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冒名頂替案鬧得沸沸揚揚,在2018年-2019年的山東高等學歷資料清查工作中,有14所高校曾公示清查結果,其中有242人被發現涉嫌冒名頂替入學取得學歷,公示期後學歷做登出處理。
自古以來,為了對抗包括冒名頂替在內的各種舞弊手段,古人也是花盡心思。但儘管如此,自隋唐科舉制度形成以來,考場舞弊幾乎在每一場科舉中都有發現,其中就包括冒名頂替。
唐代冒名選官
隋煬帝大業元年,科舉制正式創立。然而,隋朝僅二世而亡,科舉制尚未形成制度化的規制。唐代繼承了科舉制度,但遠沒有達到標準化、規範化的程度,考生操作的空間很大。
唐代讀書人想要透過科舉出仕,首先要經過禮部主持的常舉考核,此時常舉考試的突出特點是試卷成績並不決定考試結果。因此,要想在常舉考試作弊,主要透過“行卷”和“通榜”。
“行卷”是請名流為自己的作品製造聲譽,以利錄取。應試舉子在參加省試之前,將自己平時的作品寫成卷軸,送給政壇權要或學界名流,以求其賞識並向主考官推薦。前段時間熱播的《無心法師3》中,柳青鸞就曾用“忙於行卷”的藉口推辭無心。
所謂“通榜”是主考官請有地位、聲望且與自己關係密切的人來共同決定錄取名單。“通榜”者沒有看過試卷,他提出的名單主要是依據“行卷”來定奪。
另外,找槍手代考也是唐朝常舉考試的常見作弊方式。為了防止代考,一般要求考生提供有詳細體貌特徵的履歷。進場前,考官根據履歷驗明考生的身份。由於古代沒有相片、指紋識別等技術,故設有識認官,專門識認考生,以防冒名頂替入場。每次考試時,考生須透過識認官驗證之後方可進場考試。
通過了常舉考試,考生還要經過吏部考試,全部合格後方能授官,而這一環節是“冒名”出現最多的一環。吏部選官的一個標準是出身和資歷,這就導致一部分人在出身和資歷上造假,“有偽主符告而矯為官者,有承接他名而參調者,有遠人無親而置保者”。特別是安史之亂後,由於儲存在中央的選人人事檔案散失殆盡,冒名頂替更加猖獗,“分見官者,謂之擘名,承已死者,謂之接腳。”
由於社會動盪,很多考生或已身故或流落他地難以找尋,這就給想要冒名頂替的人提供了很大的空子。
唐朝後期,冒名頂替非常普遍,民間相傳:“入試非正身,十有三四;赴官非正身,十有二三。”即使官府對冒名之人身份有疑問,但是人事檔案已丟失,其人在家鄉的相鄰百姓早已在戰亂中逃離家鄉,哪裡還能找到驗證真身的親鄰呢?
