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n”: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在這個條例中,說明了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其中的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這樣算來,“一年支付一個月、兩年支付兩個月……n年支付n個月”,所以這就是n的由來。
2、“2n”: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從這條可以看出,“2N”是對違法解除或終止行為的一種懲罰性規定。當用人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行為被確認是違法的時候,需要向勞動者支付正常經濟補償金的兩倍,也就是2N。
3、“+1”: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這裡說到的“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做法,是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而需要多支付的一個月工資,也就是“+1”。被稱為“代通知金”,是用錢來代替通知的意思。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獲得2n+1賠償?
也就是說,2n的情況是“違法解除”,n、n+1的情況是“合法解除”。因此,2n+1的情況不存在於法律的標準規定中,僅僅是員工對企業的要求。
這種情況通常出現與企業大面積裁員時,在企業和員工的協商過程中,員工希望在n或者2n的基礎上,再加上一個月的工資,不僅如此,有時員工甚至會要求企業支付2n+S(幾個月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能夠達成共識,那是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自行處置
1、“n”: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在這個條例中,說明了經濟補償金計算方式:其中的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這樣算來,“一年支付一個月、兩年支付兩個月……n年支付n個月”,所以這就是n的由來。
2、“2n”: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從這條可以看出,“2N”是對違法解除或終止行為的一種懲罰性規定。當用人單位的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行為被確認是違法的時候,需要向勞動者支付正常經濟補償金的兩倍,也就是2N。
3、“+1”:代通知金
《勞動合同法》第40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這裡說到的“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的做法,是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時,沒有提前三十天通知而需要多支付的一個月工資,也就是“+1”。被稱為“代通知金”,是用錢來代替通知的意思。
二、什麼情況下可以獲得2n+1賠償?
也就是說,2n的情況是“違法解除”,n、n+1的情況是“合法解除”。因此,2n+1的情況不存在於法律的標準規定中,僅僅是員工對企業的要求。
這種情況通常出現與企業大面積裁員時,在企業和員工的協商過程中,員工希望在n或者2n的基礎上,再加上一個月的工資,不僅如此,有時員工甚至會要求企業支付2n+S(幾個月工資)。如果用人單位和勞動者能夠達成共識,那是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的自行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