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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藍楓moon

    如果全權出資一方僅僅只是出錢:所投資行業的運營環節比較簡單,股比最多可以給到百分之四十;如果運營難度大,流程複雜,投資方股比最好不要超過百分之三十;

    如果投資方除了出錢還參與一些運營環節或者其他職能,那麼就要根據他若擔任的工作職能再去評定股比。如,全權出資並參與核心管理部分(非操盤手),股比應該佔百分之六十左右!所以具體的劃分還要看,有沒有職能擔任等因素!

  • 2 # 唐躍軍復石治理

    股權架構設計和股權分配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則如下所列:

    ² 公平原則:“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貧而患不安。”務必堅持並實踐公平原則,創業合夥人對創業專案的貢獻或潛在貢獻與其持股比例顯著正相關。

    ² 效率原則:股權分配需符合資產專用性原則,股權架構的設計需要充分考慮並有助於提升公司治理效率與經營管理效率。

    ² 控制原則:在初始股權架構設計和股權分配及其之後的重大變動中,需要著重考慮創始團隊對創業企業的控制權安排及保障。這對於激發、維持創業團隊企業家精神,提升公司治理效率與經營管理效率都相當關鍵。

    ² 資本運作:初創企業的股權架構設計和股權分配要有利於後續的融資和IPO安排,以便藉助資本和市場的力量快速發展。

    ² 避免均等:儘可能杜絕糟糕的股權結構安排,比如55開,或者333之類,避免制度層面的先天不足,最好一開始就設定好。

    ² 動態原則:創業企業的股權架構設計和股權分配在後續的發展過程中要在動態的層面符合資產專用性原則,在創業企業內部引入市場機制促進合理競爭,適時調整或改進股權架構設計和股權分配,實現重要利益相關者的激勵相容。

  • 3 # 劉育良老師

    兩人合夥,股權分配原則

    1、必須有一個明確的領導者

    一個團隊必須要有一個明確的領導者。哪怕兩個人關係極親密,能力、級別、出資等相當,也應該分出主次,找出那個能夠在創業遇到危難時刻擔責任的人,否則就會出現案例中的情況,遇到問題沒有人能做主,經常出現決策僵局。

    那麼團隊領導者該如何確認呢?以下提供一個確認的方法(具體比例創業者自行微調):

    1)每個人均分100股權, A和B的股權就是100:100。

    2)召集人股權增加5%,假設是A拉B入夥的,那麼A的股權就可以增加5%,A和B的股權就變為了105:100。

    3)提出創業點子增加5%。假設A提出點子,那麼A和B的股權就變為了110:100。

    4)邁出第一步增加5%-15%。比如A已經申請了商標、專利,或者已經產生了一個早期的產品,增加10%,A和B的股權就變為了120:100。

    5)公司CEO增加10%的股份,若A為公司CEO,則A和B股權變為130:100。

    6)全職創業增加20%。若A、B都是全職創業,A和B股權變為150:120。

    7.信譽和經驗,增加50%。假設A已經成功運營過類似專案,那麼A和B股權為200:120。

    8)掌握很多社會資源,增加50%。假設A有很多的資源,A和B股權變為250:120。

    9) A和B的最終股權比例是67.56%:32.43%,分配比例比較理想,A對公司享有絕對控制權。

    2、要有調整機制

    現在兩個人一起創業,選出一個領導人後,誰也不知道他是否能夠承擔更大的責任,對公司做出更多的貢獻,所以需要對團隊領導人做一個動態股權調整機制。比如一個創始人說他有豐富地從業經驗和社會資源,對公司的發展非常有利,那麼當這些承諾兌現後,再把股權分給他。

    根據創始人未來的貢獻,能者居之,最大的調動創業者的積極性。

    思考:兩個人合夥創業,哪些是比較合理的股權架構?(多選)

    A、50%:50%

    B、65%:35%

    C、70%:30%

    D、80%:20%

    E、98%:2%

    答案:CD

    兩人合夥創業,應避免的股權結構

    1、均分:50%:50%

    如案例中張姓兄弟的創業經歷,股權均分容易造成決策僵局。

    《公司法》規定,對於股東會的表決事項,多數須經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透過。但是在經營過程下中,要求所有股東對錶決事項意見完全一致不現實。於是,僵局就出現了。這類均分或相互制衡的股權結構,投資者在選擇的時候會非常謹慎。

    2、博弈型:65%:35%

    《公司法》第四十四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併、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透過。