宋代冒籍科舉
宋代科舉制度已施行多年,相關制度比較成熟,而且宋朝統治者實行“重文抑武”的政策,對科舉極為重視。
為保證公平,宋朝實行了分地取人的解額制。所謂“解額”,就是士人透過各類發解試以後,獲得解送禮部參加省試的名額。宋初,發解試並沒有固定名額,導致貢舉人數太多,貢院之中人滿為患。到宋真宗時期,制定了固定解額制,各州郡都限定了參加貢舉的人數。
由於唐末和五代北方長期戰亂,造成經濟重心南移,南方的文化教育水平相應的比北方有優勢。北宋中葉,山西人司馬光和江西人歐陽修就以“逐路取人”(按區域分配中舉名額)還是“憑才取人”展開了爭論。雖然最後宋英宗還是聽取了歐陽修的意見,但是在地區的解額分配中,加大了向北方地區傾斜的力度。
(明)仇英 《觀榜圖》區域性
宋朝初年,因為戰火未熄,人口流動量大,允許士子異地參加科考。但是到了開寶五年,讀書人就必須在籍貫地參加初級的科舉考試。
實行解額制以後,開封、應天等地因為解額較多,便於入選,不少士子為了提高中舉機率,舉家遷移至他處。更有甚者“背本宗而竄他譜,飛賕而移試他道”,造成了很多怪誕的現象,有父子、親兄弟鄉貫不同的情況,更有士子為了假冒戶貫居然改變親屬關係,自己的祖宗家譜都不要了,重金請求冒認在其它州郡家戶名下。
有計程車子祖先對國家有功,不用參加初試,但是這個名額一般是固定的,為了拿到這個名額也會出現冒名現象,但都是用的本家族人的名字。“士子又有免解偽冒入試者,或父兄沒而竊代其名,或同族物故而填其籍。”
而針對這種“冒籍”的舞弊行為,政府也實行了嚴格的預防措施。一是清理核查戶籍,乾道年間曾立法:“非本土舉人,往緣邊久居或置產業為鄉貫者,杖一百,押歸本貫。”可見刑罰之嚴厲。
再一種方法就是常見的“結保”,參加貢舉考試計程車子,每十人為保,有冒籍或者其它違反考試規定的行為,一旦被人告發,同保人連坐,終生剝奪考試資格。“結保”的特點是一人違規,同保連坐,這使得非本保的考生也會用“鐳射眼”掃描其他組的每一個人,因為一旦發現有違規的情況就能同時淘汰十個人,自己的競爭對手就少了十個!
明清冒籍
為了穩定朝廷在全國的統治,明代科舉從宣德朝開始實行分割槽定額錄取制度,也即各省直鄉試都要按照所分配的解額錄取;會試則是將全國兩直十三布政司分為南、北、中三個大的區域,按比例錄取。其中,南卷佔會試錄取額的55%,北卷佔35%,中卷佔10%。這樣,一些心存僥倖計程車子“見他方解額稍多,中式頗易,往往假為流移,冒籍入試”。
為防止冒籍冒名,明代也沿襲了宋朝,實行嚴格的現籍地應試製度和相互“結保”制度。但是,冒籍在明代處罰較輕,只是對考生髮回原籍、廢去在此之前擁有的功名,以後還可以再考;對考官的任職予以罷免。所以,明代的冒籍頂替現象屢禁不止。
《科場條例》,清代關於科舉的專門立法
清代對科舉的不公平行為,實行了更加嚴格的預防和懲治措施,特別是在“防”上做更多文章。
清代有種說法“科舉必由學校”,就是說一個士子若想參加鄉試、會試、殿試,必須要經過童生試合格,成為府、州、縣的學員。童生試是科舉考試的起始,因此對參加考試考生的資格審查是極其嚴格的。順治二年規定,“如祖、父入籍在二十年以上,墳墓、田宅俱有的據,方準應試。”這一舉措大大增加了冒籍的難度。
清代考試跟現在一樣,必須攜帶准考證。清代科舉考試准考證名為“院試卷結票”,考生赴考前需要親自去領取“院試卷結票”,如果在赴考時沒帶“院試卷結票”,不準參加考試。准考證上要寫有考生及其曾祖、祖父、父親、老師及鄰居的名字,還需要兩位保人畫押,以備在領取考卷時查驗考生真實身份。一旦被查出替考,將禍及全家,殃及鄰里。
清代為防冒籍還獨創了一項“審音”制度,即檢視學生的方言。清代的童生試中還有一項專門為防止考生冒籍而實行的審音制度。康熙四十年:“廣西省土官、土目子弟,有願考試者,先送附近儒學讀書,確驗鄉音收送。”
之後,審音制度在各地的童生試當中普遍推行。乾隆時期為了防範科場案發,審音有很大程度地重視,此時期出現因為審音而被查出的考生大有人在,均“照例懲治”,給予相應的處罰。
