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1964年兩個海牙公約,即《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基礎上制訂的。1980年3月在由62個國家代表參加的維也納外交會議上透過。按照公約第99條的規定,公約在有10個國家批准之日起12個月後生效。自1988年1月1日起,公約對包括中國在內的11個成員國生效。截至2005年 6月,加入該公約的國家已有65個。
一、《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主要內容和總體評價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除序言外,共分四部分,101條。第一部分共13條,對公約的適用範圍和總則做出規定;第二部分共11條,規定合同訂立程式和規則;第三部分共64條,就貨物買賣的一般規則、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風險的轉移等做出規定;第四部分是最後條款,對公約的保管、簽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等做出規定。
(一)公約的宗旨和適用範圍
根據公約在序言中的規定,公約的宗旨是建立新的國家經濟秩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展國際貿易,照顧到不同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制定國際貨物銷售的統一規則,以減少法律障礙,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
公約的適用範圍包括:1.公約適用的主體範圍。公約適用於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但必須具備下列兩個條件之一:或者雙方當事人營業地所在國都是締約國;或者雖然當事人營業地所在國不是締約國,但根據國際私法規則導致應適用某一締約國法律。2.公約適用的客體範圍。公約適用的客體範圍是“貨物買賣”。但並非所有的國際貨物買賣都屬於公約的調整範圍,公約排除了以下幾種買賣:(1)以直接私人消費為目的的買賣;(2)拍賣;(3)依執法令狀或法律授權的買賣;(4)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和貨幣的買賣;(5)船舶、氣墊船和飛行器的買賣;(6)電力的買賣;(7)賣方絕大部分義務是提供勞務和服務的買賣。3.公約沒有涉及的法律問題。公約的規定並沒有涉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所有方面,以下問題公約沒有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慣例的效力;合同對所有權的影響;貨物對人身造成傷亡或損害的產品責任問題。
在合同成立問題上,公約採用了傳統的要約、承諾的理論。
(二)合同雙方的義務
1.賣方的義務。公約第30條至第44條主要規定了賣方的義務。賣方的義務主要包括:(1)交付貨物。交付貨物是賣方的主要義務,根據公約的規定賣方應依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及方式完成交貨義務。(2)品質擔保。賣方必須保證其交付的貨物與合同約定的相符。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的,依公約的規定。(3)權利擔保。權利擔保分為所有權擔保和智慧財產權擔保。所有權擔保指賣方保證對其出售的貨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智慧財產權擔保是指賣方交付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依工業產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主張任何權利和要求的貨物。(4)交付單據。單據在象徵性交貨的情況下,對買方非常重要,可能會影響到買方能否及時提取貨物或轉賣貨物。公約第34條規定,賣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
2.買方的義務。公約第53條至60條規定了買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主要有兩項:支付貨款和接收貨物。
(三)違約的救濟方法
違約的救濟方法是指在一方違反合同時,另一方當事人依法獲得補償的方法。
1.賣方違約買方的救濟方法。(1)要求實際履行。公約第46條第1款規定,賣方違反合同時,買方可以採取要求實際履行的辦法。第47條規定,買方可以規定一個合理時間的額外期限,讓賣方履行義務。(2)交付替代物。依公約規定買方只有在貨物與合同不符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3)修理。賣方對所交付的與合同不符的貨物進行修補、調整或替換有瑕疵的部分。(4)減價。公約第 50條規定,如貨物與合同不符,不論價款是否已付,買方都可以減低價格。(5)宣告合同無效。依公約第49條規定,買方有權在下列情況下宣告合同無效:第一,賣方根本違反合同;第二,賣方在買方規定的寬限期間內沒有交貨或宣告不交貨。
