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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要求實際履行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要求實際履行應滿足以下條件:  1.買方不能採取與這一要求相牴觸的救濟方法,例如在要求實際履行時,又提出解除合同。  2.買方應給予賣方履行合同一定的寬限期。  3.法院是否最終做出實際履行的判決取決於該國國內法的規定。  (二)交付替代物  只有當賣方交貨不符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買方才可以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應在發現不符時,將這一要求及時通知對方。  (三)減少價金  如貨物與合同不符,不論貨款是否已付,買方都可以要求減低價格。如果減價不足以補償買方的損失,還可同時請求損害賠償。  (四)宣告合同無效  1.當賣方在完全不交付貨物或不依合同規定交付貨物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買方可以宣告合同無效,即通知對方解除合同。  2.根本違反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使另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害,實際上剝奪了受害方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取得的東西的違約情形。具體包括三種情況:  (1)賣方不交付貨物、延遲交貨或交貨不符或所有權有瑕疵構成根本違反合同。  (2)賣方宣告他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交貨義務。  (3)在買方給予的寬限期屆滿後仍不履行合同。  如果賣方有以上三種情況中的任何一種,買方都可以宣告合同無效。  3.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的規定,買方宣告合同無效的宣告,只有在向賣方發出通知時才產生效力。  4.買方在賣方根本違約時,可以選擇採取兩項補救措施:第一,要求交付替代物。第二,通知賣方解除合同。買方同時可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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