順天府大興、宛平二縣是清代審音最為嚴格的地方,因為這兩個縣的入學率較之其他地方高,冒籍考生也多。最初,審音是由知縣負責,後因這兩縣的知縣有包庇縱容的行為,康熙三十九年規定:“嗣後審音不詳,或審出不據實承保者,分別以降級、革職論處。”到了雍正九年,又規定“嗣後由府尹不時稽查。”乾隆四年又改為府丞專管審音事。後在乾隆十年,有兩個官員再一次審音不力,激怒了乾隆,直接設定了專門的審音御史,自此成為定製。
清代的懲治措施較明代更為嚴厲,一旦發現冒籍或代考,考生和“槍手”一起問罪,帶枷號三個月,還要發配到煙瘴之地充軍,“結保”的考生一律打一百杖!雖然沒有直接斬首,但是讀書人身嬌體弱,帶著枷號徒步到邊地,可能多數走不到目的地就被折騰死了,更別提打一百棍,不死也癱了。
科舉考試自創立初始,就是為了改變朝中官員盡出豪門世族,而寒門子弟出仕無門的現象。不論貧窮還是富貴,只要有真才實學,都可以透過考試出將入相,為了維護考試公平,歷朝都在逐步完善相關制度,並且不斷加大懲罰措施,確保每一個人都可以透過考試展示自己的才學,從而實現夢想。
參考文獻:
張東光:《唐代科舉考試舞弊的防範與懲處》,《中州學刊》2007年第3期。
李立峰:《科舉配額制演化的歷史考察——兼論“憑才取人”與“逐路取人”之爭》,《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8卷第1期,2008年1月。
姚碩:《論兩宋科舉取士中的舞弊手段》,《赤峰學院學報》(漢文哲學社會科學版),第34卷第10期,2013年10月。
牛明鐸:《明代科舉防範與懲治作弊制度研究》,2016年福建師範大學博士畢業論文。
任志超:《清代科舉考試舞弊行為及防治措施研究》,2018年內蒙古大學碩士畢業論文。
最近,冒名頂替案鬧得沸沸揚揚,在2018年-2019年的山東高等學歷資料清查工作中,有14所高校曾公示清查結果,其中有242人被發現涉嫌冒名頂替入學取得學歷,公示期後學歷做登出處理。
自古以來,為了對抗包括冒名頂替在內的各種舞弊手段,古人也是花盡心思。但儘管如此,自隋唐科舉制度形成以來,考場舞弊幾乎在每一場科舉中都有發現,其中就包括冒名頂替。
唐代冒名選官
隋煬帝大業元年,科舉制正式創立。然而,隋朝僅二世而亡,科舉制尚未形成制度化的規制。唐代繼承了科舉制度,但遠沒有達到標準化、規範化的程度,考生操作的空間很大。
唐代讀書人想要透過科舉出仕,首先要經過禮部主持的常舉考核,此時常舉考試的突出特點是試卷成績並不決定考試結果。因此,要想在常舉考試作弊,主要透過“行卷”和“通榜”。
“行卷”是請名流為自己的作品製造聲譽,以利錄取。應試舉子在參加省試之前,將自己平時的作品寫成卷軸,送給政壇權要或學界名流,以求其賞識並向主考官推薦。前段時間熱播的《無心法師3》中,柳青鸞就曾用“忙於行卷”的藉口推辭無心。
所謂“通榜”是主考官請有地位、聲望且與自己關係密切的人來共同決定錄取名單。“通榜”者沒有看過試卷,他提出的名單主要是依據“行卷”來定奪。
另外,找槍手代考也是唐朝常舉考試的常見作弊方式。為了防止代考,一般要求考生提供有詳細體貌特徵的履歷。進場前,考官根據履歷驗明考生的身份。由於古代沒有相片、指紋識別等技術,故設有識認官,專門識認考生,以防冒名頂替入場。每次考試時,考生須透過識認官驗證之後方可進場考試。
通過了常舉考試,考生還要經過吏部考試,全部合格後方能授官,而這一環節是“冒名”出現最多的一環。吏部選官的一個標準是出身和資歷,這就導致一部分人在出身和資歷上造假,“有偽主符告而矯為官者,有承接他名而參調者,有遠人無親而置保者”。特別是安史之亂後,由於儲存在中央的選人人事檔案散失殆盡,冒名頂替更加猖獗,“分見官者,謂之擘名,承已死者,謂之接腳。”
由於社會動盪,很多考生或已身故或流落他地難以找尋,這就給想要冒名頂替的人提供了很大的空子。
唐朝後期,冒名頂替非常普遍,民間相傳:“入試非正身,十有三四;赴官非正身,十有二三。”即使官府對冒名之人身份有疑問,但是人事檔案已丟失,其人在家鄉的相鄰百姓早已在戰亂中逃離家鄉,哪裡還能找到驗證真身的親鄰呢?
