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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4522173778936

    1、思維起點不同:歸納法是從認識個別的、特殊的事物推出一般原理和普遍事物;而演繹則由一般(或普遍)到個別。這是歸納法與演繹法兩者之間最根本的區別。

    歸納法從特殊到一般,優點是能體現眾多事物的根本規律,且能體現事物的共性;缺點是容易犯不完全歸納的毛病。

    演繹法從一般到特殊,優點是由定義根本規律等出發一步步遞推,邏輯嚴密結論可靠,且能體現事物的特性;缺點是縮小了範圍,使根本規律的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展現

    2、歸納是一種或然性的推理;而演繹則是一種必然性推理,其結論的正確性取決於前提是否正確,以及推理形式是否符合邏輯規則。在規範研究當中,學者一般採用歸納法,歸納法對作者的思辨性思維要求較高,以保證整個論證過程符合邏輯規則,一般很難做到,因此歸納法很多時候是一種或然性的推論;演繹法的研究過程可以看作是一種推理的過程,實證研究一般都要有理論基礎,或邏輯的推導過程,以保證結論的正確性。因此歸納法的研究思想普遍應用與規範研究當中,而演繹法則應用於實證研究當中。

    3、歸納的結論超出了前提的範圍,而演繹結論則沒有超出前提所斷定的範圍。歸納法根據已有前提,進行歸納並邏輯推導,得到新的結論;演繹法主要驗證開始所列舉的前提假設,最後驗證的結論一般不會超出前提假設的範圍。

    二、歸納法與演繹法的聯絡

    2、歸納推理也離不開演繹推理。歸納過程的分析、綜合過程所利用的工具(概念、範疇)是歸納過程本身所不能解決和提供的,這隻有藉助於理論思維,依靠人們先前積累的一般性理論知識的指導,而這本身就是一種演繹活動。而且,單靠歸納推理是不能證明必然性的,因此,在歸納推理的過程中,人們常常需要應用演繹推理對某些歸納的前提或者結論加以論證。從這個意義上也可以說,沒有演繹推理也就不可能有歸納推理。正如恩格斯指出的:“歸納和演繹,正如分析和綜合一樣,是必然相互聯絡著的”。

    3、歸納與演繹二者可以互相補充,互相滲透,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相互轉化。演繹是從一般到個別的思維方法;歸納則是對個別事務、現象進行觀察研究,而慨括出一般性的知識。作為演繹的一般性知識來源於經驗,來源於歸納的結果,歸納則必須有演繹的補充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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