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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1943641456485

    我覺得你說那種契約婚姻只是電視劇表現生活的一種方式,並不代表契約婚姻是有法律約束的。

    南韓沒有單行的婚姻法,而是附在《民法》中,1960年制定並實施至今。 南韓的民法有關於訂婚的規定。即,規定男18週歲,女16週歲就可以經父母同意訂婚或結婚。(南韓民法第807條)成年人可以自由訂婚或結婚。訂婚之後法律上不能強制結婚。但是解除婚約的時候,有過錯一方要對相對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南韓民法第806條) 南韓的民法規定:結婚年齡為男18週歲,女16週歲(備註:此條法律在2006年更改女的年齡18歲);重婚不是無效婚姻事由,而是可撤銷婚姻事由。另外,南韓民法還規定8親等以內的親屬之間和一定範圍內的姻親之間也禁止結婚。所以,禁婚範圍比中國廣得多。疾病不是禁婚事由,但隱瞞患有重大疾病而結婚的,可以為可撤銷婚姻事由。 結婚登記時,不要求結婚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當事人的父母、朋友或第三人可以代替當事人提交書面檔案申請結婚就可以。婚姻登記機關只對書面檔案進行形式審查,且不發給結婚證書。 民法規定下列婚姻無效:①當事人之間無結婚意願;②直系血親之間或8親等以內旁系血親之間及與其配偶有親屬關係或曾有過親屬關係的人;③直系姻親之間或與夫的8親等以內的血親有姻親關係或曾有過姻親關係的人(婚姻法第815條)。另外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可以撤銷:一定親屬之間的婚姻(南韓民法第809條第2款);未達結婚年齡;重婚;結婚時不知道對方患有不能持續婚姻關係的惡性疾病(例如,賭博、酒精中毒、艾滋病患者等);因欺詐或受脅迫而作出結婚意思表示的(南韓民法第816條)。婚姻關係被撤銷之後,不具有溯及力(南韓民法第824條)。婚姻撤銷判決做出之後婚姻關係就解除。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時候,無過錯一方就享有損害賠償請求權。婚姻撤銷的時候,與離婚時一樣有財產分割請求權(南韓家事訴訟法第2條第1款E類事件4號)。 婚姻撤銷請求權的行使具有時效性。例如,因受欺詐、受脅迫而結婚請求撤銷的,從知道受欺詐或擺脫脅迫之日起三個月內不行使請求權,請求權就會消滅(南韓民法第823條);因一方患有惡疾或因其他重大事由撤銷婚姻的,從知道重大事由之日起超過六個月,請求權就消滅(南韓民法第822條);可撤銷的近親婚姻,如果婚姻雙方當事人之間已生育子女的,撤銷請求權就消滅(民法第820條)。另外,南韓民法對婚姻撤銷有特別的規定。即,女性自婚姻關係結束之日起未經六個月就不得再婚(南韓民法第811條)。民法規定了所謂再婚禁止期限,違反此項規定者,就屬於可撤銷婚姻。 夫妻財產約定。南韓民法第829條第1款規定,男女雙方在結婚之前就可以約定財產關係,並應在婚姻關係成立之前,根據非訴訟事件程式法規定的特別程式進行登記才可以對抗第三人。即應在主管登記部門的夫妻財產約定登記簿上登記。 南韓民法規定,婚前財產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取得的財產屬於個人財產(特有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但不能確定以誰的名義取得的,推定為夫妻共有財產(南韓民法第830條,第831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取得的財產屬於個人特有財產,所有權人有權自己管理、使用、收益、處分(別產製,南韓民法第831條)。 南韓民法規定:如果雙方當事人有離婚合意,就先到家庭法院取得關於離婚合意的離婚意思確認證.但是,近年來由於離婚率的上升,有關部門正考慮法院在發給確認證之前,為使當事人慎重考慮,規定當事人重新考慮的離婚熟慮期間,或者令其到諮詢機構接受諮詢等程式,所以離婚程式將會變得繁瑣。從法院接收離婚意思確認證之後,持著此確認證就可以進行離婚申請。但是,離婚申請當事人可以不親自到場,他人可以代理申請。另外,受理離婚申請的機關不做實質性審查,只做書面檔案是否俱全等形式審查之後就受理離婚申請,而且離婚自從就成立。 南韓民法規定的離婚請求事由包括:①配偶有不正當行為的;②配偶一方惡意遺棄另一方的;③從配偶及其直系尊親屬受到嚴重不當待遇的;④自己的直系尊親屬受到配偶嚴重不當待遇的;⑤配偶下落不明滿三年以上者;⑥其他難以維繫婚姻關係的重大事由。其他難以維繫婚姻的重大事由包括配偶的犯罪行為、嚴重的酒精中毒、麻藥中毒等,有的時候還包括性無能等情形。單純感情破裂或分居不能為離婚事由。一方有過錯的,另一方可以請求判決離婚。從這些規定上可以看出,南韓是採取過錯主義的。 中國婚姻法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應當徵得軍人的同意,但軍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中國婚姻法第35條)。但南韓沒有類似規定。中國婚姻法在一定情形下限制男方離婚請求權,也是一個特徵。即,女方在懷孕期間或分娩後不到一年的,或者終止妊娠不到六個月的,男方不得提出離婚。但是女方提出離婚,或者法院認為確實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除外(中國婚姻法第34條)。 離婚財產分割請求權 根據南韓法律規定,財產不管是以哪一方的名義享有,都要根據對婚姻生活所取得財產的貢獻程度而清算財產為其宗旨,因此不採取“照顧婦女、子女權益的原則”。即,對於共有財產,當然根據所持份額進行分割,對夫妻共同努力取得的婚姻關係存續中的財產,雖然是男方名義下的財產,但也應認可女方家務勞動的貢獻。因此,對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不管是否為單獨財產,都要進行分割。具體分割,當事人可以協商決定。如果協商不成,由家庭法院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再由法院決定。財產分割,根據雙方協力取得財產的數額及其他情形而決定分割的數額與方法(南韓第839條2之第2款)。法院根據這樣抽象的原則標準予以判決。財產分割請求權自離婚之日起過二年,就會消滅(南韓民法第839條2之第3款)。 損害賠償請求權離婚時,配偶一方有權向有過錯的另一方提出財產損害和精神損害賠償請求(南韓民法第843條、第806條)。南韓關於家庭暴力有兩部特別法。第一是關於家庭暴力犯罪處罰的法律和預防家庭暴力特別法。如果實施了家庭暴力,雖然在法定離婚事由上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因對配偶的不當待遇等,也會成為離婚事由。如果構成不法行為,就產生因不法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如果因此而離婚,就當然產生離婚損害賠償請求權。另外,對於家庭暴力的刑事處罰,因為可以依據關於家庭暴力處罰等的法律及一般刑法,所以沒有必要在民法中再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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