宋代冒籍科舉
宋代科舉制度已施行多年,相關制度比較成熟,而且宋朝統治者實行“重文抑武”的政策,對科舉極為重視。
為保證公平,宋朝實行了分地取人的解額制。所謂“解額”,就是士人透過各類發解試以後,獲得解送禮部參加省試的名額。宋初,發解試並沒有固定名額,導致貢舉人數太多,貢院之中人滿為患。到宋真宗時期,制定了固定解額制,各州郡都限定了參加貢舉的人數。
由於唐末和五代北方長期戰亂,造成經濟重心南移,南方的文化教育水平相應的比北方有優勢。北宋中葉,山西人司馬光和江西人歐陽修就以“逐路取人”(按區域分配中舉名額)還是“憑才取人”展開了爭論。雖然最後宋英宗還是聽取了歐陽修的意見,但是在地區的解額分配中,加大了向北方地區傾斜的力度。
(明)仇英 《觀榜圖》區域性
宋朝初年,因為戰火未熄,人口流動量大,允許士子異地參加科考。但是到了開寶五年,讀書人就必須在籍貫地參加初級的科舉考試。
實行解額制以後,開封、應天等地因為解額較多,便於入選,不少士子為了提高中舉機率,舉家遷移至他處。更有甚者“背本宗而竄他譜,飛賕而移試他道”,造成了很多怪誕的現象,有父子、親兄弟鄉貫不同的情況,更有士子為了假冒戶貫居然改變親屬關係,自己的祖宗家譜都不要了,重金請求冒認在其它州郡家戶名下。
有計程車子祖先對國家有功,不用參加初試,但是這個名額一般是固定的,為了拿到這個名額也會出現冒名現象,但都是用的本家族人的名字。“士子又有免解偽冒入試者,或父兄沒而竊代其名,或同族物故而填其籍。”
而針對這種“冒籍”的舞弊行為,政府也實行了嚴格的預防措施。一是清理核查戶籍,乾道年間曾立法:“非本土舉人,往緣邊久居或置產業為鄉貫者,杖一百,押歸本貫。”可見刑罰之嚴厲。
再一種方法就是常見的“結保”,參加貢舉考試計程車子,每十人為保,有冒籍或者其它違反考試規定的行為,一旦被人告發,同保人連坐,終生剝奪考試資格。“結保”的特點是一人違規,同保連坐,這使得非本保的考生也會用“鐳射眼”掃描其他組的每一個人,因為一旦發現有違規的情況就能同時淘汰十個人,自己的競爭對手就少了十個!