    兩人合夥股權分配65%:35%,聯合創始人具有一票否決權,不利於修改公司章程、增資等重大事項的決策。

    3、創始人吃獨食:98%:2%

    創業聯合創始人只能分到2%的股權,後面投資人進來還會被稀釋,基本上就是僱傭狀態而不是創業狀態,容易散夥。

    史學家范曄有詩曰:牆高基下,雖得必失。

    這就像一家創業公司,在創業伊始,要做好股權設計,否則稍遇挫折,便搖搖欲墜。

  • 4 # SHK視角

    你好,像你說的這種情況我覺的是沒有必要兩個人合夥開公司的,既然是一個人出全部的資金成立公司,那麼只需要老闆自己成立公司就行了,管理方面的問題可以直接招聘職業經理人來做,然後就是組建團隊,完善公司的架構。這樣對於老闆來說沒有股權方面的擔心,對於負責管理的人員來講不需要承擔企業經營的風險。

    在公司成立之後,老闆(投資人)把經理人激勵方案設計的好一些就可以了,比如可以設計成 底薪+提成分紅激勵+股權(銀股期權)激勵。

    這樣做的好處是-先進行一短時間的合作,看看合夥人是否有能力,為公司帶來的價值,是否能和老闆的思路價值觀一致,如果都很匹配那麼此時在考慮給合夥人股權後期長期發展合作成為合夥人。如果合夥人沒有能力此時作為投資人的損失也不會太大,還有機會和時間調整。

    其實總結來講我們成立公司,尋找合夥人的時候也是要考慮幾個重要的細節的比如以下三種情況我們和合夥人的股權合夥就有不同選擇方案(跟對方合夥合的是什麼?)。

    1.股權合夥-合技術,如果你有資金,對方有你看好的技術,那麼可以進行股權合夥(合夥股權分配方案-讓對方佔大頭51%以上,自己佔小股,對方出技術,你投資管理以對方為主。

    2.股權合夥-融資金,如果只是單純的擴大規模吸引資金的話,那麼就一定要把公司的控制權控制在自己的手中,股權佔比要大於67%(透過一致行動人協議,AB股的設計)

    3股權合夥-合資源,如果合夥的是對方手裡的資源人脈的話可以按照不超過30%股權和對方合夥。

    企業經營無小事,投資合夥更是大事。所以說不要輕易的,簡單去覺得公司股權分配方案和合夥人的制度,一定要經過系統的學習和了解之後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未來企業發展的需求設計出合理完善的股權合夥協議,才是經營企業,投資專案的正確之路。

    中國的中小企業之所以存活率低,根本原因就在於在成立之初就存在很多的問題沒有處理好就貿然開始,所以後期造成了很多老闆創業失敗的局面。

  • 5 # 股客會

    我的觀點很明確,負責經營管理者的,也必須出資,否則只能拿崗位收入和績效。 因為一旦管理者不出資,最後很容易形成盈虧都不在意的結果。人情關係什麼的,都沒有用。 經營管理確實需要專有人才,怎麼定股比,取決於他能給公司帶來什麼。是現成的團隊,還是技術,還是人脈資源。這些決定了他在公司裡的股比多少。 而作為出資人,找到這位經營者搭夥成立公司,肯定是知根知底深入瞭解其能力和人品,才會走到一起合作。但是,親兄弟尚且明算賬,如果股比分配不好,很容易走向結束。 如果出資方評估在這個公司內,是人才和管理驅動業務,那麼應該讓管理者佔絕對控股地位,但是需要部分出資,同時設立經營目標及崗位包乾協議,以確定其崗位待遇。 如果這是個資金驅動業務類的公司,那麼資方最好將控股權拿在自己手中,而將管理者定位成職業經理人加合夥人,同樣需要其出資作為股權激勵認購資金。這種情況下,崗位待遇要制定地比上一種情況要高一些。

  • 6 # 至本股權設計

    至本股權激勵答:你好!你和這位朋友之間的關係大機率是事件合夥關係,大家按照各自為企業提供的資源多少來分配股權比例。股權分配的一般規則如下。開辦公司需要3類資源:資金、專業勞務(經營管理活動)、社會資源(包括客戶關係、政府關係、渠道關係、市場資訊等等)。各創始股東應按照所能提供三類資源的總量持有公司股權份額。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初創公司專業勞務顯得十分重要,公司能夠活下來主要靠操盤者的勞動付出,因此應該給負責經營管理的股東更多的股份。

    如果你與合夥人擁有一致而且是正確的核心價值觀,那麼你們是事業合夥關係,你們之間的股權分配仍可按照上述原則分配。但是,你們會自動相互友好協商,互諒互讓分配好股權比例的,誰也不會太計較,而且永不後悔。不過成為事業合夥人的機率在千分之一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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