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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使用者9639739024251

    這裡主要介紹買方違約時,買方可以採取的救濟辦法。要求實際履行、損害賠償、、解除合同是買賣雙方都可以採取的補救辦法,要求減價、退貨、修理、更換貨物是賣方違約時可以採取的補救辦法。

    1. 賣方實際履行

    當賣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買方可要求其實際履行合同義務,包括要求賣方提交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或對不符合規定的貨物進行修理、更換或提交替代物等。買方並可透過法院強制手段強迫賣方履行以上義務。

    實際履行是按照合同規定的義務做。在貿易實踐中,實際履行不是常用的救濟方式,僅適用於特定物或特定情況下的貨物交易,如果不是這類交易物,買方最有效的救濟方式是及時補進貨物,或者放棄交易,然後索賠差價損失。大陸法系側重實際履行,英美法系側重損害賠償。公約是兩者的調和。承認其權利,限制其行使。

    根據公約的規定,實際履行應滿足以下條件:(1)買方不得采取與這一要求相牴觸的救濟方法;(2)買方應給予賣方履行合同的寬限期;(3)當賣方交貨不符時,只有這種不符構成根本違反合同(Fundamental Breach)時,買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

    交付代替物,更換貨物前提是能把原物返還。如果買方因處分貨物而無法返還原物,就不能退貨或返還原物。而且應在發現交貨不符時,將這一要求及時通知對方;(4)法院是否做出實際履行的判決依賴於該國國內法的規定。

    2. 減少價金

    當賣方交貨不符合合同規定時,買方可要求減少價金。公約規定,不論價款是否已付,買方都可減低價格。減低價格應按實際交付的貨物在交貨時的價值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在當時的價值兩者之間的比例計算。指賣方的所在地的時價。

    在下列情況下,買方喪失要求減少價金的權利:(1)如果賣方已對交貨不符采取了補救方法;這是指賣方根據公約第37條48條在交貨前和交貨後對不符合同的貨物進行補救而被買方認可或不認可。(2)買方拒絕了賣方對違約採取的補救辦法或對賣方提出的補救辦法末在合理時間內做出答覆。

    3. 解除全同

    根據公約規定,當賣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約義務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買方可以宣佈解除合同。根據公約的解釋,所謂根本違反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於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第25條。)

    具體包括以下三項內容:(1)賣方不交付貨物、延遲交貨或交貨不符或所有權有瑕疵構成根本違反合同;(2)賣方宣告他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交貨義務;(3)在買方給予的寬限期屆滿後仍不履行合同。

    如果賣方已交貨,買方則喪失解除合同的權利,除非:(1)在延遲交貨的情況下,買方在得知交貨後的合理時間內宣佈解除合同;(2)在交貨不符的情況下,買方在檢驗貨物後的合理時間內提出解除合同;(3)在給予賣方做出履行合同或做出補救的寬限期屆滿後或在拒絕接受賣方履行義務後的合理時間內宣佈解除合同。

    根據公約規定,買方宣佈解除合同的宣告,只有在向賣方發出通知時才發生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當賣方交付的貨物中有部分符合合同時,買方應接受符合規定的部分;只有當賣方完全不交貨或不按合同規定交貨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一方能宣佈整個合同無效。當賣方交貨數量大於合同規定數量時,買方有選擇權,全部接受或拒絕多交部分。

    4、損害賠償

    這是買賣雙方都可以採用的主要救濟方式。

    公約關於損害賠償這一救濟方式的主要規定:

    (1)損害賠償的責任構成:

    · 有違約事實;

    · 違約給對方造成損害,不要求有過錯。

    (2)損害賠償的範圍:

    · 損害賠償是那些因違約造成的,包括利潤損失在內的實際損失,這裡強調違約造成的損失具有合理地確定性,它與違約事實有因果聯絡;

    · 損害賠償不得超過違約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的範圍,這是指憑常識,和雙方事先說明可以預見。

    · 損害賠償不包括由於受害方原因造成的擴大的損失。

    · 損害賠償不影響採取其他救濟措施。

    針對先期違約的救濟

    先期違約是指合同訂立後,履行期到來之前,一份表示拒絕履行合同。對此,未違約方可以不去法院,不必訴諸法院行使終止履行權,法律授權當事人以採取自救措施的權利。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規定:如果訂立合同後,另一方當事人由於下列原因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一方當事人可以中止履行義務:----第71條(1)。

    (1)他履行義務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嚴重缺陷;

    (2)他在準備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為。

    (3)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前,明顯看出一方當事人將根本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宣告合同無效。-------第72第(1)。

    根據公約規定,合同當事人除了在另一方有根本違反合同之時可以解除合同外,在另一方顯然將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義務時,可以暫時中止合同的履行。即在買方先期違約時,賣方可停止發貨或對在途貨物行使停運權;在賣方有先期違約情況時,買方可停止付款。此外,當事人還應承擔下列義務:

    (1)必須將自己中止或解除合同的決定立即通知對方。----第71條(3),第72條(2)。

    (2)當對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證時,仍應履行合同義務。

    在發生先期違約的情況下,一方有權要求提供擔保,在得到擔保之前有權中止或解除合同,這一原則在各國國內法中都不同程度地得到承認。

    應當注意的是,中止履行並不意味著解除合同,對於買方來說,他可以一方面不付款或停止付款,另一方面要求賣方:①提供擔保;②履行合同;若賣方提供有效擔保,買方應履行其合同義務。③在履行期到來時,解除合同並就賣方違約要求損害賠償。對於賣方來說,一方面行使留置權、停運權,另一方面要求買方:①開出信用證、付款;②提供擔保;③在付款日到來時,轉售貨物,並就差額向買方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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