明清冒籍
為了穩定朝廷在全國的統治,明代科舉從宣德朝開始實行分割槽定額錄取制度,也即各省直鄉試都要按照所分配的解額錄取;會試則是將全國兩直十三布政司分為南、北、中三個大的區域,按比例錄取。其中,南卷佔會試錄取額的55%,北卷佔35%,中卷佔10%。這樣,一些心存僥倖計程車子“見他方解額稍多,中式頗易,往往假為流移,冒籍入試”。
為防止冒籍冒名,明代也沿襲了宋朝,實行嚴格的現籍地應試製度和相互“結保”制度。但是,冒籍在明代處罰較輕,只是對考生髮回原籍、廢去在此之前擁有的功名,以後還可以再考;對考官的任職予以罷免。所以,明代的冒籍頂替現象屢禁不止。
《科場條例》,清代關於科舉的專門立法
清代對科舉的不公平行為,實行了更加嚴格的預防和懲治措施,特別是在“防”上做更多文章。
清代有種說法“科舉必由學校”,就是說一個士子若想參加鄉試、會試、殿試,必須要經過童生試合格,成為府、州、縣的學員。童生試是科舉考試的起始,因此對參加考試考生的資格審查是極其嚴格的。順治二年規定,“如祖、父入籍在二十年以上,墳墓、田宅俱有的據,方準應試。”這一舉措大大增加了冒籍的難度。
清代考試跟現在一樣,必須攜帶准考證。清代科舉考試准考證名為“院試卷結票”,考生赴考前需要親自去領取“院試卷結票”,如果在赴考時沒帶“院試卷結票”,不準參加考試。准考證上要寫有考生及其曾祖、祖父、父親、老師及鄰居的名字,還需要兩位保人畫押,以備在領取考卷時查驗考生真實身份。一旦被查出替考,將禍及全家,殃及鄰里。
清代為防冒籍還獨創了一項“審音”制度,即檢視學生的方言。清代的童生試中還有一項專門為防止考生冒籍而實行的審音制度。康熙四十年:“廣西省土官、土目子弟,有願考試者,先送附近儒學讀書,確驗鄉音收送。”
之後,審音制度在各地的童生試當中普遍推行。乾隆時期為了防範科場案發,審音有很大程度地重視,此時期出現因為審音而被查出的考生大有人在,均“照例懲治”,給予相應的處罰。
順天府大興、宛平二縣是清代審音最為嚴格的地方,因為這兩個縣的入學率較之其他地方高,冒籍考生也多。最初,審音是由知縣負責,後因這兩縣的知縣有包庇縱容的行為,康熙三十九年規定:“嗣後審音不詳,或審出不據實承保者,分別以降級、革職論處。”到了雍正九年,又規定“嗣後由府尹不時稽查。”乾隆四年又改為府丞專管審音事。後在乾隆十年,有兩個官員再一次審音不力,激怒了乾隆,直接設定了專門的審音御史,自此成為定製。
清代的懲治措施較明代更為嚴厲,一旦發現冒籍或代考,考生和“槍手”一起問罪,帶枷號三個月,還要發配到煙瘴之地充軍,“結保”的考生一律打一百杖!雖然沒有直接斬首,但是讀書人身嬌體弱,帶著枷號徒步到邊地,可能多數走不到目的地就被折騰死了,更別提打一百棍,不死也癱了。
科舉考試自創立初始,就是為了改變朝中官員盡出豪門世族,而寒門子弟出仕無門的現象。不論貧窮還是富貴,只要有真才實學,都可以透過考試出將入相,為了維護考試公平,歷朝都在逐步完善相關制度,並且不斷加大懲罰措施,確保每一個人都可以透過考試展示自己的才學,從而實現夢想。
參考文獻:
張東光:《唐代科舉考試舞弊的防範與懲處》,《中州學刊》2007年第3期。
李立峰:《科舉配額制演化的歷史考察——兼論“憑才取人”與“逐路取人”之爭》,《中國地質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第8卷第1期,2008年1月。
姚碩:《論兩宋科舉取士中的舞弊手段》,《赤峰學院學報》(漢文哲學社會科學版),第34卷第10期,2013年10月。
牛明鐸:《明代科舉防範與懲治作弊制度研究》,2016年福建師範大學博士畢業論文。
任志超:《清代科舉考試舞弊行為及防治措施研究》,2018年內蒙古大學碩士畢業論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