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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觀風看世界

    澳洲總督(Governor-General of Australia)是澳洲的君主在澳洲的代表。按照現行的澳洲和英國法律,澳洲和英國共有一個君主,而這個君主常駐在英國。應次,澳洲總督在一般情況下行使著國家元首的職務。

    作為君主的全權代表,總督在法理上擁有很大的權利。憲法賦予他國家的最高行政權。他也是三軍統帥,可以制定和取消法令,並且有權任命和罷免議會,各部部長和總理。但是,按照英國的西敏制傳統慣例,總督不干涉行政,並按照總理的建議行使權力。

    同樣,法理上總督由總理提名,而由君主任命。但自從英國在1930年代確認了各自治領的獨立地位以後,君主就沒有拒絕過澳洲總理的提名。同樣的,在總督任命的問題上,君主只遵循澳洲總理的意見,而不考慮英國首相和議會的建議。實際上,總督的任命和罷免都掌握在澳洲總理手中。

    這些法理上的和慣例上的矛盾有時會造成爭議。在1975年的憲政危機中,總督約翰·克爾以總理無法將預算案透過參議院為由,解散了愛德華·惠特拉姆任總理的政府。當時,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決定不予干涉,理由是澳洲已成為獨立國家,其總督就是元首,而憲政危機必須由澳洲自行解決。約翰·克爾的舉動此後一直被爭議。反對者認為法律上,按照西敏制的慣例,總督不應解散在眾議院擁有多數支援的政府。政治上,反對者認為一個非民選的總督不應有權解散由人民選出的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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