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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手機使用者21221722568

    我的臨居就一精神病、無兒無女天天晚上往各家門上抹髒東西、找派所民警也說沒辦法、亍道也沒辦法、真希望國家有針對他們的政策

  • 2 # 呼吸科筆墨醫生

    精神病患者殺死人事件並不罕見,只不過這一次是殺死兒童,引起關注較大而已。

    兒童是祖國的花朵,是未來,是希望。對於絕大多數家庭來講,兒童都是重中之重。沒有人不希望孩子自由快樂健康成長,但是處在複雜的社會之中,成長往往需要一定的代價,面臨各種潛在危險,這實屬正常。

    但是,萬萬沒想到的是,竟然遇到有極端暴力的精神病患者。這就值得探討和思考。

    精神病患者刑事豁免權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制

    現行的法律,從人性化和社會的角度出發,對於精神病患者犯罪違法有豁免權,但是這種豁免權實在是太大了,形成了一刀切,不利於保護民眾的生命安全。

    並且恰恰相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精神病患者豁免權鑽法律空子,違背了法律的初衷。甚至有些臨時鑑定為精神病,造成民憤極大。

    因此,個人認為精神病患者可以有一定的刑事豁免權,但不是無限的。對於存在嚴重傷害違法犯罪行為,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限制其個人人身自由,避免再次出現傷害事件。

    精神病患者監護人要承受連帶責任

    精神病患者喪失了個人主觀行為能力,有監護人者應當負起監護責任,沒有監護人,要有相應的機構指定監護。精神病患者出現惡性事件要承受連帶責任,監管失責,監管不嚴,不能只作為藉口,而應當是法律責任。

    總之,全社會需要建立相應的監管機制,把精神病人的行為限定在一定範圍內,強制收容和看管也不失為一種好方法。因為,只有把精神病人管好了,民眾的安全才能得到保障,那些自我鑑定為精神病患者的不法分子,也就會有所收斂。

  • 3 # 使用者1557553717889

    應在政府主導下,對患有暴力傾向精神病實行管控,監護人應如實向居住地通告並承擔責任。警,醫,社群,物業,家屬簽約適應居住否約定。

  • 4 # mr木公子

    前幾年,附近村發生一個精神病殺人事件,哥哥是精神病,獨自住偏僻的老房子裡。村子裡一個4.5歲的男孩子失蹤了,全村人都在找。沒過幾天,一個村民去自家菜園子,路過緊挨著精神病廚房的小路,由於老房子又破又舊,廚房的窗戶也沒有玻璃,又是朝著小路的。就聞到了一股惡臭味。他就很好奇,這瘋子在搞什麼,這麼臭。他就進去看,因為老房子的廚房跟住的房屋是分開的,沒有圍院,就直接聞著臭味尋了進去,發現臭味是從灶上的鍋裡傳出來的,揭鍋蓋。一大鍋肉,都臭了,仔細一看,一個小孩兒的手掌粘在鍋的邊緣。嚇得他連滾帶爬的跑村裡喊人。警察把那個瘋子帶走問話。他說那小孩兒走到他家門口,他就把他拖進去了,用繩子把他手綁著吊在一個梯子上玩兒。吊了一晚上,發現他死了。又好久沒吃肉了了,就把他宰著吃了。

    頭顱沒找到,那個瘋子不肯說。警察沒辦法每個人都很心痛,直接打了那瘋子,顧不得什麼規矩了,打到他說為止。最後他說因為看著那頭害怕,就那個紙箱子裝著,藏了起來。

    當時我還在我們村附近山上的一個溫泉度假村上班,我們老闆就是那個村了,老闆還給孩子家捐了幾萬塊錢。那孩子的奶奶也瘋了,每天坐家門口喊自己孫子。

    還有一年,我14.5歲,我跟我同學兩個女孩子逛街,有個瘋子穿著很破爛的衣服尾隨我們,我們走快他就走快,我們停,他就停,跟了好久,我覺得不對勁,就跟我同學說,我同學說她也留意到了。然後我們牽著手跑了起來,那個瘋子在後面笑著瘋狂追,即使路上有很多人,別人都不知道怎麼回事兒,最後我看到旁邊有家銀行,裡面有保安,我就直接拉著我同學跑了進去,銀行中間有幾排座位,很多人坐著等待辦理業務,我們兩個被那個瘋子追著,圍著那幾排座位轉來轉去。保安大叔趕緊過來攔住我們問,我們倆兒都嚇哭了,我說我不認識他,他一直追著我們。那個保安大叔就拿著警棍指著那個精神病,大聲呵斥他,幹嘛追著人家小姑涼跑。然後把他攆出去了。我跟我同學在銀行坐了好久,才敢出去瞄一眼,確定那個瘋子走了,才敢打車回家。那個時候我們兩個都沒有手機。精神病真的很可怕,萬一是人少的地方,指不定會發生什麼。

