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成立社團需要先了解一下學校社團的相關管理和申請程式,然後向學校校團委提交申請,等待其審批,現在我將我們學校創辦(申請)社團的規則和程式發給你僅供參考(不過這東西大同小異):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xx大學學生社團(以下簡稱社團)是本校學生自願組織的學生群眾性團體,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服從學校黨政組織的領導和共青團組織的指導及學生會的統一管理。
第二條 社團按性質分學術性和非學術性兩大類。學術性社團的主要任務是開展學術研究活動;提高社團成員的學術研究水平。非學術性社團的主要任務是服務社團成員,活躍和繁榮校園文化。
第三條 社團按規模及活動範圍分校級、校區級和學院級三大類,分別接受相應團組織的指導及學生會的管理。 第二章 社團成立第四條 凡承認學校關於學生社團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有相應的指導單位和指導老師,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章程,有明確的活動宗旨和活動範圍的在校學生團體,經所在學院黨政、學生會、團委或學校有關部處同意,均可提出申請。
第五條 申請成立社團,須提交下列材料:1、書面申請。2、社團宗旨、章程。3、活動範圍及內容、形式。4、指導單位的書面意見。5、指導老師的書面意見。6、社團組織機構的組成情況及所在學院團總支和學生會對主要負責人的推薦意見。
第六條 學院級的社團,須向學院團總支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成立。校區級的社團,須向校區團總支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成立。校級社團,須經校學生會推薦,向校團委提出申請,校團委核准後成立。
第七條 各級社團只限於在本社團級別範圍的活動。凡涉及超出本社團級別所屬範圍的活動;根據活動涉及範圍,須報校學生會審批,並向校團委彙報。第三章 社團管理第八條 社團應按照本社團宗旨,在指導單位指導積極組織開展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社團須服從相應團組織社團管理機構的統一協調,並定期向指導單位和相應團組織社團管理機構彙報工作。
第九條 社團每學年由相應團組織社團管理機構進行登記和會員註冊,並向校團委彙報有關材料,對於不符合規定的社團將予以登出。
第十條 社團會員費的收繳、管理、使用必須規範,應向會員提供統一收據和賬目清單,每學期將有關情況報相應組織社團管理機構稽核。
第十一條 社團的組織機構和人事變動,須按照本社團章程進行,並及時向指導單位和相應團組織社團管理機構彙報。
第十二條 社團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若確為籌集社團經費所需,須經指導單位同意,並報相應團組織社團管理機構稽核批准。
第十三條 社團出版刊物須經相應團組織同意報校團委宣傳部審批,並由指導老師擔任終審,對刊物的思想性及內容等進行審查。刊物一般限於校內交流,確需與兄弟單位交流的,其範圍由相應團組織報校黨委宣傳部核定。
第十四條 在校學生均可申請加入社團,每個學生同時加入的社團不得超過三個。嚴禁各社團內部成員個人擅自以社團的名義進行各項活動。
第十五條 任何社團不得在校內進行商業(宣傳)活動,涉及校外單位的活動必須經校保衛處、校團委批准。第四章 獎勵與處分制度第十五條 校團委每年對社團進行考核,並評選示範性社團,評選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校團委每年評選優秀社團幹部和社團先進個人若干名。評選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校團委表彰示範性社團和先進個人。
第十八條 社團有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撤銷其社團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社團資格:
1、 有違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活動內容的;
2、 嚴重違反學校有關規章制度,情節惡劣的;
3、 活動內容不健康或有損於校園精神文明建設,屢教不改的;
4、 連續不開展活動超過2個月,經整頓仍無效果的社團一旦被撤銷資格,便不得開展活動,否則視為非法社團。
想成立社團需要先了解一下學校社團的相關管理和申請程式,然後向學校校團委提交申請,等待其審批,現在我將我們學校創辦(申請)社團的規則和程式發給你僅供參考(不過這東西大同小異):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xx大學學生社團(以下簡稱社團)是本校學生自願組織的學生群眾性團體,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校紀校規,服從學校黨政組織的領導和共青團組織的指導及學生會的統一管理。
第二條 社團按性質分學術性和非學術性兩大類。學術性社團的主要任務是開展學術研究活動;提高社團成員的學術研究水平。非學術性社團的主要任務是服務社團成員,活躍和繁榮校園文化。
第三條 社團按規模及活動範圍分校級、校區級和學院級三大類,分別接受相應團組織的指導及學生會的管理。 第二章 社團成立第四條 凡承認學校關於學生社團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有相應的指導單位和指導老師,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章程,有明確的活動宗旨和活動範圍的在校學生團體,經所在學院黨政、學生會、團委或學校有關部處同意,均可提出申請。
第五條 申請成立社團,須提交下列材料:1、書面申請。2、社團宗旨、章程。3、活動範圍及內容、形式。4、指導單位的書面意見。5、指導老師的書面意見。6、社團組織機構的組成情況及所在學院團總支和學生會對主要負責人的推薦意見。
第六條 學院級的社團,須向學院團總支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成立。校區級的社團,須向校區團總支提出申請,經核准後成立。校級社團,須經校學生會推薦,向校團委提出申請,校團委核准後成立。
第七條 各級社團只限於在本社團級別範圍的活動。凡涉及超出本社團級別所屬範圍的活動;根據活動涉及範圍,須報校學生會審批,並向校團委彙報。第三章 社團管理第八條 社團應按照本社團宗旨,在指導單位指導積極組織開展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社團須服從相應團組織社團管理機構的統一協調,並定期向指導單位和相應團組織社團管理機構彙報工作。
第九條 社團每學年由相應團組織社團管理機構進行登記和會員註冊,並向校團委彙報有關材料,對於不符合規定的社團將予以登出。
第十條 社團會員費的收繳、管理、使用必須規範,應向會員提供統一收據和賬目清單,每學期將有關情況報相應組織社團管理機構稽核。
第十一條 社團的組織機構和人事變動,須按照本社團章程進行,並及時向指導單位和相應團組織社團管理機構彙報。
第十二條 社團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若確為籌集社團經費所需,須經指導單位同意,並報相應團組織社團管理機構稽核批准。
第十三條 社團出版刊物須經相應團組織同意報校團委宣傳部審批,並由指導老師擔任終審,對刊物的思想性及內容等進行審查。刊物一般限於校內交流,確需與兄弟單位交流的,其範圍由相應團組織報校黨委宣傳部核定。
第十四條 在校學生均可申請加入社團,每個學生同時加入的社團不得超過三個。嚴禁各社團內部成員個人擅自以社團的名義進行各項活動。
第十五條 任何社團不得在校內進行商業(宣傳)活動,涉及校外單位的活動必須經校保衛處、校團委批准。第四章 獎勵與處分制度第十五條 校團委每年對社團進行考核,並評選示範性社團,評選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 校團委每年評選優秀社團幹部和社團先進個人若干名。評選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七條 校團委表彰示範性社團和先進個人。
第十八條 社團有違反本管理辦法的行為的,視其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嚴重警告,直至撤銷其社團資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社團資格:
1、 有違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和活動內容的;
2、 嚴重違反學校有關規章制度,情節惡劣的;
3、 活動內容不健康或有損於校園精神文明建設,屢教不改的;
4、 連續不開展活動超過2個月,經整頓仍無效果的社團一旦被撤銷資格,便不得開展活動,否則視為非法社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