2.買方違約賣方的救濟方法。(1)要求履行義務依據公約第61條至63條的規定,如果買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或公約規定的義務,賣方可以要求其履行義務,如支付貨款、接收貨物等。(2)宣告合同無效。根據公約第64條的規定,賣方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宣告合同無效:①買方的違約時根本違約;②買方在寬限的時間內仍沒履行,或買方宣告將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
3.適用於買賣雙方的一般規定。公約除上述適用於買方或賣方的特殊規定外,還在第71條至第 88條規定了適用於買賣雙方的一般性規則,包括:(1)預期違約和分批交貨合同。當一方出現預期違約的情況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採取中止履行義務的措施。公約從分批交貨的各批次之間的影響不同,對分批交貨的違約救濟做出了規定。(2)損害賠償。公約在第74條至第77條從賠償金額的計算、賠償的限度、採用替代交易時的損害賠償、要求損害賠償一方減少損失的責任幾個方面對損害賠償進行規定。(3)支付利息。(4)免責。公約在79條至80條規定了免責的條件、免責的後果、免責的通知義務等。(5)宣告合同無效的效果。公約從81條至84條規定了宣告合同無效的效果:①合同一經被宣告無效,即解除了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的義務;②宣告合同無效,要求買方必須按實際收到貨物的原狀歸還貨物;③合同宣告無效後,買賣雙方必須歸還因接受履行所獲得的利益。(6)保全貨物。保全貨物是指在一方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仍持有貨物的處置權,該當事人有義務對他持有的或控制的貨物進行保全。保全的目的是為了減少違約一方當事人因違約而給自己帶來的損失。
(四)風險的轉移
貨物的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後遺失或損壞的,買方支付貨款的義務並不因此解除。除非這種損壞或遺失是由於賣方的行為或不行為造成的。公約第67條、68條規定了風險轉移的時間,分為以下幾種情況:合同中有運輸條款的風險轉移;在運輸途中風險的轉移;其他情況下風險的轉移。第67條第2款特別強調了在貨物被劃撥到合同項下之前,風險不轉移。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是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在1964年兩個海牙公約,即《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成立統一法公約》基礎上制訂的。1980年3月在由62個國家代表參加的維也納外交會議上透過。按照公約第99條的規定,公約在有10個國家批准之日起12個月後生效。自1988年1月1日起,公約對包括中國在內的11個成員國生效。截至2005年 6月,加入該公約的國家已有65個。
一、《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主要內容和總體評價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除序言外,共分四部分,101條。第一部分共13條,對公約的適用範圍和總則做出規定;第二部分共11條,規定合同訂立程式和規則;第三部分共64條,就貨物買賣的一般規則、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風險的轉移等做出規定;第四部分是最後條款,對公約的保管、簽字、加入、保留、生效、退出等做出規定。
(一)公約的宗旨和適用範圍
根據公約在序言中的規定,公約的宗旨是建立新的國家經濟秩序,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發展國際貿易,照顧到不同的社會、經濟和法律制度,制定國際貨物銷售的統一規則,以減少法律障礙,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
公約的適用範圍包括:1.公約適用的主體範圍。公約適用於營業地在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之間所訂立的貨物買賣合同,但必須具備下列兩個條件之一:或者雙方當事人營業地所在國都是締約國;或者雖然當事人營業地所在國不是締約國,但根據國際私法規則導致應適用某一締約國法律。2.公約適用的客體範圍。公約適用的客體範圍是“貨物買賣”。但並非所有的國際貨物買賣都屬於公約的調整範圍,公約排除了以下幾種買賣:(1)以直接私人消費為目的的買賣;(2)拍賣;(3)依執法令狀或法律授權的買賣;(4)公債、股票、投資證券、流通票據和貨幣的買賣;(5)船舶、氣墊船和飛行器的買賣;(6)電力的買賣;(7)賣方絕大部分義務是提供勞務和服務的買賣。3.公約沒有涉及的法律問題。公約的規定並沒有涉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所有方面,以下問題公約沒有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條款的效力或慣例的效力;合同對所有權的影響;貨物對人身造成傷亡或損害的產品責任問題。