  • 5 # 葉律師

    九歲男孩被精神病患者殘忍殺害,這個事件有好幾個方面引發爭論。

    13時30分事發,約3分鐘後陸續有群眾經過案發現場。13時36分,公安機關接到報警。13時49分,犯罪嫌疑人父親與現場群眾合理制止犯罪嫌疑人。整個犯罪持續過程中,存在圍觀人群,沒有任何人出手幫助,小孩在眾人面前被活活打死。很多網友都抨擊現場圍觀群眾的冷漠。但這個問題怎麼解決?若是我,自己也不確定作為在場人員能否挺身而出?老實說,我應該也怕!怕自己的人身安全,怕自己可能因此而牽扯帶來的法律糾紛。

    另外一個問題便是精神病人的刑事責任問題。根據《刑法》規定,精神病人不能辨認或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必要時由政府強制醫療。而對於這些精神病人如何處置?人民日報也發文,拿什麼防治“武瘋子”傷人?如何防治武瘋子傷人問題,當有無縫銜接之策。這些值得有關部門探討。

  • 6 # 法網精英

    第一,要是從精神病院跑出去的,那就連精神病院一起告上法庭。

    第二,要是農村個人沒看好的!直接告那個精神病家屬的,有病不去精神病院導致出來傷人

  • 7 # 呂博雄刑事律師

    等待精神病司法鑑定的結論,該犯罪嫌疑人面臨的刑事責任也因鑑定結論不同而異:

    如果犯罪嫌疑人完全沒有辨認和控制自身行為的能力,則為無刑事責任能力人,無需承擔刑事責任,當然在此種情況下有可能被政府強制醫療;

    如果犯罪嫌疑人屬於間歇性精神病人,在行兇時未喪失辨認和控制自身行為的能力,則要與常人一樣承擔刑事責任;

    如犯罪嫌疑人不能完全辨認控制自己的行為,則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承擔刑責,但可減輕或從輕處罰。

    當然,被害人家屬可以對鑑定結論提出異議,要求辦案機關重新鑑定,但啟動重新鑑定的決定權在辦案機關,申請重新鑑定一方最好提供支援異議的相關證據,比如,反映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動機、時間地點工具物件的選擇,以及作案時的情緒變化以及作案後有無逃避追責的行為等證據,來對犯罪嫌疑人的精神狀態進行重新評估,以啟動重新鑑定。

    還有一個網友關注的問題是:為什麼精神病人犯罪就不承擔刑事責任。

    依據現有的刑法學理論,犯罪的構成,不僅要符合客觀要件,也要符合主觀要件,犯罪行為的同時主觀上必須是故意的或過失的,否則就不具有主觀惡性,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可罰性。

  • 8 # 愛心小梅

    還是監護人的主要責任,明知家中有病的兒子,為什麼把長期服用的藥停掉,病人和父親打工發現兒子不對勁,為什麼不但不送醫院治療,夫妻更不該兩人同時出門,導致了悲劇的發生。孩子太可憐了……。精神病人應負法律刑事責任,監護人應負主要民事責任。

  • 9 # 妙英MY

    我們這有個二手小商販姓鄒,每天推著手推車賣大蒜。有一天中午,一男子走到他身邊說要一掛大蒜,老鄒當然不會給他。這男子當時就把他摔倒在地,然後掏出水果刀,旁邊的人趕緊報警了,因為地點距離公安局很近,警察很快趕到現場,把行兇男人制住。老鄒被送醫院搶救,一共被捅了九刀。兇手在警局一臉無所謂的樣子說:我可以給他看病啊,我有五十塊錢呢。兇手後來被鑑是個精神病人,啥責任不負。老鄒被搶救很長時間才保住命,他媳婦哭著對我們說就得賣房子了!所以說精神病人就像一枚炸彈,雖時危害人的生命。這種情況就該追究其監護人的刑事責任。不能把‘精神病’當做護身符!

  • 10 # 六維魔咒

    能夠砍殺人的都是精神病,就像某些殘暴的醫鬧醫暴,心情不好砍殺醫護人員毫不手軟。接著會有網路噴子:一個巴掌拍不響,沒有無緣無故的愛也沒有無緣無故的恨。

    臨時性精神病、暫時性精神病作為免死金牌,在“精神病人殺死9歲男童”就已經定性了。未成年人和所謂的精神病患者可以左右人的性命,卻毫髮無傷,堪稱奇蹟。

    “精神病”患者可以肆無忌憚大庭廣眾之下殺人,底氣十足,幾乎零成本違法犯罪,讓人不解。既然要特殊保護,那就鎖起來啊,不要禍害人間了。

    圍觀群眾各個都很精明,事不關己高高掛起。衝上去救命吧,嚇死殺人犯自己遭罪鋃鐺入獄,大家都在看熱鬧,那就袖手旁觀好了。

    醫鬧醫暴之所以猖獗,也是醫護人員太過精明。面對兇殘的醫鬧醫暴,有的選擇迴避,有的選擇逃離,有的假裝看不見。如果醫護人員沒有後顧之憂,勇敢和罪案做鬥爭,讓醫鬧醫暴見鬼去!

    有些高階知識份子也太高估了自己,刀槍不入被刀一劃就“一路走好”。而“精神病”殺人共同的特點是看你不順眼,心情不好。最終幾乎零成本違法犯罪,才有前仆後繼。

    學會反抗,才能保命。千萬不要指望路人,但遇到危險還得智慧地求救。比如人販子在鬧市拐走婦女,婦女高呼救命不如高呼救火,掀翻路邊攤位來得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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