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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3486140770140

    一、貪汙罪與盜竊罪的區別

    侵吞、竊取、騙取是貪汙罪的三種基本行為形態,這使貪汙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侵佔罪在行為形態上具有相似性。

    兩者的主要區別是:

    (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是特殊主體,只有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資產的人員才能實施;而後者的主體是一般主體,任何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都可以實施。

    (2)犯罪客觀方面不同。前者是行為人利用本人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後者則是單純以盜竊、騙取、侵佔的方法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犯罪手段與行為人的職務、職權或地位及其便利條件無關。是否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公共財物,是區分貪汙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侵佔罪的關鍵。

    (3)犯罪客體和犯罪物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複雜客體,行為同時侵犯了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所有權,犯罪物件僅限於公共財物;而後者則僅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犯罪物件是公私財物。

    二、貪汙罪與職務侵佔罪的區別

    兩者都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侵吞、竊取、騙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財物。

    其主要區別是:

    (1)犯罪主體不同。前者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資產的人員;後者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工作人員;

    (2)犯罪客體和犯罪物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務行為的廉潔性和公共財產所有權,犯罪物件僅限於公共財物;後者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所有權,犯罪物件是公問、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其中既包括國有、集體性質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公共財產,也包括私營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私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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