論為民法典的編撰奠定了思想理論基礎。19世紀後期,德國法學家在重視羅馬法的同時吸收了一部分日耳曼法的內容,使得民法的體系具有了合理性。1874年7月,德國聯邦組建起草委員會開始起草民法草案。草案經過起草委員會兩次稽核和修改,最後形成了“帝國國會法律議案”。1896年7月1日,帝國國會通過了議案。經過帝國皇帝1896年8月18日的簽署,帝國法律公報的公佈,《德國民法典》於1900年1月1日生效。 二、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體系結構及內容之比較 《法國民法典》,又稱《拿破崙法典》,主要以羅馬法、習慣法和國王的赦令為法律淵源。由於此法典產生於自由資本時代,所以其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政教分離、人身自由、合法自由等為基本原則。在法典的總體結構上,是以國法大全之《法學階梯》為基礎,除總則外,分人法、物法和取得所有權的各種方法三編。由於拿破崙在主持法典制定時很少讓純粹的法律爭論參與,力求讓人們的注意力集中到現實生活而不是法律技術上,所以《法國民法典》即簡潔明晰,又通俗易懂。《法國民法典》之所以能成為典型的資產階級社會的法典,主要在於它的內容體現了資本主義發展的時代需要。 《德國民法典》主要繼承羅馬法的傳統,結合日耳曼法的一些習慣,並且根據19 世紀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新情況而制定。《德國民法典》雖然仍保留了自由資本主義時期私法的基本原則,但又在一定程度使它們在適應壟斷資本主義時期的需要,其主要基本原則有所有權有限原則、限制契約自由原則和過錯責任原則等。德國民法典以羅馬法的《學說彙纂》為藍本分為總則、債的關係法、物權法、親屬法、繼承法五篇。與《法國民法典》不同的是《德國民法典》注重立法技術的應用,其語言比較抽象和概括,體現了邏輯推理和體系化的思想。《德國民法典》是資本主義國家第二部重要的民法典,是適應帝國主義時代要求的,所以從其之後,《法國民法典》對各國民事立法的影響大大減少。 三、兩部法典對中國的影響 中國正處於市場經濟的體制下,民法的作用顯得非常重要,因此制定一部符合中國國情和時代特徵、體系完整、內容充實、科學實用的民法典也顯得越來越迫切。透過借鑑,我們在制定中國民法典時必須注意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處理好中國傳統文化與民法典的關係。中國在民法法典化的程序中,必須注重引進的西方先進法律思想和中國傳統文化相結合,使民法精神深入人心,樹立正確的民法觀念。二是中國民法典的制定必須自足國情,體現社會化的要求。法國民法典是大革命的產物,而德國民法典是立足於自由市民的、羅馬個人主義法律思想的土壤之上產生的,所以中國民法典的制定必須堅持基本國情,在促使經濟發展的同時注重和保障人權,才能適應現代市民社會的發展。三是確立理性主義和實用主義相結合的立法原則。中國在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堅持理性主義就是注重立法的超前性。只有在堅持理性主義的情況下制定的民法典才具有指導意義。此外,我們在制定民法典的過程中必須注重言語的實用性,這樣的法典才能被人們充分理解和應用。 四、總結 《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兩大民法典時隔百年,前者是代表自由資本主義時代的民法典,後者是代表壟斷資本主義時代的民法典。法、德兩國民法典分別代表了大陸法系的兩面旗幟,是資產階級民法發展的兩個里程碑。對後世世界各國民法典的制定具有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