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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政部關於印發《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補充規定》和《企業基建業務有關會計處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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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財會字〔1998〕17號

      國務院各部、委、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

      為了適應投融資體制改革和企業制度改革的要求,根據《國務院關於固定資產投資專案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國發〔1996〕35號)和我部《關於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基字〔1998〕4號)的有關規定,我們對現行的《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和分行業的企業會計制度中,有關基本建設業務的會計處理作了補充規定,制定了《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補充規定》和《企業基建業務有關會計處理辦法》。《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補充規定》適用於實行獨立核算的國有建設單位,《企業基建業務有關會計處理辦法》適用於企業未實行獨立核算的經營性建設專案。現將《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補充規定》和《企業基建業務有關會計處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佈置所屬建設單位或企業,自1998年1月1日起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隨時函告我部。

      附件:1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補充規定

      2企業基建業務有關會計處理辦法

      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補充規定

      根據我部《關於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基字〔1998〕4號),現對國有建設單位有關會計處理補充如下:

      一、會計科目

      (一)將“聯營撥款”科目改為“專案資本”科目,核算經營性專案收到投資者投入的專案資本。

      收到投資者投入的專案資本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專案資本”科目。支用款項時,借記“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借記“交付使用資本”科目,貸記“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等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後,應於下年初建立新帳時,借記“專案資本”科目,貸記“交付使用資產”科目。工程竣工,將結餘資金移交生產企業時,借記“專案資本”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專案資本”科目應設定“國家資本”、“法人資本”、“個人資本”等明細科目,進行明細核算。

      (二)增設“專案資本公積”科目,核算經營性專案取得的專案資本公積。包括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過其註冊資本的差額、接受捐贈的財產等。

      投資者投入的資金,按實際收到的款項,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合同規定的出資額,貸記“專案資本”科目,按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過其註冊資本的差額,貸記“專案資本公積”科目。

      專案完工交付使用後,應於下年初建立新帳時,借記“專案資本公積”等科目,貸記“交付使用資產”科目。

      “專案資本公積”科目應按形成類別設定明細帳進行明細核算。

      (三)增設“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核算非經營性專案發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綠化、取消專案的可行性研究費以及專案報廢等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支出。形成資產部分的上述投資支出,不在本科目核算,應在“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等科目核算。

      非經營性專案發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群眾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綠化等支出,借記“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取消的專案發生的可行性研究費,借記“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貸記“待攤投資——可行性研究費”科目。由於自然災害等原因發生的專案整體報廢所形成的淨損失,報經批准後,借記“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貸記“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等科目。

      發生的待核銷基建支出,應在下年初進行沖銷,借記“基建撥款——以前年度撥款”等科目,貸記“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

      本科目應按支出的類別設定明細帳進行明細核算。

      (四)在“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科目中,增加下列核算內容:建設單位為專案配套而建造專用設施所發生的投資支出,專用設施包括專用鐵路線、專用公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專用碼頭等。

      建造專用設施發生投資支出時,借記“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科目,貸記“銀行存款”、“廢存材料”等科目,專用設施完工後,應分別下列情況進行處理:非經營性專案建造的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專用設施,計入轉出投資,借記“轉出投資”科目,貸記“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科目,產權歸屬本單位的專用設施,作為固定資產交付,借記“交付使用資產——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科目;經營性專案建造的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專用設施,作為無形資產交付,借記“交付使用資產——無形資產”科目,貸記“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科目,產權歸屬本單位的專用設施,作為固定資產交付,借記“交付使用資產——固定資產”科目,貸記“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科目。

      (五)增設“轉出投資”科目,核算非經營性專案為專案配套而建成的、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專用設施的實際成本。

      非經營性專案建造的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專用設施,在完工時,借記“轉出投資”科目,貸記“建築安裝工程投資”科目。

      發生的轉出投資應在下年初進行沖銷,借記“基建撥款——以前年度撥款”等科目,貸記“轉出投資”科目。

      本科目應按轉出投資的類別設定明細帳進行明細核算。

      (六)在“其他投資——無形資產”科目中,增加下列核算內容:經營性專案和非經營性專案為購置產權不歸屬本單位但擁有使用權的統建住房而撥付給統建單位的投資。產權歸屬本單位的,應視同出包工程,透過“預付工程款”、“建築安裝工程投資”、“應付工程款”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建設單位撥付統建單位投資時,借記“其他投資——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時,借記“交付使用資產”科目,貸記“其他投資——無形資產”科目。

      工程完工交付後,應於下年初進行沖銷,借記“基建撥款——以前年度撥款”、“專案資本”、“待衝基建支出”等科目,貸記“交付使用資產”科目。

      (七)取消“基建撥款——本年財政貼息資金撥款”科目。

      建設單位收到財政撥入的貼息資金,原在“基建撥款——本年財政貼息資金撥款”科目核算,取消該科目後,收到財政撥入的貼息資金,透過“待攤投資——借款利息支出”科目核算。建設單位應先將本年度和以前年度已收到的財政貼息資金進行調帳,即將“基建撥款——本年財政貼息資金撥款”和“基建撥款——以前年度撥款(財政貼息)”科目的餘額,全部轉入“待攤投資——借款利息支出”科目,借記“基建撥款——本年財政貼息資金撥款”、“基建撥款——以前年度撥款(財政貼息)”科目,貸記“侍攤投資——借款利息支出”科目。以後收到財政貼息資金時,應衝減工程成本,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待攤投資——借款利息支出”科目。

      二、會計報表

      (一)資金平衡表

      1在資金佔用方“其他投資”專案下,增加“二、待核銷基建支出”專案和“三、轉出投資”專案,分別反映建設單位發生的尚未沖銷的待核銷基建支出和轉出投資。分別根據“待核銷基建支出”科目和“轉出投資”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2在資金來源方,取消原“8、本年財政貼息資金撥款”專案;將原“二、聯營撥款”專案改為“二、專案資本”專案,並在該專案下增加“三、專案資本公積”專案,分別反映建設單位收到投資者投入的專案資本和取得的資本公積金。分別根據“專案資本”科目和“專案資本公積”科目的期末餘額填列。

      本表中的其他有關專案序號順延。

      (二)基建投資表

      1在“基建投資撥款及借款”專案所屬“單位撥款”欄後,增加“國家資本”欄和“法人資本”欄,分別反映自開始建設起至本年年末止累計由國家和法人投入的專案資本,分別根據上年本表該欄數字和“專案資本”科目的本年貸方發生額分析計算填列。

      2將“基建投資支出”專案所屬“其他基建支出”欄改為“待核銷基建支出”欄,並在本欄後增加“轉出投資”欄,分別反映建設單位自開始建設起至本年年末止累計發生的待核銷基建支出和轉出投資,分別根據上年本表該欄數字和“待核銷基建支出”及“轉出投資”科目的本年借方發生額分析填列。

      本表其他有關專案序號順延。

      (三)待攤投資明細表

      將“貸轉存利息收入”專案改為“存款利息收入”專案。“存款利息收入”專案反映建設單位本年實現的各項存款利息收入以及財政撥入的貼息資金,根據“待攤投資——借款利息支出”科目本年貸方發生額分析計算填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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