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權,也稱其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和經營活動中的標記、信譽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
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外觀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影象,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
包含以下內容:
2、專利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佔實施權。
3、商標權,即商標註冊人或權利繼受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註冊商標依法享有的各種權利。
4、商業秘密權,即民事主體對屬於商業秘密的技術資訊或經營資訊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5、植物新品種權,即完成育種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權。
6、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享有的專有權。
7、商號權,即商事主體對商號在一定地域範圍內依法享有的獨佔使用權。
對於科技成果獎勵權、地理標誌權、域名權、反不正當競爭權、資料庫特別權利、商品化權等能否成為獨立的智慧財產權,在理論界存在較大分歧。
擴充套件資料
著作權主要內容
1、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3、有以下幾條權利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5)複製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影、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6)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7)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8)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9)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10)放映權,即透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裝置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11)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透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影象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12)資訊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13)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4)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5)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6)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透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7)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因為在保障著作財產權此類專屬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尚須兼顧人類文明之累積與知識及資訊之傳播,從而演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物件
智慧財產權,也稱其為“知識所屬權”,指“權利人對其智力勞動所創作的成果和經營活動中的標記、信譽所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一般只在有限時間內有效。
各種智力創造比如發明、外觀設計、文學和藝術作品,以及在商業中使用的標誌、名稱、影象,都可被認為是某一個人或組織所擁有的智慧財產權。
包含以下內容:
2、專利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在一定期限內享有的獨佔實施權。
3、商標權,即商標註冊人或權利繼受人在法定期限內對註冊商標依法享有的各種權利。
4、商業秘密權,即民事主體對屬於商業秘密的技術資訊或經營資訊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
5、植物新品種權,即完成育種的單位或個人對其授權的品種依法享有的排他使用權。
6、積體電路布圖設計權,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依法對積體電路布圖設計享有的專有權。
7、商號權,即商事主體對商號在一定地域範圍內依法享有的獨佔使用權。
對於科技成果獎勵權、地理標誌權、域名權、反不正當競爭權、資料庫特別權利、商品化權等能否成為獨立的智慧財產權,在理論界存在較大分歧。
擴充套件資料
著作權主要內容
1、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3、有以下幾條權利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5)複製權,即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影、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6)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7)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體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8)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9)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10)放映權,即透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裝置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
(11)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廣播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傳播或者轉播的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以及透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影象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
(12)資訊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13)攝製權,即以攝製電影或者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14)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15)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16)彙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透過選擇或者編排,彙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17)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要保障的是思想的表達形式,而不是保護思想本身,因為在保障著作財產權此類專屬私人之財產權利益的同時,尚須兼顧人類文明之累積與知識及資訊之傳播,從而演算法、數學方法、技術或機器的設計均不屬著作權所要保障的物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