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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院對病歷證據真實性怎麼認定

    (一)影響病歷真實性的因素

    病歷作為醫療損害賠償訴訟中的關鍵證據,其真實性是非常重要的。然而,由於各種原因,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可能會做出影響病歷真實性的事情來,主要有以下情況。

    1、病歷質量管理環節導致病歷失真。病歷質量控制人員發現病歷書寫不符合規範要求,尤其是不符合醫療機構評審提出來的病歷質量評審標準的要求,有明顯的缺項、漏項,為了保證病歷符合相關標準的形式要件,要求醫護人員修改病歷、完善病歷,甚至偽造病歷或者病歷中的一部分,造成病歷部分失真。

    2、醫務人員工作態度不嚴謹,詢問病史、觀察病情不仔細導致的病歷失真。在病歷書寫中將沒有詢問到的情況寫入病歷,應付上級醫師的檢查和交差。主要發生在病史採集上,如既往史、個人史、家族史、婚育史以及系統回顧上,造成部分病歷失真。

    3、醫護人員的醫療經驗、技術水平導致的病歷失真。主要是醫師詢問病史能力差;在檢查病人身體方面,不會做臨床檢查,因而體格檢查中沒有反映出病人已經出現的體徵;病程記錄中,對於病人已經發生的病情變化不能觀察到;記不下上級醫師的查房記錄;對輔助檢查資料不會分析、判斷,因而判斷結論失誤。

    4、發生醫療糾紛後,醫療機構或者其醫務人員害怕承擔責任而塗改、偽造病歷。這種情況雖然不多見,僅僅發生在個別的醫院和個別醫務人員身上,但影響很壞,危害很大。對病歷的真實性的影響雖然只是篡改部分,但是難以判斷哪一部分被篡改。

    (二)一般病歷的真實性的認定

    病歷等醫療文書在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之前,首先必須經過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當庭質證,透過質證來確定病歷的真實性。質證的具體要求如下。

    首先,應當對病歷的形式和格式進行質證。病歷書寫應當符合衛生部發布的《病歷書寫基本規範》的要求,包括病歷的完整性、書寫錯誤的修正方法、上級醫師的審批方法、醫師簽字等。《病歷書寫基本規範(試行)》第6條規定,病歷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當用雙線劃在錯字上,不得采用刮、粘、塗等方法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

    其次,應當對病歷中的內容進行質證。注意病歷內容是否前後一致,是否符合疾病發生、發展、演變的規律。

    最後,將病歷與其他證據資料進行印證。病歷作為關鍵證據固然重要,當不是惟一證據,在訴訟中可能還存在其他證據,因此,法庭質證和法官稽核認定時,一定要注意與其他證據進行相互印證,排除矛盾和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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