在合同成立問題上,公約採用了傳統的要約、承諾的理論。
(二)合同雙方的義務
1.賣方的義務。公約第30條至第44條主要規定了賣方的義務。賣方的義務主要包括:(1)交付貨物。交付貨物是賣方的主要義務,根據公約的規定賣方應依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及方式完成交貨義務。(2)品質擔保。賣方必須保證其交付的貨物與合同約定的相符。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的,依公約的規定。(3)權利擔保。權利擔保分為所有權擔保和智慧財產權擔保。所有權擔保指賣方保證對其出售的貨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權,必須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權利或要求的貨物。智慧財產權擔保是指賣方交付貨物,必須是第三方不能依工業產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主張任何權利和要求的貨物。(4)交付單據。單據在象徵性交貨的情況下,對買方非常重要,可能會影響到買方能否及時提取貨物或轉賣貨物。公約第34條規定,賣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時間、地點和方式移交與貨物有關的單據。
2.買方的義務。公約第53條至60條規定了買方的義務。買方的義務主要有兩項:支付貨款和接收貨物。
(三)違約的救濟方法
違約的救濟方法是指在一方違反合同時,另一方當事人依法獲得補償的方法。
1.賣方違約買方的救濟方法。(1)要求實際履行。公約第46條第1款規定,賣方違反合同時,買方可以採取要求實際履行的辦法。第47條規定,買方可以規定一個合理時間的額外期限,讓賣方履行義務。(2)交付替代物。依公約規定買方只有在貨物與合同不符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3)修理。賣方對所交付的與合同不符的貨物進行修補、調整或替換有瑕疵的部分。(4)減價。公約第 50條規定,如貨物與合同不符,不論價款是否已付,買方都可以減低價格。(5)宣告合同無效。依公約第49條規定,買方有權在下列情況下宣告合同無效:第一,賣方根本違反合同;第二,賣方在買方規定的寬限期間內沒有交貨或宣告不交貨。
2.買方違約賣方的救濟方法。(1)要求履行義務依據公約第61條至63條的規定,如果買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或公約規定的義務,賣方可以要求其履行義務,如支付貨款、接收貨物等。(2)宣告合同無效。根據公約第64條的規定,賣方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宣告合同無效:①買方的違約時根本違約;②買方在寬限的時間內仍沒履行,或買方宣告將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
3.適用於買賣雙方的一般規定。公約除上述適用於買方或賣方的特殊規定外,還在第71條至第 88條規定了適用於買賣雙方的一般性規則,包括:(1)預期違約和分批交貨合同。當一方出現預期違約的情況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以採取中止履行義務的措施。公約從分批交貨的各批次之間的影響不同,對分批交貨的違約救濟做出了規定。(2)損害賠償。公約在第74條至第77條從賠償金額的計算、賠償的限度、採用替代交易時的損害賠償、要求損害賠償一方減少損失的責任幾個方面對損害賠償進行規定。(3)支付利息。(4)免責。公約在79條至80條規定了免責的條件、免責的後果、免責的通知義務等。(5)宣告合同無效的效果。公約從81條至84條規定了宣告合同無效的效果:①合同一經被宣告無效,即解除了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的義務;②宣告合同無效,要求買方必須按實際收到貨物的原狀歸還貨物;③合同宣告無效後,買賣雙方必須歸還因接受履行所獲得的利益。(6)保全貨物。保全貨物是指在一方違約時,另一方當事人仍持有貨物的處置權,該當事人有義務對他持有的或控制的貨物進行保全。保全的目的是為了減少違約一方當事人因違約而給自己帶來的損失。
(四)風險的轉移
貨物的風險轉移到買方承擔後遺失或損壞的,買方支付貨款的義務並不因此解除。除非這種損壞或遺失是由於賣方的行為或不行為造成的。公約第67條、68條規定了風險轉移的時間,分為以下幾種情況:合同中有運輸條款的風險轉移;在運輸途中風險的轉移;其他情況下風險的轉移。第67條第2款特別強調了在貨物被劃撥到合同項下之前,風險不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