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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ACG漫遊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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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BG寶哥的日常生活
你這個問題,問的挺專業的,還真不好回答,首先我們來了解正當防衛法律規定,根據刑法20條的規定,係指為了防止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受到侵害,對正在進行不法侵害的行為人合理採取造成其一定的人身和財產的損害的方法、措施,一般不負刑事責任。
在結合你提的問題有些籠統比較模糊,不好判斷,現在有影片在還有些律師要定白衣哥故意傷害,如果從中插入,那還不是故意殺人啊,事實的判斷自由法律規定,讓我們拭目以待看看法律是在保護那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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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lijgtv424
所以呀,自古以來,你牛你就是老大,你不牛你就一邊乖乖待著,過自己的生活,哪天你參加個農民起義,看能不能像朱元璋那樣混合皇帝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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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南y
本案到底如何判罰,關鍵看以下幾點:
1、防衛時不法侵害是否正在進行。
2、防衛程度是否過當。
3、對方停止不法侵害時,防衛是否停止。
網上已經有正面影片流出,可以看下,一切還是等法院判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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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鐵甲神醫2
無限防衛權應該是指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所以,無限防衛權即使是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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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大言而已
有這麼多混蛋律師,你還敢見義勇為?等著坐牢吧!請律師在網上以人的身份說話,為寶馬紋身男辯護的話請法庭去說,別在這噁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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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使用者4207538184
那是正當防衛,沒有爭議的,因為是正在發生的威脅他人生命的行為,對他打擊是天經地義的,打死是意外,不可預測的。但是,現在是白衣男,追著他砍,而且砍了多刀,仍然砍死了,就防衛過當了,如果在砍傷以後,報警,就完全是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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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王大善人WDSR
社會我龍哥,
車好妞也多。
時時俯臥撐,
到處來紋身。
今日亂變道,
不料被蹭到。
下車耍酒瘋,
拳腳一陣風。
猶覺不過癮,
回頭把刃擎。
酒色穿腸過,
手抖刀掉落。
白衣猛回首,
撿來正趁手。
可憐把肚捂,
一命成嗚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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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傑39402583
首先你要懂得人體解剖學,又要有一定的物理知識,同時要對發力控制精細準確,制止行兇者的行兇行為(這裡你還要有精準的判斷力,是否在行兇),萬一打死,恭喜你!故意傷人致死!
你要沒這個本事,還是老老實實的做“路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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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蓮溪書生
別作這些假設了,社會在需要正義的同時,也需要寬容和慈悲。為什麼有那麼多的垃圾人和燥狂症,都是內心缺了一點寬容和慈悲。這一點紋身男可能沒有,但我們需要有。我們要從各自的心中發出慈悲,來充滿這個世界。這樣,即使是窮兇極惡的人,也會減少他們內心的惡的。紋身男己去了另一個世界,如果他有靈魂,一定是既痛悔又怨恨,如果我們再去對他冷嘲熱諷,那他的怨氣就不會消失,他即便在下一世也會選擇繼續做一個惡人。
2018年8月28日,網上流傳一段影片,影片中一名開寶馬車男子與騎電動車男子在路口發生爭執,“寶馬男”從車中拿出長刀砍向騎車男子,未想到長刀掉落被騎車男子撿起,騎車男子持刀還擊將“寶馬男”殺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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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給當事人頒發“見義勇為”獎狀!
‖路見不平一聲吼,一根棍子揮揮手!‖
按照中國法律,當事人會被判‖過失致人死亡罪‖,但是因為屬於見義勇為,會免除刑法!
這不是漫遊君亂說,這是有參考案例的!
案例一、抓小偷致其死亡
2015年6月26號,那是五華區博華學校放暑假的日子,家長們都被通知過來開家長會,銀師傅也在其中。一名步行進入學校的男子,出校時卻騎了一輛電動車,門口的保安意識到男子偷盜了校內的電動車,立即追了出去。
銀師傅雖然年近六十,但是曾經的從軍經歷讓他掌握了紮實的擒拿術。徹底制服小偷後,三人一起把小偷的手從後面給綁了起來,並把他帶到學校的操場上,等待警察前來。可在這過程中,意外發生了。
銀師傅說,當時小偷大喊大叫,說如果不把他放掉,今後不會有好下場。銀師傅怕孫女遭到報復,於是拿夾克罩在他頭上。
眼看小偷已被制服,抓賊的三人也就各幹各的去了。可誰知二十多分鐘後,警察趕到學校時卻發現,這名偷盜電動車的男子嚴某沒了呼吸,經過120確認,嚴某已經死亡。還在開家長會的銀師傅隨即被帶回派出所接受調查。第二天,銀師傅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2017年10月18號,五華公安分局以銀師傅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向五華區檢察院移送起訴。
五華區檢察院認為,銀先生涉嫌過失致人死亡罪,同時考慮到被害人嚴某對本案的起因存在重大過錯,銀先生作為普通公民挺身而出,制止正在發生的違法犯罪行為,屬於見義勇為,應當予以支援和鼓勵,可以酌定從輕處罰。被害人因長期吸毒,各器官機能及耐受性較常人弱,死亡後果系多種原因所致,可依法從輕處罰。
今年3月12日,五華區檢察院對銀先生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案例二、四川綿陽一男子見義勇為,一拳打死對方
四川綿陽一男子上完廁所,見一男子從身後抱著小女孩兒衝出來,對方還捂著小女孩兒的嘴!
於是上前質問:“你是不是搶孩子的?”
對方回答:“我就是搶孩子的!”
於是,男子一拳把對方打倒在地,後搶救無效死亡!
後來警方查明,抱孩子的男子不是人販子,而是小女孩母親的男友,小女孩兒父母離婚,母親讓男友偷偷抱走女孩,結果才發生這一幕!
法律判決:當事人判過失致人死亡罪,因屬於見義勇為,免除刑法!(錢還是要賠的,賠了8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